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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群众观念 切实转变司法作风

时间: 2011-05-03 13:56
    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就是要牢固树立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点,向人民学习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讲话中要求,“全党同志必须牢记,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我们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也强调指出,“在执法办案中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各级法院在执法办案中,要学习马锡伍审判方式蕴含的精神,更多的为群众着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新路子’,做群众信得过、靠得住的人民法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怎样体现群众观点,这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

    法院工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面临的形势严峻,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新要求、亲期待更加迫切。人民群众不仅仅是关心自身的权益是否实现,而且对法院保障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的关切更加强烈,对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切更加强烈,对法院保护公民权利和尊严的关切更加强烈,对法院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关切更加强烈。人民群众不仅要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还期待法院能够保护其更为广泛的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及时做出裁决,还期待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不仅用法律标准评判审判结果,而且还用道德、民俗习惯去加以评判;不仅要求裁判结果的公正,更期待裁判过程的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更期待自己能够参与监督司法;不仅要求法官公正、廉洁,更希望法官做到亲民、爱民;不仅要求司法公正高效,而且对法 院的司法文明礼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等。面对当前的形势,每一名法官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因应这些方面的变化,高度重视“第一信号”,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决不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麻木不仁,否则将失去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一、要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中国特色司法之路

    坚持走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是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司法大众化是相对司法专业化而言的,并非是大众司法,也非全民司法,而是在肯定司法专业属性和自身独立品格的同时,强调司法工作必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强调公民对司法过程的参与、监督和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直接影响,实现专门机关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最终实现社会对司法的普遍认同。司法工作既要坚持专业化,也要坚持大众化。丢弃了专业化,司法就会丧失自身品质和特征,我们就有可能陷入法律虚无主义;失去了大众化,司法就会变得神秘繁琐背离其宗旨,我们就有可能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严肃公正的法庭审判、深入实际的调查走访、调判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融入情理风俗的司法过程、通俗易懂的释法析理就是司法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例如,我们强调有些案件要调查走访。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片面强调法律真实与程序公正,简单地“坐堂办案”,单纯依赖证据规则追寻法律事实,不去深入实际了解案件的情况,不去认真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不去合理干预诉讼的进程,使司法活动脱离社会和民众的期待,导致裁判结果虽然在法律上说得过去,但老百姓却不理解、不认同、不接受。再例如,法律因为自身语言的专业性而导致群众接受的门槛过高,在很多时候群众往往无法理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群众无法明白庞杂而精密的法律系统是如何高速运转的,因而必须要通过对法律的宣传解释才能让群众明白案件为何会输、为何能赢。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当事人特别是基层法庭所面对的当事人,普遍法律素质较低,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较弱,完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实际上是许多举证能力较低、法律博弈能力较低的当事人失去了获得公平司法裁判的机会。因此,能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弥补有些当事人举证能力、法律博弈能力不足就成为制约司法能够取得好的社会效果的关键,能否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法官的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法律工具,适当发挥能动司法的功能是衡量法官审判水平的重要标尺。只有通过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才能达致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整合和理性平衡。这些都是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中国特色司法之路的基本要求。 

    二、要坚持人文关怀,做到情法兼容和几个效果的统一

    在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讲求情理与法律的融合。但是,情理与法律又常常出现彼此对立的现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依法司法,但如果案件的处理违背情理,司法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所以,法律优先不应当成为司法审判拒绝融入情理的正当理由。人民法官要充分关注情理的因素,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条件下,将一般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以及人情关系的合理因素引入司法审判过程,使司法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法官要善待群众。要时常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将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为其排忧解难,提供能所力及的帮助和支援。善待群众就要靠近群众,深入到群众当中去,通过与群众沟通、交流了解群众的想法与实际困难,我们才能在依法审判中考量和顾及群众的感受。法官要有平民意识。平民意识会使我们放下身架,沉下身子,与人民群众悉心交流,充分沟通,坦陈心迹。使我们对社情民意、群众心理和司法需求有着深刻的体验和领会,会抑制我们脱离国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形式主义,拉近司法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密切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会有意识去做什么。面对当事人不同于法律逻辑的传统思维,不同于程序正义的实质正义观,不同于法律概念体系的自然权利意识,不同于假定法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我们就不会简单地诉诸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低下的责难,而是真心诚意地从自身寻找原因,语言是否通俗易懂,释明是否适当充分,方法是否可靠得当,判断是否情法相得,纠纷是否有效解决。那我们所办的案件和所做的工作就一定会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要坚持用优良的作风司法

