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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时间: 2008-04-10 16:08
    当前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枝江市改革逐步深入,已经连续三年进入全省县域经济十强,业绩骄人,但同时也潜藏着不稳定的因素,矛盾日益多样复杂,对纠纷的解解手段的多元化要求愈显迫切,建立多元化纠纷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入多元化非讼纠纷机制的原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对民事、经济、刑事等各种案件争端的解决,并不局限于诉讼方式,而是包括了诉讼、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的多途径纠纷解决体系的合成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和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形式之一,它通过纠纷主体间的自主协商和妥协来解决纠纷,并不要求纠纷双方明确依据一定的规则。由于建立在直接沟通和自主处分权利的基础上,和解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得到消除。调解在中国一直广泛适用,西方学者称之为“东方经验”。作为有效的冲突解决手段,它是介于和解与诉讼的中间形式,特征在于解决纠纷的居间第三者的出现。第三者的任务在于劝导纠纷主体消除对抗,提出纠纷的解决办法。人民调解是调解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一般调解的区别在于调解中的第三人特定化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调解员一般由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调解时也以法律为依据,人民调解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法院出现了"诉讼爆炸",为了应对这种状况,中央政法委重新开始重视人民调解,并积极探寻其他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机制,以更好地缓解社会矛盾压力,节约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秩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使之成为一种可能的途径。

    (一)多元化非讼纠纷机制满足了社会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的需求。正处在转型时期的社会,要求提供解决矛盾、冲突的手段和程序应当是多样的,这既是社会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对法院诉讼的单一依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实现纠纷高效、低成本化解。事实上,在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矛盾中,一部分通过非诉讼的方式予以了解决,分别以行政的、调解的、仲裁的、民间的、自救的方式进行;主体上,通过仲裁机构、调解机关、亲戚朋友、行业协会或者社团组织进行。社会纠纷的多样性,不仅需要提供解决纠纷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实体使用的法律规定,还需要提供不同的解决方式。例如劳动争议纠纷,发生率高、专业性强,规定繁多,通过劳动仲裁得以化解,对仲裁不服再由法院审理。

    (二)多元化非讼纠纷机制符合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于古代中国的“和谐”世界而言,首要的条件并不是物质生活的丰富与个人权利的实现,而是无争、无讼。中国文化的主要奠基者孔子明确提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学说的统治地位确立之后,构建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相互谦让、互不争讼、和睦安宁的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宇宙秩序一直是经世治国的方略。“无讼”理想不过是“和谐”理想在诉讼法律领域的具体落实。当代学者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以整体的和谐(或圆通)为最大特征。因为圆通,整个社会就是一个体系,法律也好,宗教也好,科技也好,艺术也好,都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若将他们一一剥离出来,用现代人的眼光将他们作为一个个单独的体系去考察,他们都带有‘缺陷’,但这些‘缺陷’都是合理的,因为这是整体和谐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礼’正是这种和谐文化的核心。”就个人而言,息讼、止讼乃是爱惜自己“面子”、保持自身品德、维护家族声誉之所需;而对国家而言,“息讼”、“去讼”则更是维护礼教、弘扬道德之大事业。作为一个民族精神的文化沉淀,作为一种“本土资源”,尤其是在更多地保持着传统色彩的农村,非讼传统仍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至今,农村流行的各种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也常常将“息讼”、止讼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他们也更多地受到“非讼”传统的影响,而对诉讼或将信将疑或敬而远之。我相信,这种影响会长久存在并顽强地发生其独特的作用。

    (三)多元化非讼纠纷机制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和谐社会建设体现了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按照现在对和谐社会的政治定义,其内涵包括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需要尽量减少纠纷,形成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和谐农村的要求具有契合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根本尺度,采取各种措施,消除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然而,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规则。国家法所确立的以诉讼为特征的纠纷解决方式,表面上排除了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障碍,但并不能消除主体的心理对抗。不仅如此,诉讼中的对立地位有时还增加了彼此间的对立情绪,个别纠纷经过诉讼后反而扩展为后续长期的对抗,在周围社会中也可能产生不好的影响。而非讼方式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解决,还能使纠纷双方从心理接受解决的结果,对事后关系的修复也有自身的优势,尤其是在农村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人际关系的修复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得局面”。建设和谐社会,成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要求,应按照社会发展规律运动,对在运动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社会矛盾,提供有效机制得以妥善化解和解决,实现社会主体意志和情绪有效表达和释放、使人民各得其所。

