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法院发出今年首例不予司法确认裁定书
近日,兴山县黄粮坪法庭审查了一起因民间借贷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起借贷纠纷存在诸多疑点:出借人白某无借款凭证,仅提供了双方微信转账的资金往来明细;借款人吴某下落不明,借款经过、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贷合意均无法核实,且该调解协议系吴某父母代签……鉴于案件事实不清,遂裁定驳回了白某与吴某父母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法官说法: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对其效力进行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而出具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该制度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性,保障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应有功能,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是法院司法便民利民的有力举措之一。
人民调解虽然具有自愿性、便利性、快捷性等特点,但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时,各方当事人除自愿外,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以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否则,可能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当然,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以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