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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积极探索诉调对接机制 构建社会稳定和谐

时间: 2010-03-15 09:41
    近几年来,宜昌市两级法院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不断摸索民事审判工作,尤其是人民法庭工作与委托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互动与衔接,着力夯实基层基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推进宜昌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新局面,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宜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全市法院的民事案件调撤率逐年上升。诉讼调解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全省法院名列前茅。市中级法院民一庭、秭归县法院归州法庭、兴山县法院黄粮法庭、枝江市法院安福寺法庭、远安县法院荷花法庭等先后被评为全国、全省的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归州法庭因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被誉为“归州模式”,受到了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联合表彰,并在全国法院系统作为典型经验进行了交流。

    一、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夯实指导人民调解基础

近几年,该院对诉调对接工作高度重视,作为当前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2007年,该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诉讼调解工作构建和谐宜昌的实施意见》,以人民法庭、司法所、村民调解委员会为纽带,依托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中心五级网络”为信息平台,以各乡镇政法工作例会为沟通渠道,构建了“四位一体”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即以法院、司法局为协调指导中心,以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为人民调解指导小组,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以人民调解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工作网络平台,建立了稳定的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通过这个平台,确立了该院由民一庭具体负责对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基层法院相应由分管院长牵头,由民一庭具体负责,人民法庭还设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具体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衔接工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体系。

    通过对诉调对接工作平台的建设,该院民一庭指导各基层法院民庭和人民法庭,为夯实诉调对接的基础工作,在工作措施上,由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担任各村、乡(镇)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员,通过“巡回法庭”,开通“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发放“便民服务联系卡”,提供“诉讼指南”材料等多种形式,形成“法律下乡”的全覆盖机制。如秭归法院归州法庭将法庭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制成便民卡1000份,发放至辖区内各村委会、人民调解员、民调中心户,通过电话联系,对民调人员在调处纠纷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解答。人民法庭通过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并通过协助乡镇党委政府选准配强基层调解干部,把年富力强、有一定法律知识、热爱调解工作、作风公道正派的同志选配到调解工作岗位上来,建立了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各基层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驻乡镇人民法庭的一名法官专门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深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建立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全市法院现有36个人民法庭,均设立了专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多途径全方位的指导和沟通,直接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简易的民事纠纷,对于一些疑难纠纷,在调解组织与人民法庭取得联系后,人民法庭尽快派员上门指导具体调解,同时,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将社情民意反映到法庭,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各基层法院及时通过三级中心五级网络与司法局、基层调解组织联系,共同协商,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前沿哨,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委托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我院十分注重加强对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我院民一庭每年都要深入到基层人民法庭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研、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年来,我院民一庭先后对全市人民法庭80名庭长和业务骨干进行了诉调对接工作的业务培训。

    二、采取有效措施, 讲究方式方法,加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对人民调解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协议的制作,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等方面进行指导。全市法院以“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为原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支持和指导,实现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良性互动。

    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力度。全市各基层法院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人民调解员的实际状况,制定培训计划,采取以政法例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点评调解协议、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方式,就法律适用及调解协议的制作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秭归法院每年对各乡镇民调主任和民调中心户的业务培训就达150次。枝江市法院还将人民调解的文书格式及填写要求汇编成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发给各村民调主任,以便调解协议的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业务能力。兴山法院黄粮法庭以巡回办案与指导调解,旁听庭审参与调解相结合来指导人民调解。黄粮法庭在组成巡回法庭到乡村就地办案以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邀请当地村组干部、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及调解,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实践能力和水平。在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观摩民事案件庭审的同时,对部分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直接参与案件的诉讼调解。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使一些突发性、常见性纠纷在始发阶段就得到及时解决,一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被妥善调处,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二是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指导力度。各人民法庭根据所在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和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对带有典型性的矛盾纠纷调解进行指导,帮助理清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秭归法院归州和郭家坝法庭根据柑橘销售季节,容易发生柑橘购销合同纠纷,对带有典型性的问题,汇编了一些相关的典型案例,组织辖区内民调主任,进行以案说法、以案释法,针对性地讲解订立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如何在销售中防范合同欺诈,保护柑农利益等。为指导人民调解员及时调解柑橘销售纠纷,法庭的指导人员还经常现场指导和开通24小时热线电话指导,法庭在当地人民群众中的信任度大大提升。

