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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推动和谐司法建设

时间: 2008-09-10 08:29
    今年来,宜昌中院把坚持“三个至上”,满足人们的司法需求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多种措施便民、利民,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一是切实树立司法关注民生理念,做到司法护民。全市法院把保障民生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不准当事人在法院受到冷落,不准案件在法院超期,不准错案在法院发生,不准工作在法院延误,不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受损”的要求,及时审结涉及就业、就医、就学、住房、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199件,受到社会好评。

    二是不断完善亲民便民利民措施,做到司法便民。巩固、完善、提高“立案大厅”的功能,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困难群众生活的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优先立案,及时审理,快速执行。做好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工作,使当事人能够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三是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做到司法惠民。坚持对困难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制度,全市法院共减缓免交诉讼费101万元,确保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进一步推动建立司法救助金制度,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的特困当事人在不能得到执行时给予司法救助,全市14个法院建立了司法救助金制度,两级财政共预算司法救助金172.8万元,上半年对49件案件58名当事人进行了33.86万元的救助,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四是注重发挥调解的定纷止争功能,做到司法安民。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初步构建了调判结合的民商事审判新格局,用和谐方式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3135件,调解率达到41.52%,执行和解474件,行政协调39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说服被害人宽容谅解,教育被告人悔悟补过,强化了审判的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