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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时间: 2024-03-29 15:13 来源: 少审庭

3月27日上午9时30分,伴随着法槌声敲响,被告人文某交通肇事上诉一案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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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2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文某饮酒后驾车沿本市城东大道行驶至“新华广场”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追尾前方减速停车礼让斑马线行人的轿车,将行走在斑马线上的一对母女万某、方某(17岁)撞伤,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全身多处受伤的方某系高中学生,当晚其母接其放学后在回家途中不幸共同遭遇车祸。经检测,文某血样乙醇含量165.0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文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万某构成轻伤一级,未成年人方某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伤情严重的方某多次到上海、北京、武汉等地治疗,至今不能上学,身心遭受极大创伤。二被害人为此花费巨额治疗费用。文某垫付被害方医疗费、护理费、救助车转运等费用24.9万余元,但仍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书》支持未成年人方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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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

为保障两名被害人尤其是伤情更重的未成年人方某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用于康复治疗,经被害方申请,一审法院对文某名下的证券、微信余额、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其房产及车辆予以查封,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及两车受损的损害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方基于事故伤情、治疗及赔偿情况、文某的实际表现,不同意谅解。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被告人文某分别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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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二审庭审过程中,各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人文某在最后陈述阶段向被害方表示歉意,但方某的父亲表示文某的犯罪行为对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不能谅解。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黄家波担任审判长,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陈杨林出庭履行职务。

撑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伞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一直以来,宜昌法院高度重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今后,两级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职能,通过案件的公正审判,不断探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思路、新方法,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文中被害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