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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

时间: 2012-01-13 15:36
编者按

    2011年,宜昌法院向全省法院第21届学术讨论会报送的41篇优秀论文中,共有10篇获奖。其中,一等奖2篇,二等奖3篇,三等奖4篇;优秀奖1篇;有8篇论文经省法院推荐参加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参评,有5篇获奖,其中二等奖2篇,优秀奖3篇。宜昌中院成为唯一连续14年荣获全省法院学术讨论会组织工作先进奖的中院。本刊将分期刊发其中部分获奖论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内容提要】法院文化是融注在法官群体内心的法制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法院的组织、制度、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法官群体日常工作和生活的行为方式,是法官群体的法律语言、法律文书及司法行为体现出的精神、信仰。影响法院文化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受到传统文化、外来文化的影响,又要与地方文化、法律文化相融合。而法院文化与地方文化的结合,关系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本土化、具体化、实用化,关系到法院文化的生命力。位于三峡地区的宜昌市法院,将三峡文化的积极元素有机融入法院文化建设中,打造出具有本土特色的法院文化。透过三峡文化与法院文化的关系,可以发掘地方文化与法院文化的结合点和融合力,从而找到法院文化生存发展的土壤。

    一、导言:法院文化建设中地方文化之力

    法院文化是指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和法院活动的看法、态度、评价等等的观念形态,从而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行为模式、相关制度和器物文化的综合体。法院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支,是来源于司法实践、发展于司法实践并能较好指导司法实践的“软实力”,有着思想导向、精神激励的作用,对法院工作、司法形象有着明显起着根本性和长期性的推动作用。

    法国社会学研究者布尔迪厄认为,“要进一步了解作为行动者的个人或群体在交错的社会结构和心态结构之双重运作中的实践逻辑,就必须具体地结合特定社会空间中的社会结构和心态结构的特征,即把行动者的个人或群体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实践所面临的客观社会制约性条件、所寓于其中的社会场域及行动者自身的特殊‘习性’,加以通盘考虑和分析……”[1]这种对社会运作的分析方式,类似于中国的“天时地利人和”,即客观的社会制约性条件、所处的场域和行动者自身特殊的习性,结合三者进行考察才能真正分析和了解某种社会状态。[2]法院文化亦如此,其发展受到特定历史环境下的社会实践、特定社会场域特征及特定民众的特殊习俗的影响。通过对法院所在具体环境的特征进行剖析,不仅可以找到法院文化的本质所在,也可以找到提升或者改变法院文化的可行道路。源浚者流长,根深者叶茂。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充分体现了人们司法事业的特点”[3]。离开地方文化谈法院文化,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每个地方的文化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起点、过程和条件以及主体选择性都具有自身的特色,这种特色不仅意味着法院文化的变革要适应本土经济、历史、文化条件,而且意味着只有这种本土化了的法院文化才能得以发展,只有融合了地方文化的法院文化才能厚重凝固、内涵丰富,才能不断发展和提高。法院文化只有扎根本土,承接地气,才有旺盛的生命力,才能发挥实际效用。

    二、现状:法院文化建设中地方文化之缺

    现行法院文化建设各方面虽然发展较快,但其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抽象化有余、实践化不足,文本性过强、操作性较弱,以致限制了法院文化建设的长足发展及其价值发挥。法院文化建设能否取得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真正效果,不在于有没有采取措施,关键在于能否从实际出发,特别是与地方文化相结合,打造特色文化,使干警从心底认同、接受、适应。

    (一)精神文化的浮而不实

    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要培育法院群体的精神特质。而精神文化建设侧重于意识形态上和思想领域。要形成特有的法院精神文化,需要长期的努力、艰苦的探索、执着的坚持,而非一朝一夕、一章一制可为。由于我国法治文化,尤其是现代法院文化的发展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环境受限,在加上一些法院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对精神文化建设知识不够、认识不足、方法不当,出现了精神文化建设口号化、形式化、虚浮化、行政化的弊端,而缺乏调查研究、缺乏长期规划、缺乏持之以恒、缺乏提炼总结。很多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将精神文化建设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同于政治宣传、理论说教,精神文化建设不能与审判业务、日常言行和地方文化结合,与实践脱离,没有对当地文化进行挖掘、提炼、吸收,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

