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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多人少的矛盾走向审判权运行的和谐

时间: 2011-09-14 15:53
    当前,社会结构和发展形态正在发生历史性转变,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呈现许多新内容、新特点,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发展,司法宽度和广度也在迅速拓展和延伸,全球金融危机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件数量的呈“爆炸”式增长,而现有体制下司法资源的却相对不足,这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人民法院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审判难度加大、审判力量明显不足困扰着法院司法权的有效运行和司法正义的彰显。在此情况下,走出一条既能减轻法院法官工作压力,又能保证案件质效的双赢路线,司法工作的理念、机制、方式必须开拓创新,有所突破。

    一、矛盾的考察: “多”与“少”的对立

    (一)矛盾的一面:案“多”

    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不断增多,诉讼案件大幅攀升。不仅沿海发达地区案件数剧增,东西部地区也遭遇了案件数量急速增长的问题;不仅人口集中的大城市案件数量庞大,中小城市的诉讼案件也在迅速上升。以下是对全国法院和东、中、西部地区代表省市及首都法院近年来收结案的一个统计(见图一),可以很形象的看到近三年来各地法院的收结案绝对数量和增长情况。

    全国整体情况。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0553件,同比增长29.53%。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案件数是1978年的19.5倍。从2005年到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审执结案件的数量从837万件增长到1054万件。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全国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0%。[1]

    东部发达地区。以江苏省为例,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00836件;2008年,江苏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82352件,同比增长25.90%; 2009年,江苏省法院案件数量继续呈现上升势头,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938528件,审执结各类案件890406件,收结案同比增长了 6.37%和7.29%。而毗邻的浙江省法院,2009年结案近78万件,同比上升了11.92%。[1]

    中部地区。以湖北省为例,2007年,湖北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82127件,结案255687件;200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85315件,结案259241件,同比分别上升1.13%和1.39%;200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99866件,结案278684件, 收结案分别增长了5.09%和7.48%。[2]

    西部地区。以重庆市为例,2007年,重庆市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10115件,审执结各类案件182891件;2008年,重庆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50457件,审执结各类案件215446件,同比分别上升19.2%和17.8%;2009年,重庆市法院共受理案件276059件,审执结245140件,同比分别上升10.2%和13.8%。[3]

    首都北京。2007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70571件;2008年,受理各类案件393917件,同比上升6.3%,审结384956件;2009年,受理各类案件424707件,审结421218件,同比分别上升7.8%和9.4%,收结案数量均达到历史新高。

图一:

    (二)矛盾的另一面:人“少”

    与案件数量的高速、普遍增长相比,全国各级各地法官的人数在同期增长速度则缓慢得多,2005年全国法官人数为18.9万人,2009年为19万人,增长了0.1万人,根据以上关于结案数和法官数的统计,2009年全国法官人均结案数为55.5件,考虑到一些法官或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于行政管理事务,或内退、病休等情况,从而并不从事审判业务,实际上在审判工位的法官的人均结案数应远远高于上述数据。法院收结案上升迅猛与审案法官相对不足的目的相对突出。而且,在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审案法官在个案上需要花费的精力和体力更多。

    (三)矛盾的对立:案多人少,人均结案数高,法院法官压力大

    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突出,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大幅增加。2008年,江苏省法院法官人均结案116.3件;2009年,江苏省法院法官人均结案128.6件,同比增加12.3件。全国模范法官江苏省靖江市法院陈燕萍年均办案300件,江阴市人民法院法官张勇2008年以审执结各类案件767件创下记录。案多人少,这是全国法院系统的一个共性难题,而在各项工作领先全国的江苏,这样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而同处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的浙江省,2007年法官人均办案数量位居中国第一。浙江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流动人口多,各类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高发,而浙江作为人口小省所核定的法官编制相对于案件数量却捉襟见肘,一线法官工作负荷相当大。首都北京,2008年法官人均结案169.1件;2009年,法官人均年结案已达245件。[4]下面是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统计,可以直观的看到案多人少这一明显的人案矛盾。(见表一、表二)

