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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时间: 2011-09-14 15:44
    【内容提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信息化革命,互联网正以超乎人们想像的速度,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近年来,在一些大案要案面前,司法机关的独立裁判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司法的天平无不受网络舆论的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网络舆论监督对法官独立审判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冲击,旨在探求两者的平衡点和结合点,从而推进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良性、阳光、有序、和谐互动。

    当今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信息化革命,互联网正以超乎人们想像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影响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同样也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可以说,现今网络舆论铺天盖地,无所不在,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网络民意”也已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热门词语。作为一种舆论监督,网络民意在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中的确能够制约公权力的滥用。但是与此同时,网络舆论的形成也对司法独立构成了一定的冲击。近年来在一些大案要案面前,司法机关的独立裁判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有的法院和法官迫于网络舆论压力,司法的天平不得不倾斜。那么,在当今社会,如何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的表达自由与法官公正独立的审判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准两者的平衡点,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1]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和特征入手,通过分析网络舆论监督对法官独立审判可能造成的影响,探寻两者的平衡点和结合点,从而旨在推进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良性、阳光、有序、和谐互动。

    一、网络舆论与网络舆论监督概述

    所谓网络,就是用物理链路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在一起,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简单的来说,网络是用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多台自治计算机系统互相连接起来,按照共同的网络协议,共享硬件、软件和数据资源的系统。至于舆论,就是群众的言论;言论,通俗地说,就是对各种事物的议论。网络舆论即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网络信息传播途径,众多网民对某一社会现象、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达成的某种共识。而这种网络共识会形成相对的舆论倾向,从而形成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是公众对于公共事务通过信息网络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力的意见。网络舆论具有快速形成和多元分散的特点。

    而关于网络舆论监督,我国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广义说

    这主要是从传播学的视角来审视。广义说观点认为,凡是通过网络监督的行为,都属于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如电子数据库、电子课件等和各种网络形式如网页、电子邮箱、电子留言板、虚拟社区等,对掌握一定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以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2]它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而实现的。它是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3]即“广大公众利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表达意见、实现监督”。[4]也“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5]

    (二)狭义说

    此种观点认为,上述看法太过笼统,网络舆论监督主要是网络意见监督。因为在前网络时代,媒体传播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渠道,在社会语言中,舆论监督几乎成为媒体新闻舆论监督的同义语。但在互联网上,舆论监督更多的是通过新闻跟帖、论坛等产生作用的。有人根据事实和意见的明显区别,将网络媒体的监督功能具体划分为网络新闻监督和网络舆论监督。所谓网络新闻监督是指传播者以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新闻事实的方式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其本质是事实监督。而网络舆论监督,则是指网民通过在互联网上表达倾向一致的意见来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其本质是意见监督,即通过网民的集体意见对现实中的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影响。

   (三)权利说

    这主要从政治学的视角来研究。认为网络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保障自己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便捷有效手段,它是现代科技同现代民主恰到好处的结合,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平台,是现代文明的体现。[6]网络舆论监督是科技发展与民主政治有机融合的结果,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一个个网络舆论监督事件显示出民间网络反腐的力量。[7]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和意义就在于为反对腐败、调节社会、构建和谐提供一种新的动力机制。[8]它既是互联网进行的代表公众(公民)权力运作尤其是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的监督。[9]又是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10]笔者认为,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公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广泛、充分的交流和发表建议和意见;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相关社会事务和新闻事件,进行褒贬与评价,对其重要性进行判断。在我国,由于互联网进入的时间并不长,所形成的网络舆论监督也处于成长阶段。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和功能:

    首先,从传播学角度来看,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效率高。将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监督进行对比,网络媒体在监督方式、监督力量、监督影响、监督效果等方面都不同程度的突破了传统媒介,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更广、效率更高、方式更灵活、信息交互更充分。在传统媒体传播的语境中,信息往往呈现出强势的单向流动,读者作为受众往往没有或很难获取与传媒平等的话语权。而在网络传媒时代,借助电子邮件、BBS等信息交互工具,使读者结合内容讨论、参与媒体建设的热情极为高涨,读者舆论的影响大大增强。[11]