    (二)行为文化的多而不厚

    法院行为文化是精神文化的外化,是物态文化建的体现,是制度文化的落实。当前由于许多法院在文化建设中缺乏核心价值观的深入分析和实际结合,精神文化空洞、制度文化抽象、物态文化形式,整个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和方向不明确,导致的后果就是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一些法院开展了摄影、书画、棋艺、球类等多种活动,但这些活动常常不能与法院所在地的条件相适应,不能与法官的年龄、经历、职业、学历相结合,不能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相协调,停留在外在活动的认识层面上,法院文化建设活动中,出现较多的就是“摄影书画展”、“体育运动”、“文艺汇演”等。这类活动的结果是组织多成员少,项目多活动少,宣传多参与少,没有很好的调动法官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没有真正提升法官的精神风貌。如果将行为文化与精神价值等内涵割裂开,将行为文化与所处的现实环境割裂开,而不能有效的将法院行为文化与地方文化相结合,则会造成法院文化的“边缘化”以及“功用化”。

    (三)制度文化的空而不力

    制度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保障。当前,一些法院在制度建设上只是将上级部门的相关制度规章直接适用或不加区分的套用,而没用对本地本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研究、总结,进而摸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思路,使很多规章制度不科学不完备、问责程序不明晰、缺乏可操作性、不能贯彻落实,这样的后果是很多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甚至走样。调查显示,南京市两级14个法院中,多数没有成立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没有制定法院文化建设中长期规划,没有法院文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未能形成长效机制,处于抓抓放放的任意状态。[4]

    (四)物态文化的硬中失软

    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各地过分注重外在的场所化建设,以大、高、新为目标,千篇一律。其次,各地法院都充分利用“文化建设”契机,率先把自己的法院“硬件”建设上了一个新层次。最近几年,笔者到各地法院时候,基本上都会有机会参观新建的审判大楼,这些新建的审判大楼,在造型上都极力表现与法律有关的象征意义。很多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通过加大审判法庭的建设、院内园林的精心调配,楼道室内的现代装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很多法院物态文化建设形式相似,大同小异,忽视本地经济条件、自然风貌、文化风俗、群众感受,法院物态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内涵空洞、虚浮、单一,没有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的真正融入到“硬实力”中去,对物态文化如何承载本地文化和法院文化的精神元素没有深入研究和认真探索。

    三、范例:法院文化建设融合地方文化之探(以三峡文化为例)

    法院文化作为法院的“生活模式”,是不同国家法院和同一个国家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差异的重要原因,对法院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具有较大影响。[5]打造一流的具有特色的法院文化需要从实际出发,将法院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法院发展的环境相结合,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充分体现个异性特征,在挖掘整理和继承本院历史传统的同时,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和自身实际,将法院文化建设与地方文化相结合,勇于探索创新具有本院特色的法院文化内容、形式、工作机制和传播手段,积极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院文化品牌。宜昌是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所在地,又是巴楚文化之乡,也是爱国诗人屈原和民族友好使者王昭君的故乡。因此,宜昌是三峡文化的典型代表。在这个文化博大深厚的地方,宜昌市两级法院依靠天时、地利、人和,在将法院文化建设与地方文化——三峡文化如何融合的探索之路上走出了自己的脚印。

    (一)名人文化发掘精神内核

    宜昌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首先是建立自己的法院精神,让司法核心价值观始终占据全市法院群体的精神世界。宜昌法院把握精神引领的价值核心,认真分析历史和现实,寻找共同规律,在历史名人文化中挖掘适出社会现实的元素,例如将屈原精神予以发扬创新,与法院文化建设相结合,以屈原文化为圭臬,领会屈原文化的真谛,把握精神引领的方向性,将屈原文化知荣明辱、志洁行廉的精神内核与现代法院文化相结合,从而倡导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善恶观、荣辱观,弘扬新风正气,创建廉洁、和谐、公信法院文化。昭君文化则反映了人心所向,和为贵的一种精神。宜昌法院在文化建设中,以促进和谐、维护和谐为根本目标,把昭君文化中的和谐精神与法官道德理想信念的培育相结合,与司法行为、机关建设相结合。

