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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意外受伤 未履行警示义务判赔13万

时间: 2018-11-27 15:13 来源: 西陵法院

随着个人收入水平提升和旅游便利化程度不断强,全球大众旅游近年来发展迅猛,中国更是连续多年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境旅游消费国小美(化名)一家三口也赶了一把出境游时尚,然而过程并不美好,结果并不如意。

2017年7月15日,小美一家三口随团参加赴越南的“宜越芽庄-悠享芽庄6日游”。第三天上午,小美在乘坐快艇出游时因颠簸撞伤,后被诊断为骨裂回国住院。此前,导游未提示小美乘坐位置存在风险且乘坐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当年8月8日,小美住院18天后出院,经鉴定其腰部外伤构成十级伤残。小美诉至法院,请求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5万元。

西陵法院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可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予以赔偿。经审理确认小美各项损失共13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法官表示,预订出境游时,游客应认真阅读合同及约定的游览项目,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乘坐快艇等具有一定风险性项目时,应提前了解、遵守安全要求,并严格遵循导游的安全提示。

 法官提醒,如遇意外伤害,应留存旅游合同、境外游门票船票、意外发生前后的录像资料、同行旅客的联系方式、向我国使领馆求助的记录以及在当地医院就诊的病历等,便于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