    其次,从辩证的角度来看,网络舆论本质上就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媒体有利于信息快速畅通的传递和提高大众的民主意识,有利于执政党改进工作作风。弊端在于普及率不高影响网络媒介的宣传效果;“再生新闻”导致新闻的真实性危机;异质文化思想形态的渗透致使舆论导向难度增大。[12]“公共性”的舆论监督本质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交往空间中得到真实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网络舆论监督更接近舆论监督的应有之义。它突破了媒介监督的范式,把监督的主体权回归给公众。在监督方式上实现从上至下到由下而上,从依赖权力到自主施力的回归。从舆论一律到多元趋同。这样开放的交流更有利于听到不同群体的意见,增强舆论监督行为的理性。同时网络的技术缺陷和社会现实,阻碍其完成完整意义上的公共性的本位回归。具体而言,网络舆论监督本体组成阶层的不全面是实现民主监督的巨大局限;舆论监督主体严重缺失,虚假信息和非理性的情绪宣泄阻碍公众论坛的实现;政治和经济势力对网络媒介的侵占和垄断。[13]通过网络,来自社会底层的信息、观点、声音找到了一个“出口”,网络扩大了受众表达权,但其最致命的缺陷在于信息的准确性无法核实,需要通过法治和公民教育来解决“双刃剑”问题。[14]

    第三,从个案研究的角度来看,网络舆论监督呈现出的特质及其对事件的影响更是不可低估。我们以刘涌案为例[15],可以看出网络媒体的交互式发展已经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模式,网络的舆论监督具有传受的及时性、交互性、多元性、整合性,内容的海量性、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而今年6月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免除处罚案[16],更进一步显起出一个强大的舆论环境,同时反作用于传统媒介,让更多的‘网声”在一个交互的平台沟通中得到更广泛的重视。由于网民意见的发表门槛低、接近性强;开放性,零门槛;集思广益,信息互补;无利益驱动,追求事实真相,结论客观;自我过滤功能等[17],使得民意的表达更直接、更准确;舆论的形成更具广泛性、代表性;监督效果更快速、更公正。可以说,当今社会,社会化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无处不在,并呈现出了一些显而易见的特点:舆论监督的广泛性;舆论监督的及时性;舆论监督的强大性;司法机关与民众的互动性;解决问题的公开透明性等等。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冲突和影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上网来获取信息,网络已成为转型期民意表达渠道,正是由于网络舆论往往一呼百应,也使各地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个体迅速集合成一个利益群体,导致掌控社会重大传播资源的网络舆论对于未结案件的散播,造就强大的舆论价值倾向极其容易形成有效的“网络舆论审判”,从而也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舆论监督对审判独立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可能对司法程序的正当性造成冲击

    网络舆论的大众监督权与司法裁判权毕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能,权能的运行模式大不相同。网络对案件信息的收集没有范围的限制,也没有诉讼程序那样的严格限制,是一个开放的过程,讲究时效性。形成网络舆论的案件信息可能很局部,也可能很全面。当网络舆论的信息来源较诉讼程序中产生的信息更全面的时候,网络舆论比司法裁判可能具有更大的实质上的公正性。但法律却并不要求甚至禁止法院寻找、实现这样的公正。网络舆论可以令人信服地报道行政机关侵犯了某一个公民的利益,但法律不仅不主张法院在该公民不起诉的情况下保护他的权利,也不允许法院在公民超越起诉时效而起诉的情况下保护他的实质上公正的权利。但网络舆论常常不顾这些法律的禁条,弘扬具有绝对意义的政治正义。不仅千方百计满足大众的知情权,而且还常常充当“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者”的角色,一味地为当事人鼓与呼,使法律的“冷漠”与网络媒体的“热情”形成鲜明对比,使其倍受到人们的欢迎。