地区&广州&东莞&深圳&沈阳&温州&

人均结案数(件)&102&277&199&65&123&

表二  2009年部分基层法院人均结案情况:

地区&北京通州&镇江开发区&杭州萧山区&深圳宝安区&苏州工业园&

人均结案数(件)&366&408&243&466&250&

    案多人少的后果是,一是审判质量受影响。案件大量积压,而审理案件又有期限限制,因此,很难避免因工作不细带来对实体处理公正性、裁判文书规范性、程序执行严密性的影响。二是司法成本增加。案件审判执行都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案件大幅增长,司法成本也当然随之增加。三是法官执业受影响。由于案件数量多,工作任务重,业绩考核压力大,挤占休息时间,白天开庭,晚上写文书,力争及时审案,及时结案,加班加点工作成为了各级各地法院的普遍现象,“白加黑”(白天工作,晚上还要加班)、“五加二”(一周5天工作日,加上2天公休,7天工作不歇班)成为工作常态,不加班加点就无法在审限内结案。东部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案件数量惊人,案件类型复杂,法规编制有限,而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明显,人案矛盾相当突出,导致法院法官疲于应对审判工作,常年超负荷运转,法官身心疲惫,健康堪忧。长此以往会影响司法工作的良性发展,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矛盾的透视:引发案多人少的原因

    引发案多人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社会转型中旧有体制和现有改革带来的矛盾和冲突,又有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发展带来的新型案件,也有民众传统心理与现代法律意识之间的差异使然,还有现有司法体制和机制对法院造成的制约。

    (一)社会发展

    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进入司法领域,这是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而是收费的改革、各种法规法律颁布施行以及公众诉讼意识的增强,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法院自身无法控制案件进入诉讼并对案件进行筛选,因此,大量纠纷进入法院是我国诉讼制度设计的必然结果。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大冲击,买卖纠纷、借款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明显增多。为应对社会矛盾,法院还要运用司法手段,主动帮助企业应对危机,主动深入基层,了解民情,主动化解涉诉信访,办案之外事务也在增加法官的工作量。

    (二)法律变化

    公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一大批法律的相继出台或修订,一方面,对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保护的范围更加全面,另一方面,使得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增多。比如《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使得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案件类型也出现多样化,以河北省为例,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河北省法院共新收各类劳动争议案件8287件,比上年同期上升72.97%,比2004年上升139.3%,呈现激增的现象;2009年1—6月则共新收劳动争议案件5471件,同比上升21.28%,呈高位稳步上升趋势。2008年河北省法院新收其他劳动争议案件3629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56.32%,劳动纠纷类型也呈现多样化。[5]另外,诉讼收费标准的大幅度调低,诉讼“门槛”随之降低,也使得更多的纠纷向诉讼渠道涌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管辖,导致高级法院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呈现几何级的增长。

    (三)司法需求

    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日益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期望。特别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深入和社会两极分化使得民众对司法救济的依赖增大。法律的严密和舆论监督的扩张对法官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对诉讼案件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更加期待,司法规范化的要求渗透到案件审理每个环节,精细的程序和操作规则约束着每一件案件。法官审理案件,不再是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而须立足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基本司法政策,立足于定分止分、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这些导致了法官审判任务的空前繁重,不仅表现在案件数量的增长,还表现在审理个案工作难度和强度的提高,法官为之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大幅增加。

