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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法院对朱某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视频宣判

时间: 2020-05-19 16:19 来源: 当阳法院

5月11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对被告人朱某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伪证罪一案进行了视频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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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当阳市巩河水库管理处与陈某签订联合经营管理协议。同年6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某联系陈某,提议共同经营,陈某同意。朱某某先后通过雇请、招聘、他人介绍等方式招募了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等人组成巡逻队伍,在巩河水库巡逻,禁止巩河水库周边的村民及社会人员在水库内钓鱼或捕鱼。为了对在巩河水库钓鱼或捕鱼的人进行威慑,朱某某对其所组成的巡逻队伍提出要求,若遇钓鱼或捕鱼的就强行没收鱼竿、渔具,砸毁渔船,对方反抗就采用暴力或者带到庙岗岛交其处理。在联合经营期间,朱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巩河水库巡库时携带枪支、砍刀等凶器、牵大型犬,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没收或者砸毁钓鱼或捕鱼人的鱼竿、渔网、渔船,并强行将人带到巩河水库中的庙岗岛上索要钱财,多次在巩河水库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20起、非法拘禁8起、敲诈勒索2起、故意伤害1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形成非法影响,使当地老百姓产生心理恐慌,权利受到侵害不敢报案,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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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意图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依法从严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徐某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给各被害人。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当阳法院已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8件45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人,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当阳法院将继续发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审判作用,严格公正司法,确保案件质量,净化社会环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扫黑除恶强劲氛围,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