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调解!认购林业碳汇3164.56吨
8月14日,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某公司以认购3164.56吨林业碳汇的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据悉,该案系湖北省首张林业碳票签发后认购林业碳汇数额最大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系宜昌法院首例运用“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机制异地认购碳汇的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某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超审批红线使用林地、土地。经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7611.27平方米(合41.41亩)。2022年10月,被告某公司主动对被损毁林木地块进行修复,重建复绿面积为32841平方米。经专家评估认定,损毁林地的各项生态功能不复存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共计288069.72元。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影响周边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复但经专家意见认定,新造林尚不具备生态功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1日向宜昌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共计288069.72元,同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宜昌中院考虑到被告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虽已进行了补植复绿,但补种的树木为幼树,约5年方能郁闭成林初步具备生态功能,发挥生态效益,无法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宜昌中院在认定客观事实存在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被告某公司通过购买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8月12日,宜昌中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市林业和园林局全程参与,提供专业意见,被告某公司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生态损失的数额无异议,并表示愿意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8月14日,双方当事人就认购碳汇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将于2024年8月23日前,通过自愿购买长阳林业碳票的形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认购金额288069.72元,认购碳汇量3164.56吨。
今年,“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工作试点以来,宜昌中院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积极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逐步将认购碳汇融入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目前,宜昌法院已在4起案件中引导当事人通过购买碳汇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认购碳汇量3336.27吨,认购碳汇金额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