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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婚姻家庭案件家庭暴力问题

时间: 2011-06-17 15:39
   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主流,但同时不容否认的是,家庭暴力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存在,而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之而解体;暴力行为轻则拳打脚踢,重则用东西砸,此外还有性暴力和精神暴力这一现实存在。家庭暴力实质上严重侵害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已经成为社会公害。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二)行为的隐蔽性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  

    (三)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四)发作的反复性

    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所在。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般规律。因此,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步,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五)手段的残暴性

    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多为恶性案件。因为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轻伤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出于多种原因,往往总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忍将施暴人诉诸法律,只有在事情愈演愈烈后,导致人身伤亡才会使犯罪暴露。  

    (六)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再次,家庭暴力破坏家庭的和睦与安宁,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此外,由于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信任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后,如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更有甚者,会因此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二、家庭暴力的种类

    对于家庭暴力的分类,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法:

    (一)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一般而言,身体暴力为热暴力,而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为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他们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加上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不能做伤情鉴定,因此,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也会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而使案件无法得到处理。

    一般情况下,家庭“冷暴力”大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他们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来折磨对方,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由于本身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多少还顾忌“君子动口不动手”这种社会角色的约束,觉得用拳脚相加这种暴力方式并不符合自己高学历的身份。

    其二,掌握被害者的心理,深知从精神上折磨对方,更能从精神上拖垮他,让其主动就范。

    其三,现在普法力度不断加大,人们一般都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果拳脚相加,使对方身上留下伤痕,弄不好就要吃官司。于是,一些学“乖”了的人,就采用另一种更“高级”的暴力方式。这种方式即使闹到法庭上,法官一时也很难认定谁是过错方。

    至于“被施暴者”,他们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要么缺乏技能,没有固定的职业,没有生活来源;要么生性懦弱,终日忍气吞声,逆来顺受。

    三、如何从证据上认定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之间,主要是丈夫殴打妻子,除非妻子准备离婚,面对丈夫的暴力行为,妻子往往不会对外声张,当然也不会刻意保留其丈夫殴打她的证据。当妻子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诉称遭到对方家庭暴力时,她往往无法提供证据或只能提供最近一次遭殴打的证据,却无法证明“一定”的伤害后果,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一)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加害人往往否认或淡化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则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实。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

    (三)加害人的悔过、保证

    加害人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加害人诉讼期间做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保证应记录在案。

    (四)当事人子女的证言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法院判断子女证言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考虑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作证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曾向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组织、村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寻求过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或相关书证,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六)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

    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的接警和出警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接警或出警记录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出警记录记载了暴力行为、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方在场(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查明事实,做出判断。报警或出警记录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证。

    (七)非语言信息对案件事实判断的重要性

    人的思想控制其外在行为,人的行为反映其思想。心理学研究发现,在人际沟通中,人的非语言动作所传达的信息超过65%,而语言所传达的信息低于35%。很多时候,非语言动作所传达的信息的准确性要远远超过语言所传达的信息的准确性。因此,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应当十分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特别是双方的语音、语调、眼神、表情、肢体语言等,以便对事实做出正确判断。

    四、解决家庭暴力的措施

    (一)增强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开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人们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防治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要消除家庭暴力,就要破除“男尊女卑”等大男子主义观念,大力宣传“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大力宣传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自上而下的人民调解机构,并且有自己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因此要充分发挥利用现有的资源,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尽早发现并缓解家庭之间的矛盾,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三)在全社会提倡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

    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漠视态度,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升级、恶化和泛滥,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倡导零忍耐运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在中小学教育中增加反对针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内容,大力提倡人人平等的社会观念。教育人们从小应尊重其家人的人格和尊严,充分认识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从小厌恶暴力并远离暴力。从儿时起就培养孩子学会用非暴力方式解决人际冲突,让其明白以任何借口的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都是不可以被接受的。

    2、通过发布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报纸专栏等形式,提高社会对零忍耐运动的认识,从而使家庭暴力问题进入公共意识领域。

    3、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为受暴者提供舆论上的支持,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