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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县劳动用工纠纷特点、成因及对策

时间: 2010-01-12 15:0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劳动争议虽然只是众多社会关系争议的一种,但由于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复杂性特点,它又与普遍民事争议不同。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转换、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大量流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持续上升,劳动者群体性上访、暴力追薪以及工伤赔偿无法落实等严重事件频频发生,从而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已引起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社会问题。

    笔者通过对2007年以来远安县法院审理的51件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力图从中找到一些具有共性的东西,以供研究探讨并找出对策。

    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日趋增大

    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纠纷28件,涉及劳动者28人,比2007年分别增长了100%和100%,2009年1—3月收案9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二)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内容日益复杂

    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结构形式使得用工主体扩大,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人口的大量移动,就业形式多元化和劳动关系多样化,劳动争议的主体也日益扩大,争议内容有不仅常见的劳动关系确认、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享受工伤待遇等纠纷,还产生了如额外经济补偿和赔偿、劳动者赔偿用工单位损失、劳动者档案丢失损害赔偿等新型特殊的劳动纠纷,致使劳动争议的内容更趋复杂。

    (三)劳动合同签约率低

    从上述统计数据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占29%,签订劳动合同只占七成,而未涉诉实际劳动签约率更低,因此导致劳动者申请维护权益时举证难。

    (四)工会组织或其他基层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情况不容乐观

从上述统计看,到法院诉讼的案件仅1件经过了工会组织调解。

    (五)劳动者胜诉多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劳动者通过诉讼维权,其胜诉率达到96%。

    (六)判决、上诉率较高

   从统计看,判决率41%,上诉率23%,与远安县法院整体民商事案件的平均判决率21%和上诉率7%,分别高20和16个百分点。

    二、劳动争议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利益之争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体现,这就形成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构成了矛盾,形成了利益冲突。有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不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设备不到位、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致使劳动关系不稳定不和谐,这种矛盾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在一段时间内急速增长。

    (二)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管理是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从笔者调查情况看,只要是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企业,很少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而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多是企业的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在对劳动者管理上出现随意性,因此造成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关系的义务,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采取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或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等,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利益而致纠纷不断产生。三是履行劳动合同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者岗前培训不到位、岗位调整随意性、工伤待遇不明确等引起劳动者不满而引起纠纷。

    (三)劳动者弱势地位是引起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正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就业压力日趋突出,造成劳动关系双方力量明显失衡,致使劳动者将在一个时期内处于弱势地位。企业不担心劳动力资源,因此不重视劳动者权益。尤其对外来劳动力而言,为了就业采用以尊严换岗位的方式,对企业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忍辱负重。

    (四)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能薄弱和工会组织监督力量不足是引发劳动争议案件的又一个原因

    劳动监察是政府运用行政职权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立法的原因,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薄弱,强制手段有限,加之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故而对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大。工会组织应是劳动者的利益代表,享有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协调的职能,但政府设置的工会机关仅是宏观管理,真正参与具体维权活动较少;企业内部设置的工会组织由于机构、经费、人员受制于企业,劳动者对其信任度低,致使劳动者一旦与企业产生争议,只有诉求法律途径解决。

    三、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对策探讨

    有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剩余劳动力无法就业,就业形势严峻,国家已把解决劳动就业作为地方政府一把手工程来抓,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推进,劳动社会保障制度深入改革,以及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规则、标准及对人权的保障将对现有劳动关系产生巨大影响。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将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因此,如何调整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需相关各方共同采取相应对策。

    (一)强化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仅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且也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调节器。用劳动合同作为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出现,防止劳动争议产生。因此,作为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是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具体说企业在提出合同格式后,要允许劳动者对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并提出自己的意见,特别应注意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二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等。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必须向劳动者提供或详细介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将之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三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发生岗位变动的,除符合法定条件外,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不能因协商不成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四是解除劳动合同时,除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外,必须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和程序,并同时应将职工应得的利益及时予以给付。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劳动者的档案关系移至有关部门,不能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扣留档案。

    另外,企业要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为此,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一是内容必须合法和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政策,二是制定程序要到位即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以此减少劳动纠纷产生。

    (二)强化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劳动合同意识,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当前,劳动者就业岗位竞争激烈,特别是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短时期不可能改变,造成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享有高度的用工自主权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首先面对的就是其劳动职业素质的提高。因此,劳动者自己首先要努力加强职业能力学习,以适应用人单位对其职业能力的要求,劳动者也只有具备较强的职业素质,才能认真、积极履行好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要深刻认识到劳动关系调整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来进行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其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具有签约意识,并充分认识到双方在合同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还享有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从而避免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减少劳动争议的隐患。

    (三)强化劳动监察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帮助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落实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专项检查活动,对利益冲突较为集中的用工行为、拖欠工资行为、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拒付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等进行检查,及时制止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权。因此,工会组织要积极对劳资双方的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谈判和协商机制,对企业处理职工的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作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沟通的平台,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工会机关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努力提升工会组织在企业中对劳动者维权的话语权,并通过工会组织促使劳动者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法院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责任重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应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大调解力度。现阶段是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的增长是社会进步不可避免的现象。调解结案的效果必定好于判决。因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就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在审理中要尽可能细致耐心进行调解,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做到公正高效。公正和高效是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诉讼双方的期求。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强化公正意识,以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为依据,认真查清案件事实,严格法定程序,公开审理,准确下判,使当事人通过审判活动的过程明白判决结果,做到胜败皆服。同时要强化效率意识,充分运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劳动者生活困难,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特别是对群体性纠纷要提前熟悉情况,受理后尽快结案并及时予以执行。三是加强与仲裁、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前置程序是仲裁。不少劳动争议有很强的时势与政策背景,其处理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府机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就必须加强与仲裁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