    (四)机制弊端

    现行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管理机制凸显出诸多问题和缺陷。1、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失衡。解纷的生态平衡需要多种解纷方式共同存在和协调发展,而目前,我国对诉讼方式的片面强调使非诉解纷方式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方式功能的严重失衡;2、非诉讼解纷方式效能失信。实践中,大部分非诉讼解纷方式虽然承担了众多的矛盾纠纷解决任务,但是大部分没有实现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使得非诉讼解纷方式在法律效果上并不理想。3、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内部规范安排失当。在巨大的诉讼压力面前,法院虽然尝试构建案件分流机制,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目标和统一的安排,造成内部失调,没有形成动态的、立体的分流体系。4、现行财政和人员编制的地方控制和行政化管理,使得法院在面对巨大案件压力以及繁杂行政事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矛盾的化解:内力+外力=合力

    司法活动的灵魂既在于其实公正的,也在于其是及时的,迟来的正义必然会使正义的价值打上折扣,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是苛刻的,对司法效率的要求同样是苛刻的。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的情势下,如果不对现有体制进行改革,思路如果不转变,管理如果不走上科学,人员素质如果没有提高,现代科技如果不被重视,那么法院工作将会陷入被动。所幸的是,各地法院对此有了深刻认识,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各施拳脚,寻求突围,取得了明显成效。(如表三)笔者在总结各种变新中,认为面对案多人少的问题,法院工作不仅要在内部整合,也要借助外力,只有内外结合,才能走出困境,走向辉煌。(见图三)

表三:各地法院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探索:

法院&模式&具体做法&效果&

天津二中院&“四位

一体”&以质效指标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运行调控系统、以重要节点管理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以案件评查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监督系统、以信息反馈管理为核心的效果评价系统,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独立运行,有效协调的“四位一体”审判管理机制。[6]&审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大大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不断提高,节约了资源,促使审判工作良性发展&

四川法院&构建大调解格局&强力推进“大调解”,依靠党政构建“大格局”,发挥立案环节的分流疏导作用,实行全员、全程、全域调解,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协调,始终坚持调判结合。[7]&分流社会矛盾,缓解案件增长的压力,案件增速放缓、涉诉信访大幅下降&

续表

法院&模式&具体做法&效果&

    山西翼城法院&筑牢“第一防线”&成立民调指导中心,健全基层民调组织,加强民调人员培训,做好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对接,形成以民调指导中心为龙头、以民调工作联系点为支点、以基层民调组织为网线的民调网络。[8]&凝聚了化解矛盾的强大合力,使大量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案件数由井喷式上升到舷梯式下降。&

    西安中院&均衡结案&改按年度的综合考核为按季、按月的动态考核与半年、全年考核相结合;改简单考核结案率为重点考核审限内结案率,通过每月、每季度收结案的基本平衡达到全年收结案平衡。[9]&实现了收结案的良性循环,破除案件积压的问题,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深 圳南山区法院&诉调对接&对已经达成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且双方自愿申请的案件,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协议内容进行确认,通过程序保障、制度保障、时间保障,做到便捷、高效的诉调对接。[10]&成为高效率、高权威、低成本的纠纷解决之道,成功缓解了审判、执行、信访压力,降低了社会矛盾升级。&

    河北唐山法院&能动司法&主动而为,构建解决纠纷的“战略纵深”:诉前调解,化解纠纷于诉前;诉外止纷,化解矛盾于乍起;遏患未萌,化解矛盾于未萌。[11]&纠纷更少、矛盾更小,案件数下降,信访量减少,社会更和谐。&

    (一)内部整合,提高质量与效率

    1、统领:创新观念。观念决定思路。面对案多人少的新形势,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矛盾加深的新问题,面对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法院不应拘泥于过去的条条框框和固有的经验,需要创新观念,大胆改革,打破常规思维,开拓思路,走出局限。笔者认为重要树立以下观念:

    (1)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法院和法官要牢固树立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意识,转变办案指导思想,在强调规范化建设的观念时,同时应注重从方便群众、方便案件审理的原则出发,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正确定位法院的职能和法官的职责,树立效率意识,把高效司法作为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实现人民审判事业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重要目标。

