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环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建华劳动关系争议案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常常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容易出现偏差。正确区分它们间的关系,应从双方约定、交易习惯、人事档案、报酬方式、劳动地位、劳动工具、劳保待遇等各个方面全面考察。
    [案例索引]
    宜都市人民法院(2006)都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3月27日。
    [案情]
    原告宜昌环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
    被告张建华。
    张建华于2005年3月到环亚公司处从事“海尔”、“科龙”空调售后安装、维修业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相关招聘手续。双方口头商定,张建华自备交通工具和安装维修工具,自聘帮工;环亚公司提供空调支架及相关辅助材料,并根据张建华实际安装、维修的空调机型、台数按月结算安装维修费,费用直接存入为张建华开设的银行帐户上。2005年5月,海尔公司组织宜昌区域海尔空调安装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环亚公司作为海尔电器的经销商,在接到海尔公司的通知后,便安排张建华赴宜昌参加培训。培训期间,环亚公司报销了张建华所用的交通费、住宿费,并按10元/天给予补助。上述费用实际均由海尔公司承担。2005年6月30日,张建华受环亚公司通知在宜都市红花套镇安装空调时,因电路发生短路碰火而受伤。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张建华于2005年9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经宜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建华与环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环亚公司不服裁决,于2005年12月12日诉至受诉法院。
    同时查明:张建华在为环亚公司从事售后空调安装和维修服务中,根据环亚公司信息员的通知承接业务,环亚公司向其提供了“环亚家电”的胸牌,并为其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6月19日,环亚公司收取张建华保证金400元。张建华在环亚公司无考勤记录、奖励记录,承接其他商家空调维修安装业务时,不受环亚公司的干预。
    环亚公司诉称:2005年3月,张建华从我公司处揽得“海尔”、“科龙”空调安装维修业务。双方约定,安装设备、交通工具、辅助人员和辅助材料等由承揽人自理,安装质量及安全责任亦由承揽人承担;我公司按实际安装空调的机型和数量结算费用。2005年6月,张建华在红花套镇安装空调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电路碰火短路事故发生,其本人被烧伤。我公司为其垫付医药费用5446.40元,用户损失320元,红花供电所罚款3000元,共计8766.40元。同年11月24日,宜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张建华申诉裁决其与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公司对此不服,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张建华辩称:本人受环亚公司雇用,从事空调安装维修业务,每月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工资。环亚公司收取了本人的保证金,为本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发放了“环亚家电”的胸牌,安排本人到宜昌参加专业培训,并承担了相关培训费用,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审判]
    宜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环亚公司、张建华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形式要件不合法(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实质要件合法的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本案的实际,张建华自备安装维修工具从事空调安装维修业务,环亚公司根据实际安装维修的空调机型和台数按月结算安装维修费,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结算关系。
    空调安装维修业务是一种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工作,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取得了“科龙”、“海尔”空调安装资格的人员,可以在任何一个销售“科龙”、“海尔”的商家从事安装服务,本案环亚公司也不干预张建华在外承接空调安装业务,表明张建华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张建华在环亚公司处无考勤记录、无奖惩记录,表明环亚公司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未完全适用于张建华。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法人单位对外建立劳务(雇佣)关系。环亚公司根据业务需要,雇请张建华从事空调售后安装、维修,并提供工作服和胸牌,表明张建华在从事安装业务过程中,是代表环亚公司工作的,并不能证实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由于空调安装维修具有一定的风险,环亚公司为张建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分散和转移风险的行为(劳务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形成的伤害,依法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环亚公司作为经销商根据厂家海尔公司的要求,安排张建华参加海尔空调安装培训,相关费用均由厂方承担,不是环亚公司自行组织的职业培训。
    综上所述,张建华在环亚公司处工作期间,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工作时间制度、奖惩制度、用工管理制度以及环亚公司单位的考勤管理均未适用于张建华,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参照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效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决确认环亚公司与张建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后,张建华未提出上诉。
    [评析]
    一、关于本案双方争议焦点的法理研讨。