    三是加大对调解协议书评查力度。各基层法院协助乡镇司法所指导和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工作台帐。凡是经过人民调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入档,以备检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定期选派专人进行评查,对不足之处及时纠正,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制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四是加大信息通报和司法建议力度。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互相通报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解工作情况。人民法庭在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调解或审理终结后,及时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走访,动态摸排民间隐患纠纷,强化可诉案件的预防。人民法庭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和人民调解员多途径了解民间纠纷的情况,交换信息,对纠纷苗头“早发现、早疏导、早调解”,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预防。如枝江法院安福寺法庭在审理一私营企业主的经济纠纷案件,到该企业主所在的安福寺工业园进行调解、走访时,发现安福寺工业园区一些私营企业主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方面在与外地客商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过于草率,过于轻信,不会运用合同法来及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不按照法律规定来及时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为使工业园区的企业走上良性的经营发展轨道,安福寺法庭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所存在的法律隐患充分了解情况后,给企业的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法庭的司法建议很快得到安福寺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乡镇综治委、法庭和司法所组成班子,对园区的私营企业主进行了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集中培训,受到了私营企业主的好评。全市法院仅去年给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300余份,使得一些纠纷隐患及时地消除在萌芽阶段。

    三、强化诉讼引导,注重程序性衔接,不断完善委托调解机制。委托调解是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方式。在诉前、诉中和执行等各个环节,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按照司法为民要求,扎实稳妥地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时俱进的新要求、新举措。全市法院正在不断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新途径,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是加强诉讼引导,探索设置诉前“劝告调解”程序。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对当事人起诉的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立案法官应当询问纠纷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应向当事人主动宣传人民调解,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劝告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进行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避免当事人因不当诉讼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给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坚决要求起诉的,予以立案受理。

    二是注重程序规范,正确处理人民调解协议与裁判文书的效力衔接。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由法院给人民调解组织出具委托函,载明调解要求、调解期限等事项,并告知当事人选择和确定人民调解员,以及调解的时间和地点。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由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法院经过审查,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确定协议的效力或允许撤回起诉。若在一定期限内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一方中途反悔,人民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移送回法院,直接转入原来的诉讼程序。

    四、完善多元化机制,实现诉调对接的良性互动。当前,人民法院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多元化的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更加显得尤其重要。民事纠纷关系到社会最基层、最基础、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民生连着民心,法院要赢得民心,不能仅仅就案办案,坐堂判案,更应该深入到群众中去,用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调解语言和沟通方式顺实情,疏怨情,倡和情。既要解开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要解开他们之间的“心结”,力争息事宁人、案结事了,这是全市法院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市两级法院为了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诉调对接的良性互动。

    一是在调解主体方面,从一元化走向了多元化。改变了过去的诉讼调解单一由法官主持的僵化状况,建立了以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司法联络员为主体的“三员”诉讼内帮调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纠纷。一方面在对牵涉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和一些人员多、牵扯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群体诉讼案件,积极邀请民调组织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参与调解。选聘部分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积极发挥其作为“审判员、协调员、宣传员、执行员”的多重作用参与调解,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在调解程序方面,建立了由庭审调解向前向后延伸到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相互衔接的链条式调解机制,把调解置于法院司法活动的始终。三是在调解效果方面,由注重个案效应走向发挥社会效应。过去我们的诉讼调解只能消极地就案件本身来解决问题,而不能解决纠纷双方案件外的问题,致使有些案件办结了,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完全化解。为了拓展诉讼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社会效果,展现出诉讼调解在新时期多方位、立体化的工作态势,我们建立了多头联动的协作机制。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动,对一些“骨头案”、“棘手案”,积极和人民调解员取得联系,发挥他们人缘熟、威望高的优势,与审判人员共同研究调解方案,面对面和当事人进行交流和沟通,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枝江市人民调解员胡庆堂,是一名70多岁的老人,在安福寺、白洋一带德高望重,多次被请到法庭参与案件的调解,使一些家庭破镜重圆,一些家庭失去支柱的人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与移民、劳动、交通、医疗、工会、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动,化解案件外的政策性落实和急需解决的生活困难问题;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调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探索诉调对接机制,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多方协作、创新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宜昌市两级法院在此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受到客观条件和外部环境制约,基层群众选择诉讼外救济的方法还不够自觉等等。当前,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增强全社会的共识,协调各方面力量,使探索诉调对接机制成为群众参与和共享的过程,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作出更大的努力,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