    (2)能动司法的理念。破解案多人少的困局可以在能动司法理念下,做好案外功夫。虽然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但是如果法官的思维局限于就案办案,将会陷入案件越办越多,法官越来越累,压力越来越大的怪圈。要走出案多人少的困境,就要跳出被动办案的传统思维,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加强矛盾纠纷的预防,未雨绸缪,消除纠纷隐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处理在诉讼之前,在如何从源头化解矛盾、防止案件剧增上下功夫,要把历来重视办案的单一传统观念转变到既重视办案又重视源头化解纠纷,防止诉案剧增的工作模式上来。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出击,积极整合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到的力量,着力构建齐抓共管的源头化解矛盾的工作格局,才能使矛盾及时有效的化解;法官只有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才会使更多的矛盾提前消除;法院和法官只有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要做好主动服务,主动走进农村、走进企业、走进校园,通过巡回审理、公开审理,法制宣传和教育,才能预防纠纷、促进和谐;将审判职能向诉前、诉后延伸,通过宣传、通过交心、通过建言献策、通过释明,使矛盾提前消除、问题提前解决、纠纷提前化解,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树立调解优先的意识。调解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特别是集团诉讼、相似案件案件的调解对于尽快化解矛盾,减少工作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面对案多人少的问题,调解不仅不能放松,相反要加强,要通过构建案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判前调解机制,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通过建立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专业调解中心,在街道、乡镇村设立调解室,在社区、村组、企业调解点,在各行业选派调解员形成点面线结合的调解网络;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效力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无缝隙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建立诉讼协调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让当事人了解诉讼的作用和意义,增强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将大量矛盾化解于诉前。

    2、关键:科学管理。运用创新的司法管理手段是提升司法运行的公正、高效进行,进而有效化解案多人少面对关键。面对新形势,创新管理机制,立足深化管理刻不容缓,应从社会实际情况,尊重司法规律,强化质效意识,构建现代科学管理机制,促进法院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内提审判力、外树公信力。

    (1)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越来越突出的案多人少问题严重困扰着司法效率的提高,为解决这一矛盾,最为直接的办法就是从管理手段着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利用好自身资源。第一,法官职权的内部优化。虽然法官队伍的绝对数量是较大的,但是由于没有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这无疑是形成案多人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要解决矛盾,针对法官职权配置的现状,可以考虑复位法官的职权,让法官回到核心的审判工作。比如规定非审判执行岗位的法官应在完成本职工作外,参与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而且可以利用其服务管理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和思维方式,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第二,法官资源的内部优化。目前法院对法官的业绩考核、选拔任免、交流调整等全部套用行政机关对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这不符合司法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应对法官进行分类管理,依其能力和水平安排在相应工作岗位,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人尽其才,构建人力资源的良性结构,提高法院系统的运行效能。第三,创新法院评估机制,司法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为法院的决策提供参考,提升法院的公信力、执行力,考核评估应遵行司法的规律和特点,应以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为考量因素,其指标应是科学的、可行的、合目的的,应朝着促进法院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法官工作积极性,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方向发展。[12]