    二、当前枝江市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和诉讼外纠纷机制的运行状况

    几年来,枝江市经济总量发展迅猛,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5.3亿元,增长17.4%。反映到诉讼环节中的社会矛盾也呈增长趋势,2007年枝江法院收案总数为2278件,今年前五个月收案1359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0.1%。而且我市诉讼总量在宜昌大市范围收案总数约占八分之一,数量多,类型复杂。主要显现以下特点:

    (一)民事纠纷占主导地位。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在纠纷总数中占据着主要地位,2007年为1631件。大量诉讼一方面反映了我市经济交往频繁活跃,人民财富量多;另一方面,纠纷的不确定性使得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存在不确定性,阻碍了财产流转、交易发生,影响经济进一步发展。

    (二)群体性问题出现增长苗头。我市在九十年代经历了两次改制,对社会经济主体的利益格局调整已经基本完成,改制引发的纠纷零星量少。目前,极少数不规范企业爆发的借贷纠纷、非法集资类纠纷突出,使得债权人成群起诉,还有因乡镇配套改革落聘落岗人员、民办教师因劳动保险问题提起的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乡镇债务纠纷等,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影响我市的投资环境。

    (三)纠纷类型复杂多样。在传统的常规纠纷之外,社会的发展使得纠纷呈复合化的特点。我市作为经济强县,经济领域内较早出现了涉及公司法、票据法的新类型案件,股东知情权纠纷等涉及新问题、观点各异的案件,招商引资出现的合同纠纷等。

    老百姓对民事纠纷有自己的理解,尽管他们也许并不会使用“民事纠纷”这一概念。对他们而言,所谓民事纠纷,即“扯皮的事”,大多是很小的无伤大雅的争议。在枝江这个农业大县,这一特定空间里的民事纠纷有着自己的特点。从自然环境上讲,纠纷大多有着从属土地的特点;从经济上讲,纠纷一般与生产有关;从人际关系上讲,群众面对的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纠纷通常表现为邻里或朋友间的矛盾。概括起来,枝江市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色:1、纠纷表现形式的集中性。主要表现为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和土地承包纠纷。2、纠纷标的的小额性。相对而言,一般民事纠纷,它们所涉及的标的额通常都不是很大,绝大多数在十万元以下。加之很多情况下,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更多的是想“出口气”,“讨个说法”,而不是为了获得金钱赔偿。这也为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创造了极好的条件。3、纠纷所涉的人际关系的复杂性。由于自然的聚居状况,密切的人际交往,以及强烈的宗族观念,都使民事纠纷中渗透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纠纷往往发生于熟人之间,即使不是亲戚朋友,至少也是彼此认识的。完全陌生的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发生的纠纷,和解或第三人出面调停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4、纠纷发生的空间范围的有限性。由于纠纷所处的熟人社会环境,诉讼所要面对的是陌生的场所、陌生的纠纷解决人员、陌生的解决程序和语言,这些都不是当事人熟悉的,容易给人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和怀疑。而非讼方式则不同,和解也好,调解也罢,都是熟悉的人,熟悉的地方,熟悉的操作程序,心中的安定自然增加几分。对当事人而言,对簿公堂后他们很难毫无芥蒂地相处。因为,进行诉讼是很丢面子的一件事,可能会带来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审判以后无休无止地对立和冲突。就更大范围而言,纠纷双方可能因为诉讼而扩大对立层面与冲突范围,进而带来连环的不稳定因素。有时候,由于纠纷的不当解决,世代为仇也就不足为奇了。而非讼方式解决纠纷在当事人的满意度和社会效应方面具有很大优势。一方面,就当事人而言,在非讼方式运行过程中,有充分的协商机会,当事人有平等、直接表达自己看法与要求的机会。因此,在心理上,当事人感觉自己受到了尊重;在解决结果上,当事人对自己充分参与后,得出的结果更容易接受。另一方面,从社会效果上看,非讼方式解决纠纷对社会的震荡是较小的。采用非讼方式,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挽回和修复,消除当初对立情绪。同时,当事者的和好对周围老百姓也是良好的示范和教育。