    本案环亚公司、张建华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当承认,判决的理由已经较为充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务,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支付报酬的,其性质只能形成帮工关系;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如果双方没有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那么,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无法形成劳动关系;第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并办理相关的社会福利登记手续;第四,享有用人单位相应的名义资格,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对内对外开展工作;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第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双方没有在一定期限形成固定的劳动雇佣关系的,也只能形成劳务关系。
    结合本案来看,第一,张建华在环亚公司处从事“海尔”、“科龙”空调售后安装、维修业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相关招用手续,虽然环亚公司给张建华发放了胸牌和工作服,但张建华对内不能视为环亚公司单位的一员,张建华通常从事的劳动不全部是环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他只是在接到环亚公司单位信息员的通知后,才代表环亚公司单位工作。第二,张建华在环亚公司处无考勤记录、奖惩记录,表明双方间没有劳动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张建华不接受环亚公司的管理约束,表明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第三,张建华承接业务通过环亚公司单位信息员通知,环亚公司不干预张建华在其他商家承接空调维修安装业务,表明原张建华之间没有形成稳定的劳动雇佣关系的,而是一种即时结清的劳务关系。第四,张建华自备安装维修工具从事空调安装维修业务,环亚公司根据其实际安装维修的空调机型、台数按月结算安装维修费,并直接存入为张建华开设的银行帐户上,虽然报酬是按月结算的,但并非工资,而是定作人依约向承揽人支付的劳务报酬。第五,海尔公司组织宜昌区域海尔空调安装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环亚公司作为海尔电器的经销商按照生产厂家的通知,安排张建华赴宜昌参加培训,所用交通费、住宿费均由环亚公司报销,环亚公司按10元/天给张建华支付了培训期间的补助,上述费用均由生产厂家承担,表明培训不是环亚公司自行组织的职业培训。综上所述,本案环亚公司与张建华张建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关于本案争议与相邻法律关系的探析。
    在当前的家电销售市场,因售后服务形成的类似本案争议法律关系的情形十分常见。这是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技术市场不断发育的结果。家电经销商将家电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分离,以市场化的形式来履行对消费者的服务义务,既节省了交易成本,又提升了技术服务的水平,还开拓了业务合作范围,应说是一件于企业、于社会有益的经营选择。但家电经销商与售后技术服务人员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合同联营还是技术服务?是委托合同还是加工承揽?这需要在法律上予以定位。笔者认为,正确区分它们间的关系,应从双方约定、交易习惯、人事档案、报酬方式、劳动地位、劳动工具、劳保待遇等各个方面全面考察。
    虽然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没有涉及到承揽关系问题,但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属于承揽关系。否则,本案认定为劳务关系,仍然不能最终免除环亚公司的民事责任。
    本案虽无双方所签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但根据交易习惯并结合本案中的其它条件,其最为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关系中承揽的事项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并且设备的附加值较高,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一般不对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承揽人只是按照定作人的事先指示而进行工作。承揽关系重视的是约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具体过程。以下,笔者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角度论证一下承揽关系的相关特征。
    判断一种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应按以下标准去区分:其一,从主体地位上看,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一旦建立,雇工在工作要求上受雇主的指挥,而承揽合同的双方则纯为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其二,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看,雇佣关系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即只要雇工提供了劳务,雇主就应支付报酬,而承揽合同则着眼于工作的完成,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劳动成果,定作人才支付报酬;其三,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看,雇佣劳动关系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劳动过程、劳动工具和设备由雇主确定和提供,雇主享有雇工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作为雇工只是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发挥劳动力的作用向雇主提供劳动,并遵守劳动规则,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领取劳务工资。而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劳动工具和设备、操作规程、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其四,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上看,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损害以及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第三人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本案中,张建华从环亚公司处揽得“海尔”、“科龙”空调安装维修业务,在实际工作中,只有承揽人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劳动成果——即实际安装空调的机型和数量后,定作人才结算费用。其次,张建华承接业务通过环亚公司信息员通知,安装设备、交通工具、辅助人员和辅助材料等由承揽人自理,辅助材料和空调支架由环亚公司提供,表明承揽人自行确定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劳动工具和设备、操作规程、劳动过程,定作人只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再次,环亚公司不干预张建华在其他商家承接空调维修安装业务,表明双方不具有隶属性,是平等关系。最后,双方还约定安装质量和安全责任亦由承揽人承担。很明显,本案环亚公司与张建华之间是一种承揽关系。
作者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