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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4800余万元!组队买卖U币,法院判了

时间: 2023-02-22 10:17 来源: 长阳法院

近日,长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

  陈某、唐某二人系关系要好的朋友,后成为某公司同事,为快速实现发财梦,二人想到······

  2021年下半年,陈某联系施某通过买卖U币(USDT,一种虚拟货币)为上游犯罪洗钱牟利。2021年9月,陈某投资50万元购买U币并负责指挥,施某负责换取U币、从中联络并做交易担保,唐某负责买卖U币具体操作。陈、唐二人又陆续邀约了黄某、邱某、林某等人充当取现手,使用各自名下银行卡帮助转账和取现。每交易1万元,陈某、唐某就从中抽取120元,其中取现手获利40元,剩余80元由陈某、唐某按三七分成。经鉴定,该团伙自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3月9日取现244笔共计36695815元,陈某、唐某等人分别获利20万元、12万元不等。

  后来陈某、唐某觉得上述模式风险太大,遂考虑改变“经营模式”,转而使用京东商铺虚假交易来牟利。2022年1月中旬,二人与黄某、邱某、林某共同出资110万元,注册了京东商铺专门用于虚假交易,实际上是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赌资充值牟利。该团伙将京东店铺内生成的订单号和二维码发给赌博网站,赌博网站关联制成充值入口的跳转链接,这样赌客扫码充值的钱就直接进入陈某等人的京东商铺账户内。陈某、唐某按照交易数额的15%扣除手续费后,再将洗白的钱分发到赌博网站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内。经鉴定,该团伙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3月17日共计收款24244笔金额12063908元,陈某华、唐某堃等人分别获利50000元、24000元不等。

  法院认为,陈某、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2022年11月30日,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陈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唐学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违法所得并予以追缴。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虚拟货币”是一种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互联网,由公司或个人拟定规则出现的兑换工具,原本只存在于“网络游戏”。近年来,国外一些企业打着发展高新技术、和法定货币挂钩等炒作概念,为“虚拟货币”添加金融属性,即所谓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就是常见的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文中出现的U币(USDT)又称泰达币也是其中的一种。

买卖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合法吗?

2021年9月15日,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提醒广大公民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通知》一锤定音,将买卖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然而,还是有不少人顶风作案,妄想着靠“炒币”发财,终究难逃法网。因此,广大公民一定要知法守法,不要参与炒卖“虚拟货币”,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同时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虚拟货币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