    从司法公正来看,法官要依法独立审判,首要的就是要严格按程序办案,而诉讼程序是一个封闭的法律程序,注重的是“按部就班”,其信息来源渠道受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规则的限制。法官判案的过程是一个审查、判断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合理性过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证据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裁判的事实依据来源受到如此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限制,裁判也就很难完全依客观事实进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18]因此,所谓裁判的公正性也只具有法律上的公正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质上的公正性,法院对于那种事实上正当,但在诉讼中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作出驳回的裁判,就体现了公正与实质公正的明显区别,但这正是诉讼制度、法治主义的本质。可见,司法裁判权必须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按照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行使,由此而得到全社会的遵从。

    针对网络舆论而言,它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即事实的客观真实,特别是当网络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性和理性就不存在了[19],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如刘涌案,该案引发了司法独立与网络媒体报道(民意或舆论)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学专家为应律师邀请对具体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书的利弊,等等诸多问题的大讨论。[20]由于司法审判更注重证据规则,追求法律事实,在我国审判体制还存在行政化、地方化的弊端,加之法官的独立审判和抗干扰能力较弱,在高强渗透力的网络舆论面前,法官很难避免对社会舆论信息的接触,并极易影响法官通过封闭的法律程序进行理性判断。

    (二)有可能对法律适用的公正性造成冲击

    从法律层面来讲,法官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也不受网络媒体的影响或干涉,网络舆论也无权干涉审判活动。但在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不仅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而且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网络舆论已对司法活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的网站和网民片面理解言论自由,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影响和压力。有的网站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去,发表片面观点。还有个别律师缺乏职业道德,受一方当事人之邀,图一时一已之利,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有的当事人在自己败诉后,利用网络舆论工具发表不实言论,指责法院判决不公。还有的网络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以致法院经审理查明构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并非所报道的那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后,不得不向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时还不得不承担着重罪轻判、司法不公、袒护罪犯的指责,[21]最后的结果是有可能对法律适用的公正性造成冲击。为什么会这样呢?一方面,网络舆论对独立审判有着天然的侵犯。网络舆论试图影响独立审判,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舆论审判”。主要表现在:其一是网络对有关司法行为的评论。网民倾向于了解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审判等活动,对这些活动,尤其对处理结果发表评论。其二是网络对有关具体案情的评论。由于网民的自身素质、修养存在重大差别,会想当然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案情,在案件没有审结时对案件先入为主,作出定论,从而侵犯独立审判。另一方面,独立审判对网络舆论具有排斥性。独立审判是法治国家所遵循的准则。独立审判要求法官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法官判断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依赖裁判者的理性和良知,在这个理性判断和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网络的影响。网络舆论任何不适当的评论、监督都会对独立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正由于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是法官们无法回避的现实,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网络舆论关注较多的案件容易产生更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因为如果法官仅仅依据舆论判案,他将不再是公正的体现,但是如果法官一味排斥网络舆论,同样也不会是公正的体现。近年来的很多个案表明,网络舆论往往会影响着法官的思路,对法院的判决会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因在这样的网络舆论氛围下,无疑会给法院法官公正审判带来压力,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往往会迫于网络舆论压力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判决。

    (三)有可能对司法裁判的稳定性造成冲击

    我们知道,凡是诉诸法律的案件往往是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产物,充满着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有些案件则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需要冷静分析,慎重权衡。而司法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其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定,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特征之一是具有稳定性、终局性,不可任意变动。不可否认,近些年网络舆论因自身的监督和干预促使一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得到纠正,网络传媒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此津津乐道,并以此反复强调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舆论监督之呼声日渐强劲。但对于一起诉讼案件来说,网络传媒机构是观察者、传播者,司法机关是裁判者,在更多情况下,网络传媒机构首先是传播者,最后才派生出监督者的身份。[22]

