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院交通事故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
    一、交通事故案件特点
    三年来,枝江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98件,总赔偿款达2529万余元,每案平均赔偿额为8.5万元,个案最高赔偿额高至51万元,共受理申请执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81件,已结113件,未结68件,未结金额374万余元,详见下表: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汇总表(表1)
    赔偿额单位:(万元)
案件数 总赔偿款 个案最高赔偿额 死亡人数 伤残人数
2007 67 4869729 36 12 64
2008 96 7730938 48 24 81
2009 135 12697640 51 42 111
合计 298 25298307 78 256
    交通事故执行案件统计表(表2)
    标的单位:(万元)
年度 申请执行案件数 申请执行标的额 已执结案件数 已执结标的额 未执结案件数 未执结标的额
2007 31 175 17 123 14 52
2008 54 216 38 149 16 67
2009 96 487 58 232 38 255
合计 181 878 113 504 68 374
注:2007、2008年未结案件在“清积”中适用退出机制中止执行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大幅上升。与前一年相比,诉讼案件08年、09年分别上升43%、41%,执行案件08年、09年分别上升74%、78%。
    (二)标的额越来越大。与前一年相比,诉讼案件标的额08年、09年分别上升59%、64%,执行案件标的额08年、09年分别上升23%、125%,个案标的额也大幅上升。
    (三)自动履行率低。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增大,三年分别占诉讼案件的46%、56%、71%,远高于法院其它类型案件的申请执行率。
    (四)执结率低。三年的执结率分别为55%、70%、60%,远低于我院80%的平均执结率。
    (五)伤残人数、死亡人数逐年增加,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审理、执行难度大。
    二、原因分析
    近三年来,枝江法院受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刑事案件大幅上升,标的额越来越大,而和解率、自动履行率、执结率却低于其他类型案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枝江地势以平原、丘陵为主,交通极为便利,经济发展水平好,居民中交通工具普及率较高,特别是摩托车、电动车等已成为大多数居民基本的日常出行工具。拥有的交通工具数量大客观上增加了引发交通事故的概率。
    (二)驾驶员、行人的法制观念和安全交通意识淡薄,与经济迅速发展、交通工具日益普及的现状不相适应。大多数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安全意识差,无牌无证驾驶、随意违反交通规则等现象严重。行人或其他道路参与者安全交通意识同样不强,乱闯红灯、横穿马路等较为普遍。再者,近几年虽然道路状况大为改善,但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缺乏,特别是农村道路,基本上无任何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客观上导致交通事故日益增多。
    (三)立法的改变使得法院受理涉诉交通事故数量增多,标的额也大大提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削弱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将调解的诉讼前置程序变为或调解或诉讼的选择程序。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久调不解、矛盾激化的现象,但客观上也使得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涌向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受案数。另外,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论从赔偿义务主体方面,还是从赔偿项目、标准方面,都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大幅度提高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因此,当事人诉请的标的大大提高,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
    (四)交通事故通常给受害方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害,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突出,调解难度大,自动履行率低。有些严重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方既要求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又不愿在赔偿数额等方面作出让步;肇事方特别是家庭困难、无力赔偿的,宁愿服刑也不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这就使得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增多。
    (五)被执行人赔付能力差,甚至无赔付能力,使得涉诉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枝江作为农业大市,交通事故中的被执行主体大多为农民,经济能力有限,家庭生活困难,很多是贷款、借款后买车从事生产经营,部分车辆甚至没有办理保险,事故发生后面对巨额赔偿,车主无力执行,或者只能部分执行。另外,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情形严重。有的虽然有执行能力,但故意逃避理赔,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交警部门和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措施乏力,难以保证顺利执行。有的机动车车主为外地居民,对执行持消极对抗态度,与执行人员“捉迷藏”,也导致执行难度的增加。
    (六)法院审执结合意识不强,有些案件在审判环节,细致的调查工作做得不够,没有考虑可执行性,到了执行环节便无计可施,使得判决变成一纸空文。有些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由于在本地工作时间较长,牵扯到亲朋好友的执行案件时,碍于“人情面子”,对工作敷衍拖沓不负责任,个别案件甚至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相关建议与对策
    (一)针对案件增多、增速快的问题,应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在经济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法律意识、道路安全意识也得到相应提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媒体形式,呼吁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法院还应该送法入学校、社区,加强道路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数量上得以控制。同时针对当事人不了解诉讼程序、诉讼期望过高、难以控制情绪等问题,总结出交通事故案件诉讼须知,制作成便民板张贴在法院立案大厅,为前来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指引。
    (二)注重审执配合,加大庭前调解力度。调解不但能抚平当事人的悲痛情绪,使之尽快恢复工作生产,也有利于缓解之后的执行压力,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应该说,调解是解决该类纠纷最好的办法。主审法官可在审判阶段从有利于案件今后执行的角度,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经济状况。同时,针对当事人矛盾分歧较小,交通事故后果轻微的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针对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的案件,通过庭前调解,消除当事人对立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三)针对执行难的问题,应加大执行力度。应对被执行人采取说服教育和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判决不理解的被执行人积极沟通、讲解,指明其过错、责任,使其明明白白、心甘情愿的执行;对家庭困难、确无财产以供执行的情况,应说服受害人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予以执行,并积极和被执行人沟通,帮其缓解压力,尽快恢复生产;对无正常理由拒不理赔的被执行人,应依法查明其财产状况,实施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在外地,有可能逃避执行的,应依法合理采取财产保全;对长期逃避执行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完善救助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枝江法院设立的司法救助基金已纳入财政,2009年共实施司法救助40件,金额23.64万余元。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给予减免缓,1至11月,共减交256件32万元;免交361件11万元;缓交608件47万元。两年多的实践充分说明,司法救助在缓解执行压力,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司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9月10日财政部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枝江法院以此为契机,将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机制,配合出台相关《办法》,争取增加救助专项资金,简化审批程序,适当扩大救助范围。
作者单位:枝江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