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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违法犯罪行为的思考

时间: 2011-06-17 15:41
    司法活动本身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过程,也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本身最后的一道防线。审判与执行是现代司法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的两个重要环节,一方面审判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不通过审判环节,正义本身就没有在现实中实现的依据,即使他本身相对于自然法来讲是确实存在的;另一方面,义务人的主动履行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这两种情况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质载体。如果义务人凭着对公平正义的认可或者凭着自己的良心履行了生效的判决,社会的公权力在这里就被个人的理智与自由所取代,因为选择怎样履行也是个人的权利;如果确实需要公权力对实现生效后的判决起作用,那么人民法院的执行在这里相对于公平与正义的本身就显的尤为重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是整个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最后阶段,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实体上得以实现的一种途径,是体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和权威性的过程,是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阶段。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得到及时、全面地实现,不仅会使公众丧失对请求司法保护的信心,更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亵渎。近几年,全国法院都在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工作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的位置不断上升,甚至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与审判同为第一要务的趋势也越发明显,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和创新,探索新的执行方式与方法,执行难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执行工作难仍然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

    一、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现实表现

    导致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社会体制、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原因和当事人确实无履行能力外,还有诸如被执行人通过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的方式、通过隐匿、故意毁损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运用强硬手段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也是重要原因。

    (一)被执行人以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的方式逃避已生效的公正裁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经数年不返乡,即使中途返回也是置留数日便再次外出,被执行人通过这种方式逃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公正裁决致使执行无法进行的案件不在少数。

    (二)被执行人通过隐匿、故意毁损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致使已生效的公正裁决无法执行

    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决生效以后,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常常通过隐匿、低价变卖等方式,使得原属于自己名下的房屋、财物或者存款转移至其亲属、好友或者事先商定好的第三人名下,部分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进行析产,使得原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离婚析产的过程中无偿转让给妻子或者丈夫,致使人民法院通过合法程序无法查到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公正裁决无法得到执行。

    (三)被执行人的担保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隐蔽、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四)部分被执行人通过强硬手段抗拒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态度顽劣,打骂执行人员,更有甚者唆使其他人员引起暴力事件,以阻碍执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所判定的义务

    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主要原因分析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思想观念落后,对于部分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案件,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判处刑罚而又进行赔偿的判决不能理解,传统的打而不罚、罚而不打的观念在脑海中作祟,导致了此类案件部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抗拒执行。部分的赡养案件,作为已出嫁的女儿,不能理解自己要跟哥哥弟弟一样对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判决,因为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使得她们认为赡养父母只是儿子的事情,与出嫁女儿无关,落后的观念导致此类赡养案件难以执行。

    (二)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被执行人以为逃债、赖债甚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观念支配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裁定。

    (三)涉执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执行中出现在某些方面无法可依的现象,部分不法分子认为暴力抗法只是违法而不是犯罪,使其有机可乘。同时,由于法律对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公正裁决甚至是暴力抗法的规定不明确,执行规范不完善,执行人员对于执行中不确定的风险,存在种种顾虑,使得人民法院对暴力抗法事件的打击力度不够,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裁决的执行。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于不利于其的公正裁决不予支持,甚至有些领导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采取种种手段抗拒执行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不协助甚至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

    三、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根治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公正裁判,甚至是暴力抗法事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很恶劣的,行为人本身的这种行为不仅再一次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不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价值体系的建立、完善。如何实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

    第一,执法工作与普法工作要同时开展。社会法制体系的建立首先是公民法制观念的建立,出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公正裁决和暴力抗法事件,直接原因在于被执行人并不知道其本身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普法教育要向纵深处推进,要让公民真正的知法、懂法、守法。执行工作的开展,本身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将宣传法律知识与执行结合起来,让被执行人真正懂得法理与法律,明白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第二,提高执行人员素质与加强执行保障并进。执行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法,不断改进执法的方法、提高执法水平,因此对执行人员的个人修养、工作艺术等各方面素质也应有更高的要求,对于被执行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不得已而为之”,更为重要的是力争将当事人抗拒执行的意图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营造一种良好的执法软环境,和谐司法。在我国现阶段公民和法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我们的执行人员更应具备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协调处理各种矛盾的能力,作为执行人员不但要精通相关法律知识,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丰富自身阅历,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对法律的宣传和对当事人心态的调整,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充分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对拒执罪的规定过于简略,加之刑法理论界对该罪研究较少,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因此法院对拒执罪的适用并不多,这也导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屡屡发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拒不执行生效的公正裁决和暴力抗法事件,执法人员要有理有据,在充分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加大对这两种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达到法律的威慑效果,维护司法的公正与公信力。

    第四,强化执行人员的追诉意识。在以往的执行实践中,遇见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执行人员或因认识不足,或因求助协调,往往很少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仅助长了当事人的嚣张气焰,而且还人为地加大了“执行难”的程度。所以说,强化执行人员的追诉意识,是依法处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的重要环节。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情况,如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拒执罪的,应齐备卷宗材料,逐级向上反映,待决定后,依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达到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的目的。

    第五,建立执行长效机制。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理解与支持。涉及到地方党委政府与具体部门利益的司法裁判,执行人员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一方面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裁决要有理有据,述说清楚,争取理解,减少阻力;另一方面协调各方矛盾,化解纠纷,积极争取支持,以便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能够执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