    (二)移民文化激扬行为多元

    移民文化为法院行为文化带来了丰富的元素和暂新的思路,使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更具有活力和生命力。三峡上游库区移民、葛洲坝和三峡工程技术工人移民、就业移民、沿海城市产业移民、移居城市的吸引力移民以及专业人才移民等使越来越多的移民融进了宜昌这座城市,使三峡地区的移民文化变得丰富起来,也更加具有活力。顽强拼搏、开拓进取、开放包容、兼收并蓄是三峡移民文化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宜昌法院发扬移民文化精神,将其与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结合,促进法院文化的多元化和包容性,通过开展扶贫帮弱、创优争先、学习交流等一系列活动,使得宜昌法院的行为文化多元丰富,极具特色。

    (三)工程文化引发制度革命

    法院制度文化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法院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保证。宜昌法院注重制度文化在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的作用,把在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规范化文化,以一整套制度固定下来,营造井然有序的工作氛围。水电文化注重思维的慎密、严谨,程序的科学、合理,逻辑的清晰、有序,而这些正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三峡工程所带来的典型的水电工程文化正为法院的制度文化建设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思维、思想和理念模式。工程文化对法官思维、法院管理有深刻的影响,如缜密完整的逻辑思维是法律的基本原理,规则合理性是法律制度合理性的基础。

    (四)山水诗歌孕育独特物态

    物态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宜昌处于长江中下游交汇之处,依山旁水,风景秀丽,被评为国家卫生城市和森林城市。宜昌法院合理利用地势条件,努力创建园林式机关,在美化、绿化、亮化上,裱饰天平利剑,彰显公平正义;布置文化长廊,发挥警示功能,设置精致、得体、寓意深刻的山石、水纹园艺景观。宜昌中院的审判大楼矗立于石山之上,地基牢固、视野开阔,傲然屹立于四周,大楼四周具有三峡地质风貌特征的“三峡奇石”随处可见,各种风格、形态、大小各异奇石上雕有各种法律谚语及警世格言。

    四、启示:法院文化建设融合地方文化之路

    文化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又指导着实践。法院文化建设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创新,才能与时俱进,才能有力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各地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地方文化融入其中,为其注入活力、动力,这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有益探索。不同区域的文化可以培养出不同的法治发展模式、带来不同的法治环境,有什么样的文化环境,就有什么样的司法发展路径、司法建设效果。如果法院文化建设不与地方文化相融合,即便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工作部署,执行起来也会非常被动,如果法院文化能在地方文化上找到源泉和动力,就会同频共振,加快法治进程。

    (一)内化于心,精神引领

    精神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心。精神文化是引领性文化,法院要立足自身实际,认真总结、精心提炼最能反映群体共同意志,符合群体成员共同愿望的本质精神作为“法院精神”,以向社会展示法院整体形象;精神文化是服务型文化,要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司法理念,发挥本地古今优秀人物的导向作用,使法院及法官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如通过屈原文化的感召,激励法官的廉洁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精神文化是包容型文化,例如三峡移民文化的包容性给法院文化建设树立了宽容大气、合作共赢等理念和价值观;精神文化是先进典型文化,先进典型是法院精神文化的具体人格化,先进典型以实际行动来诠释法院文化的灵魂,对法院文化建设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展现了法院文化的精髓和强大感召力。

    (二)外化于行,传承创新

    法院的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动态体现。地方文化中的创新元素应当挖掘、开发,如宜昌法院在文化建设中可以弘扬三峡工程中的敢闯新路、勇于创新、勇于创业的精神,激发和凝聚各级法院法官的智慧和力量,为法院文化建设注入强劲的内源动力;可以倡导水电文化的严谨细致,培养法官严谨慎密、细致耐心的的工作作风,加强司法行为的准确、严谨、严肃、严明。各地法院在行为文化建设如何吸收地方文化的有利因素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如北京法院组织开展“人文奥运、礼仪北京”职业礼仪活动、“迎奥运、强素质、树形象”文艺汇演等文化活动;陕西户县法院兼收并蓄各种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地方文化资源,如将民俗习惯在审判活动中积极转化运用,发挥其独特促进社会和谐的优势[6]。总之,行为文化建设要从广大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贴心的事情入手,要最大限度地寓教于乐,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让他们变法院文化建设的被动为主动。

