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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提供司法保障(刊首语)

时间: 2007-01-13 11:40
   刚刚过去的2006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年,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扎实推进的一年。成绩令人自豪,硕果令人回味。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人民法院工作正在以锐意进取、昂扬奋进的态势,不断取得新成果、实现新跨越。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繁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更加重大。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就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法院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就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人民法院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通过深化法院改革,建立和完善能够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司法审判制度。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就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全国法院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要善于化解社会矛盾,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就要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要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目标和任务,法官队伍建设是第一要务。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条主线,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确保司法廉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人民法院承担着更大的责任。人民法院的广大法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的目标一定要达到,也一定能够达到!

     

                                        ——摘自《人民法院报》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