    网络舆论监督本质上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23]可以说,在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今天,其正在对司法裁判的稳定性造成正面的冲击。比如前些年出现了刘涌案的改判、宝马撞人案的澄清、深圳妞妞事件的披露、许霆案背后的法律漏洞、彭宇案与“民意审判”等等。[24]透过这些民意激荡的网络舆论来监督个案,我们可以看出,民意对现行法律的一些值得商榷之处,通过互联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表达,并最终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法律个案的审判,甚至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司法政策的微观调整和完善。

    当然,诉讼中的程序自治要求法官避免网络信息的影响,其原因是网络舆论的可靠性欠缺严格保障。近年来,从各地法院来看,除了正常的网络舆论监督外,确有一些当事人动辄通过各种渠道向网站投诉和发贴反映不实案情,有的甚至为追求个人利益,盗网络舆论监督之名,行破坏和干预独立审判之实,在网络上用不实之词来大造网络舆论风暴,已此来引起公众的关注,让“案件变成事件”。而一些地方领导或主管部门为了顾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或形象,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主动出面干预,有的甚至对司法机关施压,令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这样的结果最终因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人民法院不得不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利益为代价作出妥协、让步,这样做虽然得到了当地领导和网络传媒的赞赏,殊不知,这种做法既降低了司法裁判稳定性,也对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造成了损害,更重要的是,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权威性和裁判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平衡

     关于网络的舆论监督与法官的独立审判之间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法官独立审判的保证,是司法职能正确运行,法官对抗不当干扰与影响的屏障。若独立审判缺失,必然会引发裁判的偏离,司法公信力下降与司法权威的沦落。因为作为社会民众对公共权力,尤其是司法权的运行的有效、广泛的途径——网络舆论监督与作为保证裁判公正的屏障——独立审判两者的存在,绝大多数人并不反对,但一旦两者发生了矛盾与冲突应当如何面对,是偏重作为公共权力之一的司法权,抑或是从大多数人意志角度认可并支持网络舆论监督,莫衷一是,因此,我们必须对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有必要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一)用规制来平衡——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良性互动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舆论是社会民众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一种方式。而网络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功能。有些网络媒体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网络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越位等现象。[25]因此,创立网络舆论监督的产生机制不是为了扼杀民意的产生,更不是为保证法院独立审判而偏离社会民众表达自己意志,创立网络舆论监督产生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使社会民众真正的民意得以有效、广泛及监督充分、独立、自主、自由地发挥,再现社会民众的原本思想,从客观上可以杜绝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通过向网站投诉和发贴,从而制造网络舆论风暴,让“案件变成事件”的可能。

    至于如何创立网络舆论监督的产生制度,规范网络媒体的监督行为,是一个仁者见仁的问题。美国著名大众传播学学者韦尔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地进行”。[26]但由于我国目前对网络舆论监督还缺乏制度性规定,再加上网络体制不顺,对网络媒体应有的法律地位认识不够,因此,完善网络传媒运行和产生机制,规范网络媒体的行为,是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当前,在加强网络机构的行政性管理和提高网站记者素质的同时,最紧要的是加强网站和网络媒体记者的行业自律,通过自律当好信源与网民之间的“守门人”。一方面,作为各类网站自身来说,要做自律工作。网络传媒的行业自律是传媒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同进也是传媒维系自身品性的保证。在对司法监督问题上,网络传媒不仅需要从一般性的职业标准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基于司法在政治框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网络传媒更需要审慎地处理同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需要在公众社会要求与司法立场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同时,要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加强对网络舆论的过滤处理,比如分类别设置言论发贴专区,让网民自由发表言论,这样,既可以让公众监督独立审判的行使,也可以规范网民的网上言论,促使“阳光”裁判的进行,而且“无论这种监督的正误都不会因为被网络的操纵利用而对独立审判构成大的冲击,并至破坏,相反却有助于审判权在被监督过程中不断地被完善与理解,认同与支持”。[27]另一方面,网站和网络媒体记者在涉及案件报道和评论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六个不”,即:不在案件宣告判决前作出定罪、定性的网络舆论报道;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案情;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查和暗访;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做到平衡报道;不在判决前发表质疑性、批评性的评论,且评论仅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等。我们只有通过创立网络舆论监督的产生机制,完善网络舆论的制度性规定,规范法院和法官的执法活动,从而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法官独立审判的良性互动。

