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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詹红荔审判实践中的群众路线

时间: 2012-01-13 15:39
    随着詹红荔事迹报告会在人民大会堂的隆重举行,詹红荔的名字在中央各大媒体、各大网站频频亮相,这位先后荣获“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模范法官”、“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福建省优秀共产党员”、“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福建省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吸引了无数受众和网民的视线。詹红荔一直所秉持的“群众的信任是无言的丰碑”的工作理念也迅速在全国法院干警中流传开来。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公正廉洁执法的大背景下,及时研究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意义,对于进一步扩大詹红荔先进事迹的社会影响,继续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需求和人民群众关切期待,深入开展“群众观念大讨论”、“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十分必要。

    一、“三三九不”工作法的基本内涵

    “三三九不”工作法即庭前的“三个不开庭”: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促使其认识到违法性的,不开庭。庭中的“三个不轻易”:被告人没有真诚悔过的,不轻易下判;被害方没有得到精神抚慰,达不成和解的,不轻易下判;可以判非监禁刑,但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不轻易下判。庭后的“三个不松手”:入监后延伸帮教没有到位的,不松手;回归社会的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的,不松手;发出的司法建议没有落实的,不松手。紧密结合少年审判工作实际,环环相扣,形成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完整链条,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二、“三三九不”工作法的时代特征

    毛泽东同志在《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法》一文中指出:“人类总是不断发展的,自然界也总是不断发展的,永远不会停止在一个水平上。因此,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詹红荔以9年丰富的基层法院少年审判的司法实践,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淳朴的感情,不断总结,不断发现,不断创造,摸索出一套体现司法为民宗旨、贴近当前发展实际、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方法,其时代特征十分明显。

    第一,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革命战争年代革命根据地形成的司法工作方法,其特点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詹红荔科学地继承了这一司法工作方法,在处理相邻关系、土地承包合同等纠纷过程中,坚持深入现场,实地勘查,了解情况,现场办案。

    第二,打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烙印

    詹红荔办案,依据的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的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条文规定,彰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其行为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三,倡导的是社会主义优良风尚

    我国几千年华夏文明,留下了不少优秀的文化遗产,以及以“仁爱、自强、谦和、忍让”为代表的优秀品格和善良风俗,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封建迷信残余遗留下来。詹红荔以其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全面把握,通过个案的有效审判,坚决破除含有封建残余的陈规陋俗,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促进了乡村的精神文化建设。

    第四,体现了能动司法理念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司法界长期争论的一大难点、热点问题,詹红荔以自己生动的实践,坚持“要办好案,不仅要讲法律,更要讲社情、民情,要向老百姓学习”的朴素思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查访事实,积极指导举证,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尽最大努力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用行动成功地回答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难题,生动地体现了能动司法的指导思想。

    三、“三三九不”工作法的价值取向

    詹红荔作为一名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成长起来的基层女法官,其探索形成的工作法不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而且体现出明确的价值取向。

    第一,“三三九不”工作法的理论价值:新时期人民司法必须继续坚持走群众路线

    詹红荔坚持从群众到来,到群众中去。詹红荔常说“要办好案,不仅要讲法律,更要讲社情、民情,要向老百姓学习”。她在工作中一直坚守一个原则:创设一切条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组织引导群众、当事人参与到审判活动、帮教工作、法制宣传活动中来,让他们在参与过程中产生共鸣,获得自我教育。这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少年审判实践的生动运用。如在庭审活动中,邀请当事人的亲友参与对被告人的教育;调解工作中,借助第三方力量参与协调;在帮教工作中,组织未成年犯服务社会,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法制教育中,组织了“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校园法制漫画大赛”、“演讲比赛”等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得到感悟和体验。詹红荔在发动群众参与的过程中,扩大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詹红荔以“一个共产党员,不论份内份外,如果需要,都义无反顾;一个人民法官,不论庭内庭外,如果需要,都责无旁贷”作为工作标准,而“三三九不”工作法正是她这个标准的生动诠释。每一环节,都浓缩着詹红荔对人民群众浓浓的真情与深深的责任。根据规定,未成年罪犯在法院判决之后,无论判何种刑罚,都将移送有关部门监管执行。目前社区矫正制度还不完善,社会风气还不是很好,詹红荔认为这些失足少年是她审判的,她更熟悉那些孩子,自己有责任把工作延伸到监区、社区,直至他们完成改造、重塑人生。如果没有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情感,是不可能有如此强大的动力的。

    詹红荔时刻将人民群众的事放在心上,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詹红荔了解到现在群众最关心的是如何让自己的孩子远离犯罪、健康成长。她把少年审判工作从法庭延伸到学校、社区、家庭,推出互动式法制教育、QQ在线、法制漫画展板等一系列法制教育新模式,给居民开设心理讲座,帮助家长矫正教育方法。去年南平“3·23”案件后,校园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詹红荔及时编辑了校园安全宣传册,制作了校园安全展板,到各学校开展校园安全教育。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体现了司法与人民群众需求的良性互动,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深厚根基。

    第二,“三三九不”工作法的职业价值:新时期人民司法必须切实体现人民性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只有在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的人民性才最为彻底和广泛,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实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人民性是认识和处理一切问题的立场、依据和指南。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我们开创人民司法新局面的重要基础和动力。当前,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东南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问题接踵而至。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智慧和答案。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性,我们才能够最终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挑战。詹红荔认为:“办好案,案结只是逗号,事了也仅仅是分号,人和才是一个完美的句号。!”她的“三三九不”工作法正是在这一观念指导下体现着实实在在的人民性和司法关怀。

    詹红荔认为对待少年犯不能一判了之,要关心未成年犯判决后对未来的打算,了解社会对他们的接受度。所以审判结束后,詹红荔始终坚持回访这些曾经犯错的孩子。面对那些还处于懵懂期的少年犯,詹红荔将法官与母亲的角色融为一体,让少年犯真真切切地感觉到有人在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孩子们都亲切地称之为“法官妈妈”;她还鼓励那些孩子重树信心考大学,勾手约定考上后给他们庆功。她把始终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大事,时刻放在心上。詹红荔常说“在对失足少年从宽处罚的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案件背后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了恢复?”詹红荔总是把失足少年的案件都看成是大案,始终全身心地投入,认真地办理每一件案件。她不放过任何一次与孩子们沟通的机会,通过沟通宣传法律、教育孩子们;她不放过任何细枝末节,以此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突破口。就像她常说的那样“失足少年思想不成熟,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要给予他们更多的爱心和关怀”。

    她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好坏的评判标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詹红荔始终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第一要求,她追求的不是枯燥的结案数字,而是当事人满意舒心的笑容。她一直以“办好案,案结只是逗号,事了也仅仅是分号,人和才是一个完美的句号”为目标。当前,社区矫正制度还不完善,社会风气还不是很好,面对失足少年,詹红荔愿意花更多的时间更熟悉那些孩子,认为自己有责任把工作延伸到监区、社区,直至他们完成改造、重塑人生。正是对群众怀有的深厚情感,才让詹红荔九年如一日、一直保持着如此强大的动力,没有让庭审只会流于形式,而是能主动地让司法职能向社区、学校延伸。

作者单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