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夷陵法院宣判一恶势力集团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7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案进行宣判,其中5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李某学、王某、史某、赵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求强势地位,攫取经济利益,借故生非,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白庙村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李某为首,以李某学、王某、史某、赵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学、王某、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威胁手段,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李某学、韩某逞强斗狠,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赵某共同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李某林共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等5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李某为首,李某学、王某、史某、赵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