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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 2010-01-12 15:25
    人民陪审员制度历史悠久,它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完善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前,根据地司法审判工作中最早出现过类似的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促进司法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权利的行使,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用、职务履行、保障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五年来,宜昌市两级法院严格按照《决定》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决定》,截止2009年底,已选任两批共计261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工作。为切实掌握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2009年7月,宜昌中院组织对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情况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及队伍状况

    为了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根据省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市中院成立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织专班,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联系沟通,积极争取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决定》生效五年来,截止2009年7月,我市分两批选任人民陪审员共261人,第一批是2005年6月,我市16个基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审判实际情况,按照《决定》的要求,采取公告、组织推荐和本人报名、审查、审核、公示、培训、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程序,共选任181名人民陪审员;2007、2008年,部分基层法院(如夷陵区、枝江市、秭归县、伍家岗区、远安县、宜都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兴山县法院)因审判工作需要进行了人民陪审员补选,共计57人;2009年5月,首任人民陪审员5年任期届满,我市法院再次选任23名人民陪审员,除葛洲坝法院10名候选人尚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现已全部上岗。

    数据表明,我市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有以下特点:

     1、集中于特定年龄段。我市261名人民陪审员,年龄主要集中在31至50岁。30岁以下20名,占7.66%;31至40岁108名,占41.37%;41岁至50岁95名,占36.39%;50岁以上38名,占14.55%,其中男性比例为69.34%。

    2、高学历、中共党员比重大。在261名人民陪审员中,大学以上学历有120名,占45.97%;大专学历106名,占40.61%;中共党员217名,占83.14%;民主党派8名,占0.03%;群众36名,占13.79%。

    3、为最大程度体现各阶层人民参与司法的原则,统计表中列举了五种职业人群进行调查,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占绝对多数,在261名人民陪审员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37名,占52.49%;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6名,占25.28%;农民12人,占4.59%;离退休人员11人,占4.21%;科研院校工作人员1名,占7.34%;其他行业34名,占13.02%。

    4、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分布不均。16个基层法院中有12个法院无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这些法院大多位于近城区和中东部地区,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五峰和长阳两个自治县法院少数民族陪审员的比例高达100%和91.66%。

    (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情况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市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方式为,省高级法院规划和委托,中级法院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各基层法院着手实施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努力做到“四个结合”,即将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培训相结合,将人民陪审员培训与法官培训、人民调解员培训相结合,将不定期临时培训与定期经常性培训相结合,将集中培训与部门岗位培训、业务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五年来,全市法院共有231人次接受三大实体法、诉讼法、法官职业道德方面的集中学习、培训。另外,还采取由资深法官辅导讲座、庭审观摩、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开展交流讨论、订购《人民法院报》、《司法文件选》学习资料等多种方式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进一步增强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责任感、荣誉感。就个案审理而言,在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案件的承办法官也积极利用陪审案件的机会指导人民陪审员阅卷,向其介绍法律条文和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民陪审员法律素质的提高。

    (三)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考核

    根据最高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法院通过“专设机构”、“分类使用”、“明确责任”、“人性化管理”四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合理管理、使用陪审员。通过“及时调整”、“动态考核”、“年会通报”和“严格奖惩”等方式保障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生命力,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人民陪审员的保障

    为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的落实,根据最高法院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开支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高级法院、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湖北省人民陪审员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我市各基层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法院业务预算予以保障,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争取财政支持,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市已有14个基层法院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其中依靠或部分依靠财政拨款的法院有9家,自行解决5家,五峰、葛洲坝法院至今未解决人民陪审员陪审经费问题。

    目前,我市尚未出台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补助的统一标准,由各基层法院根据本院现有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向当地财政请求解决所需经费。补助的发放方式多样:一是按参审案件每件50元给予补助(包括交通费与餐费);二是对长期参审、案件较多的人员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三是以案定补与发放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如每人每月固定发放300元左右的工资,超额开庭一次补助15-20元;四是在年终考核后一次给予定额补助。极个别地区存在人民陪审员义务参审的现象。从总体上看,我市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仍处于全省较低水平。

    (五)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

    从2005年《决定》开始实施以来,截止2009年11月1日,我市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案件7924件,其中99.98%在基层法院;参与中院审理的案件22件,占0.02%,以刑事一审案件为主。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类型上看,刑事、民事案件较多,主要集中在刑事自诉故意伤害、婚姻家庭、基层纠纷等方面的案件,行政案件相对较少。

