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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建立联系协调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时间: 2023-10-08 09:51 来源: 宜昌中院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建立联系协调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宜市中法〔2020〕15

 

 

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工商联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建立联系协调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已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工商业联合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工商联合会

202086



关于建立联系协调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中级法院和市工商联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全市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探索涉民营企业纠纷化解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的新途径、新方法,就民营企业家反映的普遍性突出问题进行磋商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和解决办法。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中级法院立案二和市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负责民营企业保护工作的日常沟通联络,通报处理涉民营企业纠纷情况、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汇总学习涉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及时提醒有关民营企业可能涉法涉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相关情况和经济发展的有关动态。

三、建立投诉转送机制。民营企业向市工商联的投诉反映,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市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市中级法院立案二庭通报并转送有关材料。转送的涉企投诉由市中级法院立案二庭对口联系统一受理,视情联系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向市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四、建立联动调解机制。市中级法院根据市工商联推荐,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实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五、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按照最高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共同下发的《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诉源治理和诉调对接,共同化解矛盾,降低纠纷成讼率。对诉前调解成功的,法院要依当事人申请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对诉前调解未成功的,要依法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对诉中经调解达成调解的,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审查,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准许撤诉裁定书。

六、建立司法互助机制。工商联积极帮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民营企业维权,广泛收集民营企业涉法需求,建立民营企业涉诉涉执问题清单并报送法院提高法院优化营商环境针对性。法院围绕问题清单进行评估研判,对依法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督办、及时处理,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工商联反馈。工商联结合法院反馈情况,协助法院开展释法说理或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建立联合调研机制。围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司法保障问题,通过联合调研等形式,分析研判宏观经济形势和民营企业涉法涉诉趋势,针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共同研究风险防范和处置方案,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咨询和司法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八、建立联合走访机制。对全市民营企业进行联合走访,联合组织召开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和商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加强沟通联络,帮助企业排查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

九、建立联合普法机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参加旁听庭审、联合举办“以案释法”“法官讲堂”“座谈研讨”等活动,积极为民营企业在劳动用工、生产经营、企业维权、合同交易和融资等方面提供法律指导、指引和咨询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和决策管理机制,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十、建立司法建议落实联合回访机制。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民营企业在内部管理与外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应及时向民营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民营企业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法院有关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工商联、行业协会或商会,由市中级法院、市工商联联合收集并回访建议的落实情况或效果。

十一、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双方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调解优势总结推广会调解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开放日活动,邀请工商联会员企业负责人或商会负责人代表等参观法院,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透明度。

十二、建立党建共建机制。通过联合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共同增强党组织活力,促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实现机关党建与企业党建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