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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群众观点:人民法院的必然选择

时间: 2011-05-03 11:37
    近期,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以及“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人民群众”四字。人民法院作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构,为何要始终坚持“群众观点”?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我国的人民法院本身就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血肉联系,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坚持司法人民性和群众观点是人民法院的必然选择。其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法院权力源自于人民、性质要求忠于人民、宗旨在于服务人民、司法活动受人民监督。

    一、人民法院权力源自于人民

    在旧时代,统治者们否认权力来自人民:中世纪欧洲封建主推崇神权力观,认为权力来自神的赐予,国王和贵族代表神和上帝统治人民;中国封建君主推崇君权神授理论,认为皇帝是“天之骄子”,是人民群众天然的主宰。进入现代社会,资产阶级国家虽然标榜“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但实际上信奉金钱权力观,认为资本和金钱具有无穷的“魔力”。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则始终从本质上认为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

    我国作为世界社会主义政权的代表,从建国之初就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司法权的性质,也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在我国,法院对人大负责。人大作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民意代表机构,对其负责,也就意味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全国人大享有立宪权、制定法律权、立法监督权和其他立法权,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活动和执法活动都只能在由其搭建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人民法院院长,法院审判员等的任命要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也从另一个层面上说明了人民法院权力来源的人民性。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只有在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权力来自于人民”的特性才会如此清晰和明确,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才能贯彻得如此彻底和广泛。

    二、人民法院性质要求忠于人民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作为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党,回顾90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长期斗争实践中,创造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从毛泽东时代倡导“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到改革开放后强调“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到上世纪末“三个代表”的提出,再到近两年一再强调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011年7月,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强调,“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这些观点无疑不在说明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是忠于人民的政党。

    党的性质决定了党领导下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渠道。因此,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切实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掌好、用好审判权。

    三、人民法院宗旨在于服务人民

    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人民法院的任何决策、制定的任何政策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要体现民意,反映民意,服务民意。”

人民法院既是审判机关又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又是群众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做好群众工作,与党的政治路线和执政理念是一脉相承的,这是我们党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司法工作永葆生机的力量源泉。在新的形势下,面对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为民宗旨,要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根本指针,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统一全体法官和司法政务人员的思想认识,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审判工作的一个根本的标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服务民生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

    四、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受人民监督

    2010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参加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指出:“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法院工作中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人民法院司法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加强和改进民意沟通的重要途径,能够密切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在现阶段,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必须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首先,从法律规定看,《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则将以上规定细化为:“人大通过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听取专项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的抗诉制度,这意味着检察院对法院拥有个案监督权。我国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这些制度,从本质上讲都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活动监督的具体表现。其次,公权力自身的自我限制功能有限,接受群众的制约和监督是廉洁司法的必要条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失控,权钱交易就不可避免,法院运行秩序就会混乱,形形色色的贪污腐败行为就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而医治这些病症的一贴良药就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在立案公开等六个方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从正式制度规定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最后,互联网的兴起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热情和参与度。从“许霆案”到“邓玉娇案”,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互联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已经从网民的虚拟狂欢变成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活动最强大的工具。在这个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发布平台的时代,社会信息控制相形失效,每个公民都能作为权利主体直接发表对法院司法活动的意见和看法。在这些零散行使的监督权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舆论场和无限的公共监督空间。在这样的背景下,“以积极的姿态公开司法活动信息、主动让公众聆听法院的声音更容易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这一观点已经成为全国人民法院自上而下的共识。

    2011年7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如何发挥最大优势,如何避免最大危险,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不断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工作的本领”。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需要从根本上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需求,体察其疾苦,坚持在司法、执法过程中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正是“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的根本目的所在。

作者单位:枝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