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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工作与群众工作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时间: 2011-05-03 11:38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群众,也一定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当前,“一些干警为民意识淡薄、作风飘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极少数干警司法不廉、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背离了社会主义司法精神。在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好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与群众工作之间的关系,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一、法官做司法工作与做群众工作的关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民性”特质,要求人民法官的一切司法活动都要体现“人民意志”,努力实现“人民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司法为民。具体而言,是指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目标就是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从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法院司法审判是人民的司法审判,我们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深刻领会社会主义司法精神,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与群众工作作为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来对待。司法工作是做好群众工作的一种手段,做好群众工作是司法工作的目的所在。

    二、法官为什么要学会做群众工作

    (一)法官开展群众工作是适应现阶段国情的客观需要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科技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还不是很高,且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均衡,地区性差异巨大。这一阶段的国情反映到司法领域,便是整个社会的法律资源仍然比较有限,且人民群众获取法律资源的能力相差悬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虽有所增强,但群众对传统诉讼观念的更新并未跟上司法制度设计的“现代化”步伐,多数群众对复杂的法院诉讼程序和基本的法律语言缺乏足够的认识,不能完全适应法律诉讼的竞技要求。这就导致经济能力和诉讼能力较弱的普通群众无法通过“对抗式”的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法官消极中立的法庭表现不理解、不认可,也无法接受“法律真实”之下的公正裁判。群众路线所要求的实事求是、法院主体调查研究,无疑是人民群众所期待的法官行为模式。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历来是一个乡土和人情社会,在这一基本事实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做好群众工作依然必要。

    (二)法官开展群众工作是继承党的工作法宝的具体表现

    胡锦涛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人民”一词用了136次,平均每104个字里就有一个,充分强调了新时期坚持群众路线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中国法官作为人民的法官,所做的所有工作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走群众路线是我党治党治国、战胜各种困难、确保执政之基和先进性的工作法宝。作为党领导下的中国法官理应继承和发扬我党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到人民群众中去,察民情、体民意、解民忧,不断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塑造“崇法尚正、循理恤民、明德致公”的核心司法价值观。

    (三)法官开展群众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公正基石

    以“和为贵”的中华传统法制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群众对社会纠纷处理的认知和理解方式。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标准仍然是一种包含了情理、道德和法律多种因素的复合标准,其中法律标准既不是唯一标准甚至也不是主要标准。可以说,这种传统文化为司法工作的群众工作路线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我们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实际上就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方法中的具体体现。在案件审理中,法官要善于根据案件情况和背景的不同、当事人身份和性格的差异,努力寻找当事人之间久违的真情,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要积极争取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社团组织以及有关群众的大力支持,充分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四)法官开展群众工作是履行法官法定职责的应然要求

    我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所以,中国法官的职责不仅仅是审理案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笔者认为《法官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正是中国法官也是群众工作者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中国法官不仅可以按照被动司法的原则居中审理案件,也可以按照能动司法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成为党领导下的群众工作者。无论是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能动司法,还是化解社会矛盾于基层的诉调对接,都是当代中国法官依法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应然要求。

    (五)法官开展群众工作是提升法官司法良知的有效途径

    “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到精也。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人民法院要缩短司法与社会认同的差距,重塑司法公信力,真正解决司法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就有必要开展群众工作,唤醒某些法官麻木沉睡的良知,让良知成为法官们内心普遍约束的自觉意识;通过深入做群众工作,不断反省内心世界,以群众的观点作为行为评判标准,从而“知耻、知愧、知恩”;通过与人民群众的交流,推动法官的良知从自知到共知的转化,使司法良知成为司法职业共同体的精神需要和价值追求,从而共同守望内心的善良,并以善良作为根基筑牢公正、公平、正义、责任、信仰等司法良知。

    三、法官怎样才能做好群众工作

    首先,树立司法服务理念,提高诉讼权利保护效能。司法为民,要求法官更加深入地认识自身的定位和活动的目标。正如美国著名学者庞德所说,法官职业不仅是一种谋生方式,更是在公共服务精神感召下所追求的一项事业。又如澳大利亚前首席大法官布坎南所指出的,法官不是由普通公众组成的,但它却是为普通公众而存在的,为公众服务乃是法官职责所在。法院亦不仅仅是案件的裁判机构,更应当成为提供纠纷解决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法官的裁判活动,应当成为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纠纷解决的一项服务活动。强化对法官程序观念和诉讼权利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巩固要做到:第一,要在思想意识上明确: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法官的首要职责,使法官在潜移默化中将程序公正理念贯彻到实际的审判工作中去。第二,要通过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审限管理、公开审判、案件流程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结合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法官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促使法官提高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力度。

    其次,深怀爱民之心,着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古人云:“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意思是说,没有比深怀爱民之心更高明的观念,也没有比让人民幸福起来更仁厚的行动。这句话启示我们,法官应当时刻把群众冷暖挂在心头,以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自己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执法办案效果的标准。把司法的权力与责任统一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来,确保民在心中,真正认同“为民”宗旨。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努力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认真体察、了解当事人的愿望,体会当事人心中的“酸甜苦辣”,从当事人热切期盼的具体事情做起,尽心尽力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树立一切向人民负责的观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确保办案质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基本期待。树立一切向人民负责的观点,就必须要朝着人民群众期待的方向努力。人民法院要实现案件事实弄得清、证据查得实、条文用得准,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提升办案质量。人民法院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衡量服务群众的效果,要结合司法的职能,最主要是要看执法办案,要看办理了多少新案、清理了多少积案、避免了多少差错。心态摆正了,意识到位了,措施落实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与群众工作相统一相一致。

    再次,苦练内功,增强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党的传家宝,人民群众是司法工作的力量源泉。当前,司法工作正面临着经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复杂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执法办案必须要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善于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善于集中民智,切实有效提高自身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离不开法官司法能力的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的提升在于要能够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不断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人民法官在工作中,要尽量简化表达方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沟通交流;要尽量放下架子、摆低姿态,用群众看得惯的方式开展审判活动;要在司法职能范围内尽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努力。一要加强学习。司法能力不是生之俱来的,是在不断的学习、积累、实践中养成的。法官应当具有良好的学习意识,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树立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同时,要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认真利用学到的各种法律知识,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二要加强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是指遵循审判工作内在规律,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有效控制审判运行、保障审判价值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审判管理是司法能力提高的重要实现要素,审判管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有效配置各种审判资源要素,实现司法程序正义和效率、秩序价值,从根本上增强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从一定程度上讲,法院审判管理的水平决定了司法能力的实现程度,而司法能力的水平高低也从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一个法院实际的审判管理水平。在科学的制度化管理中,每名法官的积极性才能被充分地调动起来,司法能力才能真正得到提高。可见,优秀的管理务实有效的制度是增强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的关键也是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保障我们必须予以格外重视。

    伍家岗区法院作为宜昌市城区管辖四个街办一个乡的基层法院,处在与群众打交道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最前沿。近年来随着宜昌城区的不断扩展城市人口的不断激增,特别是宜昌提出进一步加快建设努力建成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口号后,伍家岗区法院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全市率先设立了小额速裁庭及司法确认诉前调解确认室。新庭室的设立使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矛盾的程序大大简化时间大大缩短,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可见,“我们只有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我们只有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用最质朴的语言,阐释了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立足司法职能,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将司法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统一,切实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我们人民法院的工作才能得到拥护才能开展好。

作者单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