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把握“坚决抵制司法领域错误思潮影响”和“学习借鉴西方法治文明成果”两者关系的几点思考
当前,宜昌法院“两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专题教育活动正如火如荼。政治部出了一道事关大是大非的命题作文:如何正确把握“坚决抵制司法领域错误思潮影响”和“学习借鉴西方法治文明成果”之间的关系(以下简称“两者关系”)。个人认为,正确把握“两者关系”,应当:政治上姓“党”,把握正确方向;理论上深学,打牢思想基础;制度上规范,形成长效常态;实践上认真落实,做好根本保障。具体观点分述如下:
一、牢记“两句话”,在任何时候都要站稳立场
1、司法领域错误思潮影响必须坚决抵制,做到旗帜鲜明不糊涂,坚决不走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邪路”。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中一直存在鼓吹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错误主张,把“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混同于西方的“司法独立"。作为错误思潮,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由来已久。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行“全盘西化"战略的一部分,“司法独立"的错误思潮一直是阴魂不散,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二是来势不小。发生在2017年1月14日的那场网络舆情,相关的描述是: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时的讲话一出,一石击起千层浪,顿时舆论喧嚣,沸沸扬扬,纷纷称:没有司法独立,哪有司法公正?对此,最高法院立即反击,从14日上午至16日清晨,连发5条法官微博,阐述我国宪法、司法制度坚持的"独立审判的法治原则",决不是西方的"司法独立"。尽管错误思潮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代表的是一股力量,一股不容我们小看轻视错误思想。三是来者不善。错误思潮无视西方“宪政民主”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之间、西方政党制度与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间、西方"三权分立”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体之间的根本区别,完全不符合我国国情。其动机和目的就是要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如果不进行坚决抵制,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法治道路、司法制度及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就都会受到严重冲击,遭受严重损害。其本质绝非善意善行善举,这叫得做“强人所难”,也就是“霸权主义”行为。作为国人,则是不明真相、不辩是非。
2、西方法治文明成果应当学习借鉴,不可盲目排外,重走过去闭关锁国的“老路”。这里的"学习借鉴",不是简单地"拿来主义","照搬照套"西方模式,依样葫芦画瓢或者"东拼西凑",玩小孩子的积木游戏;也不是“全面移植”。应当是汲取其精华、去出其糟粕,是“扬弃”,是"提炼",把符合我国国情的东西借鉴过来,为我所用,补自己的板;把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东西抛弃在国门之外。为什么要学习借鉴?主要理由有四:
(1)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其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
(2)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器和法宝,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法治优于人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公权为关键的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3)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已经70多年了 ,历经坎坷,也已经走出了一条成功之路。其中,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作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描绘了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这些都是法治建设、法治道路上的重大决策、重大步骤和成功的重大标志。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上也有创新发展,配套形成了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治理体系。5-28日又颁布了《民法典》,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十分鲜明。这是重大法治建设成果。
(4)要想现代化,必须法治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管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我国由于封建统治时间长、影响深,民主政治的实践的时间短,只有70 年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300年发展历史所积累的经验相比,我们还有许多的不足,存在不少的漏洞和弊端,需要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借鉴,可以帮助我们少走弯路,节约成本,缩短时间和距离。
二、把握“三条”要义,在任何时候都要划清"界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什么意义了”。我们党对法治道路问题历来高度重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始于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至今已经70多年了,历经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艰辛探索,巳经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成功之路。下一步如何沿着既定的法治道路持续前进?需要处理好“两者关系”。处理“两者关系”最根本问题就是要搞清楚、把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西方法治道路的本质区别、本质特征,这是我们增强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我们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政治前提和基本遵循。是不是、符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看三条:
1、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和根本要求,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和基本经验。首先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实践证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最根本保证和根本要求;其次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题中之义和基本经验。党领导一切的体制和机制是在历史中、实践中形成的。任何时候、任何事情离开了党的领导,都不行:革命战争时期离开了党的领导就打败仗;建设时期离开了党的领导就走错路;改革时期离开了党的领导,改革就不成功。例如,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我在家中看过了一系列的红色电视连剧,“朱毛不分家”,没有“朱”哪有“毛”?朱毛一分开,红军就打败仗。这句话,极具有神秘色彩。朱毛,一个是军长,一个是政治委员,实质上是再强大的红军队伍,也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因此,党的领导这是同西方法治的最本质的不同。无论是学习借鉴、创新发展,还是坚决抵制也好,方法措施千条万条,离开党的领导就是死路一条。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和根本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宪政民主"和分权制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我国的政党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党竞争”;以公有制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不同于西方私有制的市场经济。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学理支撑和行动指南,其思想根基和内在精神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不同于西方个人主义。契约自由来讲,西方法治没有什么限制,我国法则有公序良俗基本原则。尤其是《九民会议纪要》中有一段“引言”写的特别好: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
三、摆正"四个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充满自信
“权力分立与制衡”是西方法治的三大原则之一。把握好其思想精髓,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机关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责关系,有利于我们按照职责分工与权力制衡的法治原则,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充分释放“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功能和制度优势,增强制度自信。
1、人民法院与同级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党对政法的工作领导,一直以来讲的是思想政治领导。今年1月中央颁布了《政法工作条例》,第一次以条例的形式对党委及其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作出了的明确界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主从政治、思想、组织三个方面进行的全面领导。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各单位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工作职责进行指导、支持和监督;政法各单位应当按照请示、报告、决策、执行等基本制度要求的方式接受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政法工作条例》还对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包括监督制约、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导整改、责任追究等"五大体系",还规定了包括“十项原则"、“十个根本”在内的保障体系。
2、人民法院与同级人大之间的工作监督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干涉”的宪法规定,不排除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人民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人大的咨询和代表的评议,办理并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和建议,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法官由人大任免。宪法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审查人大决议决定的权力。前些,就有法院的法官对人大决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判决的荒唐之举。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法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与人大不是相互监督的关系。当然也发生过人大监督人民法院的个案办理被通报纠正的问题。
3、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还可以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4、人民法院与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判决和裁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经过人财物省级统管的司法改革,减少人民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同时,依据“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中央发布了《领导干部不得车手过问具体案件记录、留痕、问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