    (三)固化于制,系统构建

    制度文化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保障。[7]制度文化建设既要把握司法的规律性,又要调查研究,掌握司法的本土性,使制度真正具有生命力和科学性。例如关于考核制度的建设,中西部地区法院由于经济条件和地理条件的限制,单纯用公务员考核标准或者要求象发达地区法官一样用结案数等指标来考虑是不现实的,因此,中西部法官业绩的考评应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但是又要与本地实践结合,积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色彩的考评机制。规章制度只有考虑民俗民情,考虑文化传承,将民族文化与法院文化融合,才能严密、可行、信服。如在少数民族较为密集的地方,制定实际可行的少数民族地区司法诉讼联系机制和陪审制度,健全少数民族法官的招录、培训制度;结针对一些少数民族更愿意将其矛盾纠纷在交给有威望的长者在本族内部化解,法院在制度建设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有效的调解机制,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创造制度环境。

    (四)承载于物,感召激励

    物态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注重文化物化、凸显职业特色,切实提高法院文化建设的生动性,外塑形象,扩大法院文化的影响力和感染力。首先,物态文化建设的重点是人本文化,要以人为本,加强软、硬件建设,落实各项利民、便民措施,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其次,物态建设要体现司法理念和文化底蕴,其中文化底蕴的重要一环就是地方文化特色。要从法院场所文化和装备文化入手,建设“人文法院”。在法院庭院、审判大楼、信访厅、会议室等设置体现法院精神及地方文化的格言警句、图画雕塑,将进取、包容、诚信、慎思等理念融入到建筑、装饰和法庭布局之中,形成有地方特色、文化底蕴、历史内涵、法治精神的法院建筑风格,增强当地人民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众对法院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再次,物态建设要继承和发扬当地民族的至诚守信、勤劳勤俭、自强不息、勇于创新的民族精神,要将民族文化的先进要素合理吸收,并不断更新,形成凝聚法院文化的物质环境,用物态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

    五、结语

    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具有较强的包容性,既要传承和吸纳本土文化的精华,又要突出基层法院工作的特点;应当具有鲜明的民俗性,挖掘各种民俗文化中对法院工作有价值的内容,使民俗文化精华在法院文化中有所体现;应当具有浓厚的本土气息,将地方深丰富的文化资源融入到法院文(下转第25页)(上接第21页)化建设中去。法院文化既是历史的,又是现代的;既是世界的,也是地方的;[8]既是开放多元的,又是因地而异的。文化耕耘真情,文化激发智慧,文化集结善力,文化促进公平。中国地方广大,经济发展不平衡,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自然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而表现出不同的特色,而不同的特色造就法院文化的丰富与多姿。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尽管已在全国各地法院中兴起建设热潮,但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将实践和理论加以丰富和完善,最终为培育先进法院文化,促进司法文明,奠定坚实基础。

注释

[1]高宣扬:《布尔迪厄的象征性实践和权力运作》,见陈贵喜等译:《后现代主义哲学演讲录》,商务印书馆2003年8月版,第191页。

[2]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3]路世明:《王胜俊: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法院文化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12日。

[4]《我市法院文化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载《金陵法苑》2011年第1期。

[5]吕芳:《法院文化的力量和当代法院文化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2日。

[6]西安市人民法院课题组:《审判中运用民俗习惯的价值》,载《中国审判》2009年第7期。通过对户县法院的调查,69%的法官在调解阶段运用过民俗习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21%的民事案件直接或间接运用了民俗习惯。

[7]王兵:《一朵绚丽绽放的法院文化建设之花》,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21期。

[8]〔美〕菲利普·巴格比:《文化:历史的投影》,夏克、李天纲、陈江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版。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获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全省法院第21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因篇幅所限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