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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 读《正义论》有感

时间: 2013-04-12 14:31 来源: 宜昌市中级法院

   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潜心研究近20年的心血之作,一经出版就风靡全球,被推崇为20世纪法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 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换言之,正义的主题或对象是社会而非个人。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制度伦理对个人伦理具有优先性。罗尔斯意在强调,改造道德至少要包括改造社会环境,尤其是改造政治。既然社会基本结构对道德如此重要,它本身就也应当是合乎道德的。我们必须明确地把制度中人的道德与制度本身的伦理区分开来,不能让制度中人的道德模糊了我们的视线,以为这就是社会道德的全部…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设置了一个重要概念—“无知之幕”。所谓“无知之幕”就是指一个人在对自己的社会处境暂时失明的情形。个人认为,“无知之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到底什么是正义其实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用中国人的话讲,所谓“屁股决定脑袋”。而“无知之幕”意味着只有当你不知道自己可能是谁时,才能做出最正义的决定。换言之,正义首先其实是一个程序问题,罗尔斯意在通过程序设计(划分蛋糕者最后拿取)达到结果公正。

   在《正义论》出版之前,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功利主义,其核心思想是,好的行为就是给最大多数的人带来最大的幸福。但功利主义事实上是有缺陷的,因为功利主义可能允许以社会整体或多数人利益的名义,去侵犯少数人的自由权利。一个人有权通过截肢来保存自己的生命,而一个社会能否牺牲一部分人的生命来保全另一部分人的生命呢(即使被牺牲的是社会中的少数)?这显然是罗尔斯不赞同的。《正义论》全书都在致力于这种证明:不能“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来逾越个人权利,不能“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罗尔斯将其正义理论浓缩为两大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罗尔斯指出:人民分配所得到的财富和资源当然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贯彻差别原则并不是要劫富济贫,而是要在实现社会上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基础上,确保其他个体的实际基本利益亦得以实现。历史经验表明,经济贫困的根源往往是权利贫困。与此同时,如果一个社会占人口比例很小的社会上层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而社会底层却处于贫困状态,那么这个社会是不可能持续发展的。因此,在各个社会阶层中,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都应当有平等的发展权,甚至弱势群体的发展权更为重要。需要强调的是,照顾社会底层绝不是对社会底层的恩赐,相反,社会底层的发展是整个社会整体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差别原则明显借鉴了管理学中的“木桶短板原理”。一个木桶能装多少水,不取决于木桶最长的那块板,而只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板。社会在允许差别时必须最优先地考虑最弱势群体的利益。

   当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本身并非是一个无懈可击的体系。在自由与平等相互矛盾的过程中寻求平衡本身是极其困难的。但是该理论对于我们在社会转型时期建设和谐社会,进行收入分配改革以缩小贫富差距等方面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