    (2)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建立运转顺畅、功能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改革合议庭制度。对合议庭进行合理改革,使其适应时代的要求是司法资源的有限与司法需求的扩张之间的矛盾所亟需解决的问题,对合议庭改革的方向应是厘清合议庭内部、外部的权责关系,强化合议庭职责,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合议庭整体效能。对此许多法院探索出了有效的路径,如大连法院的“1411”模式(1名副庭长、4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至少两个合议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负责全局性工作,承办人负责具体事务,其他成员平等参与、积极配合、共同负责),该模式的实行大大提高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司法产品的产出质量,减少了返工和售后服务,从而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13]。第二,建立专业速裁法庭。案多人少的出现,使传统的诉讼模式无法满足社会对司法的期待,许多法院从司法实践出发,进行了速裁的探索。对案情比较简单,权利义务比较清楚,调解、撤诉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如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可以尝试建立专业速裁法庭。提速审理程序,强调“速立”、“速裁”、“速结”、“速执”;同时强调“专”字,即专业性、专门性、规范性(法官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经验、审理同类纠纷案件、对该类纠纷实现裁判的统一)。专业速裁法庭的效果是审理周期缩短,审判效率提高,如杭州萧山区法院速裁法庭2009年人均结案为504件,是普通民商业务庭的三倍,优势明显,[14]速裁体现出来的效率价值无疑适应了时代对司法的要求。第三,均衡结案。使案件能在法定审限内办结、尽可能尽快办结,均衡结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其核心是合理配置有效审判时间和人力资源,让时间和人力这两个审判工作要素的功能得到最大化、最有效的发挥,从时间上解决一个工作年度前后结案数大起大落的问题,让案件始终按照审限要求平稳有序运行;从人力资源配置上,充分考虑影响案件办理时间的变数,解决好工作量多少的悬殊、办案压力轻重不均的问题,做到工作强度相对平衡,审判、执行工作运行顺畅,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保障。

    3、基础:挖掘人力。解决案多人少最为基本的方式是从人民法院内部挖掘潜力。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审判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

    (1)提升法官素质。第一,提升业务能力。加强法官专业学习,增强司法能力。秉持新的观念,以新的形式和新的内容,切实加强对法官的专业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以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服判息诉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为突破口,着力提高法官化解矛盾、做群众工作和办优质案的能力;同时注重提高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第二,提升职业品质。培养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逐步规范法官的行为和思想,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树立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促进和谐的意识和态度;树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观念。

    (2)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更是缓解案多人少的有效办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提升司法效率显得十分重要。人民陪审员能利用其职业经验和特长,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办案质量;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并代表着人民群众,容易消除部分当事人对司法的对立情绪,对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指导等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员、监督员、调解员、宣传员、咨询员的“五员”作用,从而促进法院司法效率的提高,各地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如福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81217件(截止2010年5月),湖南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101486件(2005年5月至2010年2月),甘肃法院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27400件(截止2009年底)。

    (二)外部寻力,形成化解纠纷合力

    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除了从内部深挖潜力,巧借外力也是重要的应对之策。只有跳出法院思考,才能有效解决问题;只有开拓思路,以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的大视野才能正确找准位置,使案多与人少的对立走向统一。

    1、机制提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古语云:智者当借力而行。案多人少,本质上是个社会问题。除法院自身努力外,也需要全社会在政策、人员、资金等方面给予理解和支持。化解矛盾纠纷,不能仅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孤军奋战,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相关职能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顺势而行,积极疏通案件分流渠道,主动与各方联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妇联等单位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拓宽非诉讼调解渠道,借助外力来共同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分流,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使法院受案降低。加快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贯彻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原则和规定,减少对社会而言无效的机会性诉讼进入法院的几率;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更多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扩大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的范围,更多地吸纳社会力量合力解决涉诉纠纷;要加快建立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和常态性工作交流机制,推进纠纷协力处置模式,共同化解纠纷,高效处理矛盾。

    2、人员借力。在矛盾中探索法官助理改革之路,现有的合议庭组成方式及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模式不合理,法官处于繁杂事务难以专职审判,司法能力和水平难以提高。由于法官准入制度、法官员额制度的确立以及编制限制等原因,法官数量难以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的情形下只有深化法院管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才能实现审判效率与质量的最大化。有地方尝试法院于当地大学法学院系开展法科学生担任法官助理。这样不需要增加法院编制,借助外部力量支援、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实现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合理分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有利于法科学生体会法律在实践中的运作模式,加快理论知识的转化;使法官不再陷入繁琐性事务,腾出时间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同时法科学生也为法官提供最新的理论观点,帮助查阅最新的资料和信息,撰写法律文书,提供知识性的辅助工作开阔视野、拓展思路。[15]

