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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七起”至,打包化解“一次”结!

时间: 2024-10-21 09:22 来源: 秭归法院

“我们提起的七个案子,法院都帮我们解决了,没有法官耐心讲法律说道理,事情不会这么高效顺利。今后我们会根据业主提出的诉求努力改进,争取给业主提供更舒适舒心的居住环境!”

近日,秭归县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来到秭归法院立案庭,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扬正义 公平判决促和谐”的锦旗送到承办干警手中,感谢他们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物业公司与业主和谐相处,共建美好家园。

化身“啄木鸟” 实地访查促调解

据了解,在该物业公司所服务的小区内,部分业主因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不满意,长期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与业主多次沟通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遂向秭归法院起诉多名业主,要求其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诉前调解团队对被告业主进行电话沟通,业主反映自己也有一肚子苦水要倾诉,物业管理存在不足,确实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质量。

“小物业”背后是“大民生”,为从源头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团队联系上原被告一起在涉案小区进行实地排查。

在排查中发现被告们提出的问题里,一些确实体现了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原告愿意减免一定物业费并承诺会积极做出改善、提升服务质量。5位业主见自己的诉求得到回应且物业公司愿意作出让步,也当场表示会补缴物业费,原告随即递交相应的撤诉申请。

公平审判 案结事了助人和

但仍有两位业主态度强硬,不愿意支付物业费。承办法官在多次释法说理、调解无果后,公开审理判决了案件。

在其中一案的庭审中,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

但面对原告提出的高额违约金,法官剖析案情,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只能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认定该协议存续期间被告拒交物业费的违约金,而后期原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之后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同时法官认为违约金是一种惩罚、补偿性质,违约金的给付一般以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只能酌情认定1000元。

判决作出后,周某及时依照判决书支付了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为促进社区和谐,也自愿放弃了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社区是人们居住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家的港湾、情感的栖息地,承载着大家的希望和寄托,需要居民互相间的理解与包容,须要相关单位更多的担当和作为。社区纠纷无小事,秭归法院将继续发挥诉前调解的巨大优势,努力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助力提升居民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