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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五

时间: 2015-11-04 14:2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19号

 

罪犯石章书,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柏树镇太坪寨村3组54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章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及被害人23476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于2011年11月29日被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5月22日被调入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宜昌中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章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章书自2011年11月29日起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2012年5月22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二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2014年度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章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0320号

 

罪犯唐先圆,男,1987年11月1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沅河镇鄢家溪村。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河城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先圆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7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河中法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31日被交付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6月23日被调入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5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先圆自2013年1月31日起在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首次减刑考验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先圆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23号

 

罪犯喻甫权,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大岭乡双梁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揭中法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甫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于2006年3月24日被交付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6月23日被调入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4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梅中法刑执字第7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喻甫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月13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梅中法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喻甫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25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梅中法刑执字第23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喻甫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4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宜昌中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喻甫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喻甫权自2006年3月24日起在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4年第三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记功奖励,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甫权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24号

 

罪犯张海论,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镇十八里铺村张瓦房自然庄142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8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8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于2011年12月6日被交付上海新收犯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11日被调入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4月22日被调入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宜昌中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海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海论自2011年12月6日起在上海新收犯监狱服刑,2012年6月11日被调入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2013年4月22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2014年度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26号

 

罪犯曹绘宇,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主张岩村2组30号。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鄂巴东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绘宇犯故意伤害罪,撤销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09)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曹绘宇所宣告的缓刑部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于2013年3月13日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绘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1次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绘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28号

 

罪犯代永超,男,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蔡甸区侏儒街群力村712号。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鄂蔡甸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永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于2013年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永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4次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永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36号

 

罪犯李再根,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清水镇明星村九组。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7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再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于2008年10月29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30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3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再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再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37号

 

罪犯马金顺,男,1992年6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尖山乡双河口村4组4号。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潮湘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金顺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于2011年8月30日送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金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监积,2014年度1次省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顺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39号

 

罪犯乔光超,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魏坝村五社26号。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同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光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于2009年8月25日送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5月22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6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4月1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乔光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4年度1次监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光超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 0341号

 

罪犯王贤强,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新建村王永周湾5号。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梅江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贤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不服,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梅中法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贤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于2012年6月19日送广东省梅州监狱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贤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次折算表扬奖励(广东省梅州监狱获得),2014年第二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贤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43号

 

罪犯张森,男,1980年4月19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岳家镇观音村4社。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潮阳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森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不服,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2006)汕中法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于2006年6月15日送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9月8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29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11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7月24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4年度1次监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森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44号

 

罪犯陶攀宇,男,1983年11月17日生,土家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渔峡口镇赵家湾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大刑初字第00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攀宇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8000元。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于2008年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18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2006年2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攀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2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4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攀宇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