    目前,枝江市在各镇、街办都建立有维稳办,有的还有调解中心、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的居民委员会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分流、化解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法院对诉讼外机制处理结果的确认程度有限,而且,经过多年普法宣传,纠纷主体涉及纠纷无法解决时,往往考虑选择诉讼程序,选择调解组织进行协调的不多,出现了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不断被强化,诉讼外纠纷解决功能弱化的局面。法院因案多人少承载了巨大压力,面对日益沉重的诉讼负荷,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而公众对法院整体情况并不了解,对法院效率和质量的质疑。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被虚化,致使一些非常简单的纠纷进入诉讼渠道,既造成了诉讼压力增大和诉讼资源的紧张,又造成了群众讼累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如何摆脱单纯的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视野狭隘,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应有作用,成为一项紧迫的社会课题。

    三、法院在多元化纠纷机制中的作用

    非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是:非正式性和民间性。在实体上,它不受国家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可以适用各种社会规范;在程序上,它不拘形式、灵活多样,追求实际效果和目的;在结果上,不同于判决的综合案件背景、当事人实际情况、前因后果等复杂多面的因素和条件,它以经过权衡、抵消和妥协达成的和解或决定为特征;在执行上,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合意一旦达成,当事人也愿意执行。非讼方式的特点同时也决定了其本身固有的优劣,其优点包括程序上的简易性、灵活性和低成本性,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非对抗性和自觉履行性等等;其缺陷在于缺乏规范性,可能失于公正,且不具有终局性等。而法院作为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火墙",通过审判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法院工作的目标,以此服务于发展、稳定与和谐。法院对诉讼外机制的真正理解与认同,是能够真正发挥职能的基本前提。

    首先,支持和促进多元纠纷机制。纵观人类社会,纠纷的解决从来都不是单一以司法方式来解决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确定了轻微事故有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机制,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为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提供了方法。法院要加强对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支持和指导。在指导工作中,除开展专题培训、典型案例分析、个案法律指导等传统业务培训活动外,更应在诉讼程序中锻炼诉外纠纷解决人员的实战能力。如邀请诉外纠纷解决人员参与案件庭审前或诉讼活动中的一些辅助性工作,增强其对办案程序的感性认识;聘任一些公道正派、有经验的人员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工作,增强其实体处理的理性认识,都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好的作法。

    其次,发挥导向功能。法院一方面满足社会纠纷的需要、协调法和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审判适用、确认和发现法律规则,维护法律秩序,实现更重要的社会功能。通过判决,从整体上对诉讼外机制纠纷处理提供指导和参照,引导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法律标准,放大法院的影响力。对法院功能认识的变化,也见证现代法治从国家司法权对纠纷解决的独占,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从法律规则的一统天下,到在法律的投影下资助交易,乃至于通过交易形成规则,彰显出法治的生命力与创造力。

    再次,要加强与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衔接和互动。实现主体间的衔接和互动,除前文涉及的支持指导外,还应作好以下工作:一是推行诉前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利用法院现有人、财、物资源,联合非诉纠纷解决主体对一些简易民事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开展“非诉讼的纠纷解决”,实现来访当事人与法院及其它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有效对接。二是以法院立案为关口,实现立案环节的过滤和分流。根据纠纷的类型和特征,充分履行释明告知义务,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纠纷解决建议,使得公民面对纠纷的解决有更理性和充分的选择,避免当事人因不当诉讼遭受损失。三是要开展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主要是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要从依法保护纠纷双方合法权利出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及时与非诉纠纷解决主体沟通和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尤其是对调解协议被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要以适当的方式将裁判结果告知民调组织,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改进工作。

    最后,建立、健全法院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奖惩机制,实现单一解决纠纷局面的转变。要对现行的法院岗位目标量化责任制予以修改完善,要将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工作、诉前纠纷调解工作、民调协议确认执行工作等等,作为法官的明确职责,实行量化考核,与法官的奖惩挂钩。枝江法院已经和司法局联合发文:对起诉到法院,我们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给于接受委托的调解员50元的奖励。通过制度的设计,促成人民法院积极主导、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实现整体联动,功能互补。

    解决社会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多元社会,多样矛盾,必须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法,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多元优势,多管齐下,这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核心制度安排,是国家对公民权利多途径、多层次的尊重与保障的重要机制创新。我们不仅要在官方的法院与司法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社会和谐,更要调动非官方的一些民间的组织和个人,让他们也发挥作用,通过探索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引导公众理性选择合法的纠纷解决方式表达利益请求,使整个社会在多元纠纷机制的调节下达到和谐稳定状态。我们深信,这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并发挥作用后,必将促进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必将促进各种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必将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枝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