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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开班培训 确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顺利实施

时间: 2007-03-31 15:24
    为积极配合国务院制定的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3月30日,宜昌中院开办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学习培训班。全市各县、市、区法院从事立案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官及相关人员近4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即将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简称《办法》),重新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调整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新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六个方面的新规定:一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二是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三是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四是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五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六是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等等。

    宜昌中院党组对此次培训活动极为重视,专门研究和部署。培训班由立案庭庭长张士勇主持,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家乾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他要求参加《办法》培训班的人员一定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学习、了解和掌握《办法》,全面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对新《办法》中规定的新内容,包括对一些免交、缓交诉讼费等规定,要认真加以深刻地理解、掌握和运用。他强调,各法院要高度重视新《办法》的实施,还要自办培训班,加强各相关业务庭室的配合。同时着重强调,自2007年4月1日起各地法院要严格按照新《办法》规定地范围、标准和要求收取诉讼费用,不得违规收费和乱收费,更不能因经费紧张挪用或占用当事人的执行款项等,对收费和执行款等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遇到经费困难时,要积极与当地的政府和财政部门多沟通,争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该院将通过这次培训为契机,努力贯彻施行好《办法》内容,确保老百姓打得起官司,同时,进一步提升宜昌法院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