    3、科技要力。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和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须重视运用科学化的理念、现代化的技术、信息化的平台,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做到向科技要质量、要效率、要管理。如北京市法院针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北京市已经建成了涵盖全市三级的综合信息共享与交换系统,该系统包含审判流程管理、司法为民信息服务等应用软件200多项,实现了对各类案件、业务流程的智能化管理,如数字法庭系统具有举证示证、记录庭审过程、裁判文书送达、远程观摩庭审和庭审信息共享等功能;刑事案件实体比对分析软件避免了“同案异判”问题;执行线索分析软件使执行法官能很快找出执行案件和执行主体之间的关系;案件审限控制和管理软件将全市法院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由2004年的75天降到2009年的46天。这一系列高科技的司法运用,实现了信息化建设与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还极大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缓解了法官审判压力[16]。另外,把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法院业务管理和队伍建设,如在网上录入案件信息,在网上审批相关事项,在网上公布审判质效数据,这些措施将会提升审判效率,增强司法效能,提高案件质效。

图三:案多人少矛盾化解途径

    三、展望:辩证思考,路在脚下

    在外部环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增加审判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坚持向科技要效率、完善法官激励机制、减轻法官业外负担等方面,这些都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措施。各地法院也对此作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措施,都要统一到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这个主题,要将案多人少的矛盾统一于司法质量与效率的目标之下,要在公正公平中彰显司法的价值,在探索和改革中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以健全的制度和科学的方法应对不断上升的案件数量。解决矛盾要以内为主,以外为辅,内部是前提,外部是条件,不应陷入过分强调增加人员编制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狭隘思路和短浅视觉。与此同时,我们要看到事物的另一方面,看到“案多人少”在给法院法官增添了压力的同时,也在促进社会反思、推进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得深入。源头化解纠纷、诉调对接、大调解格局、人员分类管理、流程科学管理既使法院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获益,又将推动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公众廉洁执法,法官素质的提高将进一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这些将为审判事业注入巨大的活力,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无形中将促进司法的良性发展,可以说压力更是动力,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过程中,正是社会主义司法跨步前进的时刻。因此,我们要抓住机遇,变压力为动力,使矛盾的对立向统一转化,取得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巨大胜利。

注释

[1]《人大代表把脉法院“案多人少综合症“》http://news.163.com/09/0312/21/5482KS2M 000120GU.html)。

[2]郑少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法庭内外》2009年第1期。

[3]《数字解读两院报告:08年高院受理案件大幅上升》http://www.shaanxi.gov.cn/0/1/6/17/675/678/61481.htm。

[4]载《浙江法院案多人少女法官去年一人办案163件》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3-02/2145429.shtm。

[5]载《案多人少” 法官年人均办案200件——维护社会稳定,亟待着力点前移,为“司法极限”解压》。http://news.xhby.net/system/2009/03/22/010465922.shtml)。

[6]李年乐、戴伟东,《科学管理:破解审判瓶颈之选》,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日第5版。

[7]刘玉顺,《构建大调解格局,促社会矛盾化解》,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日第4版。

[8]左世忠,《翼城:案件数由井喷式上升到舷梯式下降》,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27日第4版。

[9]罗斌,《均衡结案,西安突围》,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20日第5版。

[10]王芳,《探索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之道》,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2日第1版。

[11]宁杰,《解开唐山案件下降之谜》,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6日第1版。

[12]黄斌,《从法官视角看司法效率的提高》,载2010年5月21日《人民法院报》第5版。

[13]张景义、杨叔朋,《“1411”模式:合议庭制度改革之大连经验》,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3日第5版。

[14]杨治,李志芬,《对进一步完善民事速裁机制的调查与思考》,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5期。

[15]康宝奇、杜豫苏,《“外援型”法官助理模式运行之检讨及型构》,载《西安审判》2010年第1期。

[16]鲍雷、刘玉民,《北京法院向高科技要“审判力”》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30日第4版。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获全省法院社会和谐与公正审判论坛征文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