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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夷陵区农民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 2007-01-13 11:22
    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不稳定。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中国农民人口数量巨多,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问题,具有重要的地位。农民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农民犯罪率不降低,刑事案件就会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日,笔者对宜昌市夷陵区农民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阅卷和司法统计分析 ,并提出了有关工作措施和立法建议。

    一、农民犯罪案件的的特点

    (一)农民犯罪案件多。近五年,全区农民犯罪959人,基本情况见表一:

    表一:全区农民犯罪基本情况统计表

    从该表相关数据分析,农民犯罪959件,占59.53%,且呈现出上升趋势。

     (二)农民侵财、暴力犯罪的多。从表二看,农民以侵财犯罪的585件,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61%,其中,以暴力侵财的188件;农民以暴力犯罪的345件,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35.98%。同时,农民交通肇事、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表二:全区农民犯罪类型基本情况统计表

    (三)青少年犯罪的多。从下表全区农民犯罪的年龄结构看,未成年犯罪136件(其中在校学生犯罪28人),占农民犯罪数的14.18%,并有上升趋势。18-25岁青年人犯罪323件,占农民犯罪数的33.68%。25-35岁的人犯罪271件,占28.26%。

表三:农民犯罪年龄结构统计表

    (四)文化程度低的犯罪多。从下表看,被告人犯罪时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55.58%,其中小学占7.61%,高中、中专占42.13%,大专占00.8%。

    表四:农民犯罪文化结构统计表

    (五)共同犯罪较多。 在农民犯罪中,多以老乡或同村、亲属结伙为纽带,形成帮派,结伙交叉作案。这些犯罪团伙成员因为相互熟悉了解,往往寥寥数语,就一拍即合,迅速达成犯罪共意,倚仗人多势大,胆大妄为,作案率较高。特别是在盗窃、抢劫、伤害、强奸、盗伐、滥伐林木等刑事犯罪中,多为2人或3人以上的农民团伙作案。在2004年上述三类犯罪中,2个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56%,3人以上农民的团伙犯罪占26%。2005年,2人以上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50%,其中有一个12人犯罪团伙,交叉结伙抢劫、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作案几十起。2006年,上述三类案件2个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61%,3人以上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21%。 

    (六)农民犯罪的男性多。五年来,男性犯罪的936人,占农民犯罪数的97.6%。女性犯罪的23人,并多为新型犯罪,出现了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经营、妨害作证等新型案件。 

    (七)失地农民犯罪的增多。五年来,无土地耕种、山林经营的农民犯罪216人,占22.53%。目前呈上升趋势。

    (八)曾受劳教、刑罚处罚人员犯罪的多。在农民犯罪案件中,曾因犯罪受刑罚处罚的103人,占10.07%,其中累犯55人,占53.4%,劳动教养37人。

    二、农民犯罪的原因 

    (一)农民工进城,不能及时吸收安置。 虽然夷陵区是典型的农业区,但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仍较低下,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城乡差别越来越明显,有的农民,特别是年轻的农民,出现明显的心理反差。一是少数青年农民厌恶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他们有田不种,有活不干,游手好闲,而且崇尚高消费,但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勤汗水来获得劳动果实,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有一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生活,进城打工,特别是青年人,重活干不来,轻活无技术没人雇佣,生活长期无保障,从而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二)教育不到位,腐朽没落思想乘虚而入。一是对青少教育不到位。在农村有大量的适龄儿童只读完初中甚至小学。这部分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抵抗能力差,加之家庭教育不到位,社会管理存在漏洞。常会因一些琐事而引起争斗,从而酿成大祸。同时,腐朽没落的文化渣滓也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闯入法律的禁区。二是对违法、犯罪监管不力。有的公安派出所和基层组织对判管制、缓刑人员没有监管、帮教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有的对劳教、刑满释放人员没有及时跟踪教育、感化和解决他们的就业、生存问题,导致他们生活没有保障,而走上重新犯罪之路。 

    (三)农民利益保护不够,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农民承包的耕地、山林是农民的生存保障。而有的政府和单位以城镇建设、矿山开发等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强行征收农民耕地、山林,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工头老板经常无故克扣农民工的工资,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立法、管理滞后,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制度保障。农民占据我国人口绝大多数,国家有关农民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却寥寥无几。目前公安、交通、林业、劳动、工商、民政、基层组织等部门都有权对本地农民、外来民工进行管理,但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分工不明现象。有的部门只收费不管理,有的部门人力有限管理不过来,致使措施不到位,管理形同虚设。目前,有关农民管理的立法远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农村新情况,各单位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联动机制。

    三、减少和遏制农民犯罪的对策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或非法利益而形成的,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加了,才能通过缓和、解决广大农民物质需求的矛盾。基层干部要带领广大农民千方百计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生活得到改善。必须坚持农村经济体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农村村级道路硬化、饮水工程、医疗卫生的建设力度。

    (二)大力发展规模工业和私营企业,增加农民工就业机会 。大力发展城镇规模工业和农村私营企业,不但能够缩小城乡差距,而且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要通过加大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和农村非农业行业的就业力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分布,以使不愿从事农业劳动的剩余劳动力有事干。 

    (三)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外执行”、“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管、帮教、感化措施,坚持公安派出所主管,村委会和居委会具体抓,劳动保障部门加强技术培训和提供就业信息,人民检察院督促检查的防控体系。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农村治安各项措施,做到任务到村,责任到人。经常开展农村、城市周边“综合治安”整治,采取集中打击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常见多发性犯罪坚决打击,努力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三级中心”、“五级网络”建设,及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把农民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劳务输入输出机制,加强农民工的管理措施。农民犯罪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缺乏管理的农民工中发生的,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建立“输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农民工输出地要对外流人员统一组织建立科学的预测、跟踪制度,引导有序、有目的输出。农民工输入地也要完善管理体制、用工制度,把进入本地区的外来农民工纳入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切实保护外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五)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在普法教育中要围绕农村和农民工实际,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讲深讲透,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知法、懂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把法制教育同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在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打击力度的同时,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严格落实好义务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只限于城镇居民,广大农民还不能享有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上只能依靠自己,要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契机,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但对稳定农民队伍和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对避免农民犯罪,减少刑事案件发案率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农民犯罪在现阶段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农民犯罪有农民自身内在的因素,也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只要整个社会都来重视农民犯罪问题,确实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作者单位:夷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