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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指导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发展

时间: 2011-06-17 16:08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法律部门,从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而它们的外在表现形式则是由有权创制法的不同国家机关所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大成就——一个以宪法为核心,部门齐全、数量适度、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重大课题时,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是如何看待案例指导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案例指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的需要

    (一)案例指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协调的需要

    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内在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表现在多方面。首先,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指导思想统一,虽然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调整方法不同,但是它们赖以产生和服务的社会关系又具有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它们共同的指导思想。其次,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在下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得到具体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宪法规定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政治制度等根本原则,其原则需要在诸多具体的法律中得以体现。在众多法律中,法律的原则性规范需要在具体性规范中得到落实。再次,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横向的协调、协作关系,遵守、适用或违反一些法律规范,会引起另一些法律规范发生作用,在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之间,在调整性法律规范和保护性法律规范之间,在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之间这种联系尤为明显。另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纵向的等级从属关系,下级的规范不得与上级的规范相冲突,属于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层次分明、位阶有序,上下左右相互衔接,紧密配合。但是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是相对的,因为法律体系对于它所赖以存在和服务的社会关系来说总是第二位的。当社会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法律或迟或早总要发生变化,原有的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出现不协调和矛盾的现象,包括法律规范之间、法律制度之间、法律部门之间的不协调。面对法律体系出现不协调时候,我们不应消极等待它的自然运动,而是应当积极主动采取对策尽快消除法律体系之间的不协调、不和谐,实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尽快完善、高速发展。那么如何在矛盾运动中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走向协调统一,走向和谐科学?案例指导作为一种连接立法和司法的桥梁,其在统一司法理念和执法标准,进而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的理论和实践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力量和作用。所谓案例指导,就是选择典型的已结案件作为案例,为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凡有类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办案方式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以参照相关案例进行,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从而提升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利用案例指导的灵活性对既有的制定法进行补充和改进,在保障法律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同时也不断引进新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使法律在整体上能够及时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加强立法特别是制定法典的同时,绝不能应当忽视案例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我们需要建立统一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实施案例指导制度,无疑会加快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二)案例指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外在协调的需要

    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是相对的,这不仅在于在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由于各种原因总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不协调的地方,更重要的是不能从法律体系自身来解释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体系内在统一性的变化,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所决定的。因而,法律体系与外在社会发展,即法律实施也应当是统一的。在法律体系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到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另一方面又要做到法律与社会的协调一致,而法律内部的协调一致归根结底以法律是否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相协调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如此。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是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是法律的母亲,而不是相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一得问题,归根到底,要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各项法律如何实施的问题。当我们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成为更加突出、紧迫的课题。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立法之后,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就需要国家的政法机关通过行使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把静态的法律制度转化为动态的司法实践,把写在纸上的法律贯彻落实在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之中。随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范围日益拓展,介入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程度不断加深,社会矛盾成因和利益关系日益复杂,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任务会越来越重,确保宪法法律有效正确实施的责任越来越重。面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如何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原则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落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关键,而加强对有指导意义案例的归纳分析,建立切合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案例指导制度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外在社会协调的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孙长山认为,案例指导很突出的价值就在于一个“理”,我们的法制是理由之制,那么案例是法制的活的细胞,所以案例归根到底就在于一个“理”字上,“行为上者,如行如影未知理;行为下者,有情有壮未知气。”案例“气”,它是一个承载着我们法制理性的这样一个“气”。

    (三)案例指导是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权威的需要

    案例指导制度是由我们法制建设的内在规律所决定,也是由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现状所决定。案例指导是解决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有效方法。通过制定案例指导予以明确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疑惑,使现有立法得到统一贯彻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继续发展和科学发展。案例指导制度能有效地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统一。案例指导的重要功能就是统一司法标准,保证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能够有相同或者相近的裁判结果。构建具有地域性、层级性、程序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法制统一性的地区差别性中的作用,减少裁量的随意性。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判例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司法的统一、司法的规范,达到一种同案能够同判的标准。解决“同案不同判”,应通过完善立法、提高法官素质等多种途径来解决,而案例指导制则最有针对性、直接性和可行性。案例指导能够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公信力。案例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它能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帮助人们正确统一理解法律,因为案例指导与法律一样都是公开发布的,案件当事人能够清楚地获知并对案件裁判形成合理预期,公众能够对遵循某项法律规则会产生何种后果、不遵循某项法律规则会产生何种后果产生合理的预期,使公众自觉遵循法律,发挥法的引导作用。总之,充分挖掘和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其统一执法尺度,维护司法公正,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司法权威。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途径和方法

    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缘由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走向和谐统一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如何正确定位案例指导,理顺案例指导和法律、司法解释的关系,完善案例指导工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司法正确发展方向的新要求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六个确保”的提出为案例指导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案例指导工作首要任务的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法律转化为实践。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案例指导如何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完善、服务于大局、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南。在案例指导工作的方式、方法、方向上都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尊重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以案例指导制度推动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以坚持群众路线为宗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为民司法的新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立法要坚持群众路线,司法也要坚持群众路线,这是我国司法人民性的本质要求。群众路线不仅是工作方法问题,更是根本立场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化为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要更多地为群众着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新路子。要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案例指导工作中,把那些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者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其他案件作为案例指导的首要选择范围,通过相关媒体发布相关案例,指导各级政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更加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宽社会主义法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防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以能动司法为理念,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服务大局的新要求

    能动司法是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理念创新。能动司法的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反映了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理念,还要进一步扩大能动司法的视野,创新能动司法的形式,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在选择典型案例中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超前预断,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认真研判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提炼、总结、归纳,把握我国发展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规律,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原则、理念的案例及时进行推广,最终将立法的意志转化为社会效果,积极主动高效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司法保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不断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司法需求,及时出台符合立法精神、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指导案例,使司法工作在为大局服务中更加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案例指导制度中体现能动司法理念,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从多方面进行。

    (四)以科学发展为原则,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

    确保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生命线,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法律也会失去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必须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意识,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公正办理好每一起案件。通过案例指导制度,从具体法律如何适用上,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切实防止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从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实现司法公正、确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提升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因此,在指导性案例中,具体案例的选编,一定要慎重,体现权威性,突出反映法律监督成功做法,比如程序上如何处理、如何把握,以及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结语

    法律的成长是一个动态过程,立法机关创制法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并在此过程中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定司法解释,经实践检验后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新的法律,这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法律成长过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当冲破认识法律的固有局限,发挥司法机关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案例指导制度,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发展完善这一体系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有所作为。要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调研、实施、完善,注意案例指导的连续性、时效性和协调性,推进案例指导工作在立法与司法之间的转化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