    2008年度全市各基层法院绩效考核数据表明,全市法院全年共审结普通程序案件4553件,其中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1981件,占43.51%。其中葛洲坝法院以87.45%的陪审率高居榜首,神农架林区法院全年仅有2件案件有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率为2.63%。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法院收案数量的增加,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总数逐年递增,但存在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案件审理数量多少不均情况。据统计,每年约有14.7%的人民陪审员未参与案件审理,参与审理1-10件的人民陪审员比率最大,占43.3%;陪审11-100件的陪审员次之。2007年至2009年,葛洲坝人民法院与枝江市法院连续两年出现年陪审100件以上的“专职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二是当事人申请。参审范围严格按照《决定》的规定执行,包括普通程序的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在实践中,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具有人民陪审员参审选择权的情况下,多数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会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审,民事案件次之,刑事案件最少。

    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方法上,目前全国约有1/3的法院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案件陪审员,宜昌市16家基层法院中,仅有兴山、宜都、远安、猇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大部分基层法院偏向采用在“专业分类”、“辖区就近”的基础上随机选择人民陪审员,单纯意义上的“随机抽取”在实践中很难施行。

    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一)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的主要成效

    五年来,我市法院认真实施《决定》,在人民陪审员选聘任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现有体制下最大程度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法定职责,发挥陪审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做出了积极努力。

    1、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既体现了职业法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过程的制约与参与,相比其他司法民主形式,陪审制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时至今日,新中国法治进程已经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了“以民为本”的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并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最高追求。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保障更多群众有资格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体现了人民陪审制度长久不衰的生命力。

    2、人民陪审员的权力来源于民众,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行使司法权,通过两者相互制约,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犯。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与当事人短时间内难以建立利害关系,可以不受外来人事、经济等因素的控制,可以客观地处于居中地位,监督法官执法,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廉洁。

    3、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增加司法认同。借助普通人的智慧弥补法官的专业视角缺陷,使司法活动达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另外,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增加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感,通过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向民众进行宣传,有利于消除社会对法院审判案件的猜疑,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

    (二)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司法民主有待进一步提高,如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和参审案件范围较窄,各地人民陪审员工作进展不平衡,“专职陪审员”的出现有碍司法民主的体现等;监管考核有待进一步规范,主要是需要明确地方人大、司法局和法院三者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管分工,细化对人民陪审员的考评指标和奖惩方式;投入和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要彻底改变人民陪审员补助不足、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法律素质不高的现状。

    三、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监督、规范管理,早日制定《人民陪审员法》

    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监督和日常管理机构,使之相互制约,避免流于形式;要建立人民陪审员陪审档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奖勤罚懒,努力创造力争上游的良性氛围;要坚持贯彻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方式,注意根据不同案件性质缩小被抽取对象的职业、性别范围;要划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审判中的职权分工,科学设置陪审程序,杜绝“陪而不审”、法官搞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二)加大投入、保障权益,全面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经费保障不到位是当前影响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突出因素之一。应当综合考虑当前货币、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变化,提高当前的参审补助标准,将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当年正常财政预算,协调政府财政和司法等相关部门,保障落实人民陪审员培训、人身保险和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其次,要妥善处理好人民陪审员与所在单位的关系,法院要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社区保持联系,主动介绍人民陪审员在法院的陪审表现,取得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

    (三)平衡工作差异,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三员”作用

    建议基层法院根据当地当时情况设置最低年陪审案件指标。法院将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次数和时间长短与薪酬挂钩,对于非正常理由未完成最低数额的人民陪审员将给予警示,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应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罢免。同时,要防范部分人民陪审员变相成为法院“临时工”情况的发生。人民陪审员是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者,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处于不同于普通法官的地位,而且人民陪审员一般来自基层的村居社区,拥有法官不能比拟的“地缘”、“人缘”优势,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庭前“信息员”、庭中“调解员”和案后“解说宣传员”的作用,弥补司法程序的不足。

    (四)加大宣传力度,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一方面是鼓励更多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群众加入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当中来,不断扩大司法民主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普及法制知识,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与此同时,要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的浓厚氛围。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