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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浅析治安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时间: 2022-04-21 14:46 来源: 夷陵法院 黄花法庭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小王和小李在某夜市宵夜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小王伤势较重。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小李赔偿小王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0元。小李向小王支付赔偿款20000元后,不再支付剩余赔偿款10000元。小王无奈之下于2022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小李支付剩余赔偿款。

无独有偶,2021年5月,男子甲与乙、丙因停车发生口角,乙、丙殴打甲致其受伤,经派出所调解,三人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约定由乙、丙赔偿甲各项损失70000元。协议达成后,乙、丙向甲支付了赔偿款50000元,尚欠20000元未付。甲随后将乙、丙诉至法院。

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均作出了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赔偿款的判决。

法官说法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治安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现实中,对于违法情节较轻的治安类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当事人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派出所主持的治安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但如果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履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寄语

俗话说“有理不在声高”,个人立于社会,遇人遇事不暴躁,友好亲近、和善共处是为友善。孟子云“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尊重个体差异,人人践行友爱、宽容、礼让、互助,不仅能整体提升公民内在道德素养,也必将促进人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