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林业碳汇+生态司法” 双重助力守护“绿水青山”

时间: 2024-06-07 08:41 来源: 秭归法院

“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时,引导赔偿义务人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以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办案机制。

作为坝上库首第一县,秭归承载着保高峡平湖美丽画卷,护三峡库区生态屏障的重要使命。秭归法院作为试点地区法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作用,探索建立了“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赔偿新机制。

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认购林业碳汇机制的办法_00.jpg

2024年5月,秭归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分局等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认购林业碳汇机制的办法(试行)》

该《办法》系统而全面地规定了在行政执法和生态司法过程中,适用认购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原则、运行流程、适用范围、碳票的管理与核销等内容明确赔偿义务人在认购林业碳票这种赔偿林业碳汇损失方式时应承担的义务和碳汇损失赔偿的法律后果等。

认购林业碳汇赔偿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直接或间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放火、失火、盗伐、滥伐以及故意毁坏林木等毁林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认购林业碳汇赔偿的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无异议;赔偿义务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义务人自愿对受损森林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含替代性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自愿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进行赔偿;赔偿义务人有相应履行能力。

认购林业碳汇赔偿的操作流程

赔偿义务人自愿签署替代性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诺书或碳汇损失赔偿承诺书后,相关部门向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通知书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通知书后组织测算赔偿义务人认购林业碳汇的金额和碳汇损失量相关部门收到林业主管部门反馈的结果后引导赔偿义务人认购并核销林业碳汇赔偿义务人履行完毕碳汇损失赔偿责任的,相关部门应在相关文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可以依法作为赔偿义务人从宽处理的依据

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秭归法院出台该《办法》是助力秭归建设三峡生态文明窗口的重要举措。接下来,秭归法院将狠抓工作落实,积极探索实践,继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强化生态修复举措,生态“破坏者”成为环境“修复者”,以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