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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 2019-05-05 16:36 来源: 夷陵法院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恶势力犯罪案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夷陵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宜昌市夷陵区阳光壹露养生足浴会所、可菲菲尔足浴服务部内,采取提供床铺、用品等方式,发放高额工资等手段,招募财务、店面管理等服务人员,先后管理8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达324.23万元。被告人谭某、王某乙、付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王某甲、李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接受其雇佣,协助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其中,谭某担任技师主管,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妇女,王某乙、付某担任会计、出纳,管理财务。

经审理,夷陵法院认定王某甲等人属恶势力犯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谭某、王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付某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王某甲、李某违法所得1121534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甲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