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夫债妻还,是否合法?
生活中,咱们常听见一句俗语“父债子偿,夫债妻还”,那么在法律的世界里这句俗语是否有依据呢?
案例简介
7年前,邹某以家庭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韩某借款共计29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2%),并出具两张借条。
此后,邹某之妻在其中20万元的借条上补签了自己的姓名。借款后邹某向韩某每月持续还款,直至邹某病故。双方对债务出现分歧,韩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处偿还本息。
法官释法
妻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对夫妻债务确定了“共债共签”原则。该原则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的规定,既能够保障夫妻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在债务形成时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极大避免了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中,邹某之妻事后在20万借条上签字的行为视为追认行为,由此邹某之妻应当偿还20万元借款。
子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父亲与儿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律上来说,原则上没有代偿还的义务。但根据遗产继承相关条例,关于父母去世后所欠的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则无需承担;如果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在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还责任,不足部分无需清偿。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债务的偿还责任。
本案中因邹某之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官首先通过银行查询,确认了邹某已经偿还债务的具体数额,随后对双方约定利息中受到法律支持的部分进行了计算,同时,韩某念及朋友情谊,同意将利息总额降低至5万元,双方达成合意,长达七年的借款就此得以圆满画上句号。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给他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注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开支。如果是,借款人另一家庭成员也要当场签字确认,否则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条,以后难以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如果借款时夫妻双方均签字,即使离婚,夫妻双方仍需共同偿还。
此外,要注意保管好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同时要留存银行转账流水、取款凭证、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多种证据。只有证据确凿充分,才能更好的明晰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