    (二)用沟通来平衡——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和谐互动

    近年来,网络媒体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最主要的途径,网络媒体对法院审判的干预和所谓的曝光行为也明显增多,可以说网络舆论的影响与日俱增。而切实加强与网络新闻单位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探索与媒体建立和谐互动关系,是人民法院做好法治宣传工作也是正确妥善处理网络舆论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关系的有效途径。目前,在法院与网络舆论的相互关系中,虽然合作是主流,但法院对网络舆论还存在“烦”和“怕”的倾向:“烦”一些网站对某些案件的恶意炒作,使当事人亢奋,社会公众关注,导致法院工作难做。“怕”网站发布一些网络精英对案情的说三道四,以此来左右社会舆论,使本不复杂的案情人为地复杂化,从而妨碍依法定罪定性,最终妨碍司法公正。因此,对于法院来说,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提升法官的整体法律素质与法官良知,冷静的处置网络媒体特别是一些网民和当事人不当言行,抱着平常的心态正确对待网络舆论监督,不要以“反对媒体审判”为由拒绝网络媒体对审判工作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要完善接受传媒监督的内部规范,全面落实好公开审判制度,并积极配合网络媒体有效开展司法报道,掌握舆论监督的主动权。而对于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记者接待会制度,由专门机关负责司法信息的发布工作,以便让公众、媒体及时了解事件真相和诉讼进度。而对于外部监督角度的网络媒体来说,则应多一份理性与宽容,少一份感性与刻意。网络媒体在庭审前对案件的报道应力求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倾向或妄加评论,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实践证明,通过相互沟通和协调,网络媒体可加深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清楚明了所采访案件的是非原由,从而增强其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对少数网络精英和极个别当事人故意误导社会舆论、干扰司法公正、歪曲法院和法官形象的网络报道,要理直气壮地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至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因此,网络媒体与法院和谐共处的关键在于,双方都应当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采取积极的态度,切忌相互制约,更不应互相拆台。只要双方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保持一致,通过沟通来彰显网络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理性与宽容,通过沟通来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和谐互动,网络舆论监督和法院审判独立之间就能找到结合点和平衡点,就能形成合力、共创“双赢”。

    (三)用公开来平衡——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阳光互动

    司法公开即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均确认了此项原则,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各界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仍是不够全面的,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也较为粗陋,比如司法公开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公开的范围应有多广,是半公开还是彻底公开,[28]理论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为保证网络舆论对人民法院和法官进行有效的监督,赋予其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了解权)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讲,司法公开应当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和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前者表现为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后者表现为案件的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网络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公开的范围除案件审理过程公开、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判决公开外,还应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表明法庭审理系在当事人双方都到庭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实际上是对席审理原则的内在要求;向当事人公开表明法官不得在另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向当事人公开同时也表明让当事人了解判决的结果、理由及其适用的法律。具体以民商事案件为例,向当事人公开要求法庭在开庭三日前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包括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向社会公开意味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让网络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审判情况,让社会公众知晓判决的结果、理由及其适用的法律。向社会公开要求对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论是一审案件、二审案件还是再审案件,都应当在开庭三日之前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庭审公告中所确定的开庭审理地点(即法庭)应当适于向社会公开。[29]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将判决书公布在网络媒体上,接受公众的检验和评价。通过公开审判,从而真正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阳光互动。