    在我国国情条件下,诉讼对于相当一部分群众尤其是乡土社会的基层群众而言,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选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承受着无形的压力,时常难以理性地面对纠纷。试想一下,如果是自己的家人正在诉讼过程中愁苦不堪, 如果是自己家人的案子长期久拖不决,执行不了,如果是自己碰到了“门难见、脸难看、事难办”的遭遇,我们将会是什么心情?我们又将会有什么样的体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司法作风简单、生硬、粗暴,则当事人难免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甚至产生与法官的对立情绪,也必将影响纠纷的有效解决。理解性同情,充分的尊重,热情的接待,耐心的倾听,都是对我们最基本的要求。没有“理解性同情”的情感基础,没有对当事人表达权利的内心尊重,就不可能有倾听的“耐心”,有的往往是令人发怵的“不耐烦”,当然也就不可能激起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殊不知,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法官正是在“不耐烦”,在不断打断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失去了当事人的尊敬和信任。人民法官必须以优良的司法作风,使群众了解司法、信任司法,进而为顺利化解矛盾纠纷打下基础。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不需要我们有多伟大和壮烈的誓言,也无需我们高谈阔论,而仅仅需要我们从细微处着手,于点滴服务中让群众感受到我们的诚意和态度,让群众感知人民司法的温度和暖意。可能一杯热水、几句家常,一个眼神,会心微笑,便能让群众明白他们在法院和法官的心目中有多重。

    四、要坚持用规范的行为司法

    司法行为关乎着人们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感受。社会看法院、群众看法官,往往就看我们的行为举止,看对群众的态度,看办事认不认真、热不热情、负不负责。为此。我们一定要加强窗口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要转变服务态度,摈弃特权思想;要提高办案质量,杜绝低级差错;要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审限意识。三要进一步健全司法行为规范化工作机制。采取多种举措强化法院内部督促,充分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切实解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规范现象;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在规范司法行为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五、要坚持社会性司法

    在一个相互影响的社会里,执法必然涉及到社会效果和民众评价问题,一个案件一下判,很多人在关注,因此,司法一定要考虑社会效果和民众感受,自己满意还不行,法律过了关还不行。司法既有它的专业性,即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但更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关注的社会性工作。案件本身所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问题。作为法官,不仅是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而且还要以一个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来观察判断问题,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每一个当事人的背后还站着无数民众的想法。一句话,法官眼中不能仅仅看到的是法律,是证据,更要看到法律背后的民生疾苦,社会评价。从这个理念出发,司法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审判理念上,实现从职能司法向为民司法的转变。二是在审判方法上,实现从单纯依法裁判向多做庭审外工作的改变。三是在审判思维上,实现从“法律思维”到“复合思维”的转变。

    六、要做到透明性司法

    司法的过程是一个公正结果如何达致的展示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实现司法结果的公正,而且给当事人和全社会一个“看得见的公正”。向人民展示看得见的公正的过程中,司法实现了对当事人的说服和法律教育的目的,实现了对人民群众的普法的目的,同时也实现了司法的人民性的本质,尊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赢得了司法公信力。透明化司法要求我们不仅法院的门要敞开,法院的行为和结果要向社会敞开,这其中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公开审判、执行公开,大力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内容等等。满足了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要求,因神秘主义而在公众中形成的对司法公正的各种猜疑和传言将不攻自破。

    七、要做到说理性司法

    每一个诉讼到法院的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都在寻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都在想规避法律对自己的限制与制裁。因此,法院所作出的每份裁判,注定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注定要被媒体和社会盯上,稍有不公、不慎,让你无法躲、无法堵、无法封。解决的唯一办法,就是说理,让社会知道,我们的案件是如何办理的?法官为什么要这样处理?这样处理的依据和效果是什么?这就要求我们的文书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充分;要求我们多做判后答疑工作。没有讲清、讲明、讲透民众心中的困惑,我判我的,你说你的,就难以避免民众对法院有各种抱怨和不满的情绪。审判也叫审理,审的就是一个“理”字,只有讲理的法律才能通行天下,只有讲理,把理讲清,把气理顺,把“心结”解开,人们才从内心归依法律。进而形成遵守法律的规则,形成一个和谐的秩序。

    八、要怀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廉洁司法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既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更是我国司法人民属性的本质要求,人民群众对法官最强烈的期待就是廉洁、公正。每位干警要常思考手中的权利来自哪里,要想手中的权力该为谁服务,要常想依靠群众的重大意义,要常记脱离群众的巨大危害。要以培养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为重点,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使“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深入到每位法官心中。要坚持把法律的刚性和法官的柔情有效结合起来,让司法更具有亲和力、让群众感受司法公正与温馨。要真正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谨审慎地办理好每件案件,杜绝“人情案”、“关系案”,让人民满意。

    九、要切实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王胜俊院长指出,“法律体系形成后,对司法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每一个法官都是非常现实的考验。从近期形成社会热点的一些个案看,有的是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把握不当,有的是对社情民意的认识和把握不当,有的是对办案的(下转第16页)(上接第13页)节奏和时机把握不当,有的是对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有的在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后手忙脚乱,有的不会做群众工作,对社会提出的问题说不明白、解释不清楚、群众不认可,等等。”这些,对我们每一个领导、每一名法官的司法能力尤其是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学习,尤其要在实践中摸索、积累,要学会用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尊重当事人的人格,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和道理了如指掌;要学会用通俗易懂的群众性语言,把法律政策讲清楚,让当事人能听的懂、理解的了;要学会设身处地的为双方当事人着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当事人信服;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不同阶段,灵活采用双方当事人易接受的方式,热情地做当事人的工作,彻底地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作者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