    (四)用公正来平衡——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有序互动

    在依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不断深入人心的今天,网络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从本质或是目的都是高度一致的。如果双方均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有序地为公众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提供司法救济和人文关怀,使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利的保护。这样,既可以通过网络舆论对案件裁判过程的公开对更多的弱势群体进行法制教育,双可以达到使公众和当事人增强自身法律素质,并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笔者认为,用公正来平衡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其一,对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安全的最后堤坝,其最高的价值追求就是实现公正。法官之所以成为受尊重的人士,就是因为他们是法律的化身,公正的代表,是和平时期社会关系最终的调整者,而公正独立审判则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因此,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应该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法官在坚持程序的公正与独立审判权的同时,引网络舆论监督入裁判过程,以达到使双方的争执通过程序的进行而降至最小。

    其二,对网络媒体来说,在对具体案件的报道与评论要全面客观,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有利或不利的证据材料都应如实报道,不能带有片面性、倾向性,更不能主观臆断,断章取义,妄下结论。因为真实性是网络新闻的生命,客观性是监督的基础,公正性是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失去了客观性就失去了公正,所谓监督也就不存在了。与此同时,从事网络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要学法懂法。因法治社会的形成,并不能靠一些法律人喊喊口号就可以的,它需要全社会的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并体现在行动中去。网络媒体的工作人员,因为职业的特殊性,在这一方面,需要比一般民众先普及法律教育,并依法从事网络新闻报道工作。有意识地树立法官独立处理案件的理念,而不会无意识地用他们的笔去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其三,对双方来说,法院法官赖以生存与基本的信仰是法律,网络舆论信仰的却是人文关怀精神。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有序的互动关系。在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的司法个案上,法官既要坚守审判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的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司法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网络媒体反馈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网络媒体也应既要坚持舆论监督的天职,及时、全面、准确地表达民意,也要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避免出现干扰法官独立审判的非理性的“舆论审判”的局面。[30]总之,网络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双方均应在各自的规则范围内活动和行使权利。在强调以民为本的同时,坚持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达到程序的公正与社会人文关怀的有序互动,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也就是说,在坚持以民为本与人文关怀的同时,通过构建网络主流舆论、营造和谐健康舆论环境与独立公正审判的有序互动,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和社会人文关怀,进而消除社会民众与网络媒体不必要的猜测而形成不良网络舆论,从而建立良好、和谐、有序的网络舆论监督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去年6月22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法院审判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人民来信来访、申诉再审等诸多方式和环节,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作为人民法院来说,司法独立如何能够不受网络舆论的影响?网络舆论影响会不会撼动司法独立这块基石?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话题。因作为一个政治进程高度民主化、社会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文明社会,网络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作用不可忽视。若片面地强调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而忽视独立审判,短期将会影响并停滞人民法院、法官的裁判在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进程,长期则会导致社会、政府的无序,同时若过份强调法官的独立审判在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作用,而限制与偏废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人民群众成为“默默无言的反抗”群体,则独立审判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现在看来,独立审判虽然受到了网络舆论的影响和干扰,但只要在双方互动中正确地引导舆论,注重两者的协调和平衡,最终却是为司法独立奠定了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舆论中透露出的民意,或者说网络民意表达引发的社会风险,特别是对法律个案的“干扰”、对独立审判的影响,则是推动着我们社会进步的阶梯。

注释

[1]李霞著:《论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舆论监督权之关系》,载《中国法院网》,于2008年4月15日访问。

2]姜岭君著:《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理性探讨》,载《青年记者》2008年第23期。

[3]刘召成著:《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与人格权保护》,载《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7期。

[4]李俊彦著:《网络媒体的有效舆论监督》,载《新闻知识》2005年第3期。

[5]方军著:《试论信息化时代的网络舆论监督》,载《理论与当代》2007年第11期。

[6]袁世杰著:《网络舆论监督的问题及对策》,载《记者摇篮》2007年第8期。

[7]程少华著:《网络监督:蓬勃中呼唤规范》,载《人民日报》2009年2月3日第8版。

[8]傅丁根著:《舆论监督的广阔平台(观察时评)》,载《人民日报》2009年2月3日第8版。

[9]董娇蕊著:《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优势与负效应规避》,载《东南传播》2009年第3期。

[10]刘召成著:《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与人格权保护》,载《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7期。

[11]郑玥著:《试比较网络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载《第四媒体》2002年第1期。

[12]方玉著:《网络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载《新闻采编》2001年第6期。

[13]李琳著:《从网络的发展看舆论监督的本位回归》,载《今传媒》2005年第6期。

[14]李国民著:《网络舆论监督的六大优势》,载《检察日报》2009年4月8日第5版。

[15]刘涌案作为一个曾经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无疑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刘涌案虽然已因刘涌被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尘埃落定,但由刘涌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一波三折所引起的网络舆论风暴以及看似由舆论风暴所引起的此案的一波三折,如此诡谲变幻,异乎寻常;可能从来没有一个刑事案件像刘涌案这样令人关注,可能也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引起像此案这样广泛和持久的争议。相信在多年后仍将被研究中国法治的人们所提及。

[16]邓玉娇案在案发后一周内,全国各大网站都相继开始跟踪报道。在搜狐网、新浪网上,每条消息的点击量至少数十万计,后面还跟有成千上万条留言。有的网民对案件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探讨,有的网民言辞偏激,一味辱骂。最后,网民一边倒地认为,“守贞操的弱女子”杀死“炫富、好色的坏干部”是“英雄之举”。当各种舆论就会交织在一起,排山倒海而来的时候,一些善意或非善意的言论还能“脱颖而出”,达到“一呼百应”的效果。

[17]王佳著:《网络舆论监督特性分析》,载《青年记者》2008年第23期。

[18]徐国栋著:《论我国民法典的认识基础》,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第106页。

[19]刘春来、刘玉民著:《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载《人民司法》2004第7期,第66页。

[20]刘涌案在整个发展进程中,媒体给予以充分的报道。辽宁省高院的二审改判以及最高法院的再审,都一度成为舆论的热点。“热论刘涌改判死缓”被评为新华网发展论坛2003年度十大焦点话题(排第二位),“悲愤: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改判死缓”被评为新华网发展论坛2003年度十大热帖(排第一位),在搜狐网新闻中心的留言板上,质疑和批评对刘涌案二审改判的网友意见多达7万条。最高法院提审刘涌案被法制日报、人民网、中国法院网等媒体评为2003年度十大法制新闻。刘涌案还被人民日报作为2001年百姓关心的十大法律话题之八的“打黑除恶”的典型。足见刘涌案受关注的程度。

[21]李修源著:《对干预司法诸现象的理性思考》,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0期,第10页。

[22]徐迅著:《媒介的责任—将报道与评论分开》,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10期,第25页。

[23]刘春来、刘玉民著:《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载《人民司法》2004第7期,第66页。

[24]肖余恨著:《网络民意表达的逆向解读》,载http://www.sina.com.cn ,于2008年6月24日访问。

[25]郭兵、王小平著:《寻找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29日B1版。

[26]韦尔伯·施拉姆著:《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华夏出版社1990年中文版,第240页。

[27]周清平等:《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与新闻舆论监督关系的调查研究》,载http://blog.chinacourt.org/?3891,于2006年5月10 日访问。

[28]常怡著:《公开审判》,载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页。

[29]刘敏:《论司法公开的扩张与限制》,载《论文天下论文网lunwentianxia.com》,2007年11日22日。

[30]李霞著:《论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舆论监督权之关系》,载《中国法院网》,于2008年4月15日访问。

   作者单位:夷陵区人民法院 

   本文获第四届湖北法官论坛征文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