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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建立综合治理 执行难长效机制

时间: 2009-06-23 15:05
    近几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更新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积极推进执行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执行干警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清正廉洁,恪尽职守,知难而进,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辛劳和汗水,忠实地履行着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捍卫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繁重的任务。

    一、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仍不容乐观,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

    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下发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仍不容乐观: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未得到根本改观;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仍时有发生,还出现了一些恶性抗拒执行事件;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法律文书还缺乏应有的尊重。近年来,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个别地方有进一步抬头的趋势,个别地区仍然通过违法制定“土政策”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上述问题的存在,仍然严重阻碍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二)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滞后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条文少,内容缺失严重,而且很多条文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善、系统,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确切的处理依据。当前,执行工作规范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申请执行人缺乏有效的调查财产的手段途径;法院调查当事人财产状况的权利不够明确;对被执行人利用法人资格或者其他合法形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免除执行的财产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和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缺乏充分的救济权利和途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缺乏统一的规定,违反协助义务的制裁措施缺乏力度;司法强制措施比较软弱等等。此外,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关于担保、刑事责任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完善,也造成了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的实体法上的保障。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执行工作在许多环节上无法可依,也容易出现各地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适用不统一的现象。

   (三)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仍然有待提高

    近年来,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一系列教育整顿活动,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与执行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执行队伍人员构成复杂,基础薄弱,执行人员的法律知识、理论素养参差不齐,还不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二是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作风不端正,对待群众冷横硬推;消极执行、久拖不执、野蛮执行的现象比较严重。三是执行人员违法不文明执行的现象仍然存在。过去已有执行人员因此锒铛入狱。这些现象虽然不是主流,但却极大的损害了我们这支队伍的整体形象。

    (四)执行改革渐趋步入敏感的“深水区”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对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机构以及执行方式、方法等四个层面的改革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我们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前一段时期,我们把执行机构的改革作为执行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执行局这种组织形式的建立,有力的推动了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但是如果这一改革要进一步推向深入,就面临着在纵向上如何切实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即统一领导,以及在横向上如何实现执行分权运行中权利在不同机构合理分配的重大问题。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这一新型管理体制的建立,直接涉及到司法体制的改革,而执行分权运行机制的建立,又要求对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科学的界定。这就意味着执行改革越走向深入,触及到的敏感问题就越多,对具体制度设计精华制化、科学化的要求就越高,改革的难度也将会越来越大。同时,执行方式方法改革中新举措的不断出现也需要进行理论论证和经受实践的检验。执行工作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五)清理积案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清理积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正在进行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但是,我们面临的积案压力仍很大,未结积案的绝对数量仍然很大,而且有很多案件都是过去长期无法执行的“难案”、“硬案”、“骨头案”。

    二、执行难涉及的主要案件和领域

    近年来,最高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1998年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行动,1999年部署了“执行年”活动,自去年至现在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又在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共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定下发后,执行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我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执行案件数和执行标的额逐年上升。

    尽管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从近几年来我市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突出反映在以下几类案件中。

    (一)金融案件

    金融案件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其执行难点:一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放贷时对借贷人的情况考察不严,放贷的数额大,抵押的财产少,或者根本就没有抵押,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起诉时,被执行人就已经资不抵债,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二是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接受了大量不良资产,以这些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其被执行人基本上都没有履行能力,有的甚至已经歇业多年,这批案件长期沉淀在执行程序中,成为法院的沉重负担。三是银行允许企业任意开立账户,为被执行企业逃贷和隐蔽资金提供了条件。法院在执行接触到的企业,一般都设有4、5个银行账户,多的竟达20多个,这些账户分别设在不同的地区和银行,仅凭法院现有的执行手段和力量,无法调查和掌握被执行企业真实的资金状况。四是金融机构为企业贷款进口大型设备或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成套生产线正式投产后,原料无来源,产品无销路,机器常年搁置,巨额贷款难以回收。五是金融机构向贫困地区投放了大量贷款,贷款用途不清,去向不明。目前这些地区的群众主要靠政府救济生活,原来借贷的企业早已名存实亡,执行的可能性非常渺茫。

   (二)房地产案件

    房地产案件除涉及房地产领域外,还涉及金融和建筑领域。由于房地产占用了大量银行贷款,银行是房地产案件的主要债权人,因此,在房地产案件中,贷款案件居首位,其次为拖欠建筑材料款和拖欠建筑工程款案件。房地产案件难以执行,一方面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和处理的建筑物,很多项目的法律手续是不完备,有的欠交土地出让金、有的没有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还有的已经经营了多年,甚至连最初的立项审批手续都没有。执行人员既要处理建筑物,又要协调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一项一项办下来,最快也需要半年的时间。另一方面是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对有瑕疵的房地产规费过高。法院处理房地产,经常是有价无市,即便拍卖成交,其成交额也难负重债,再加上扣除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费和税费等因素,债权人平均受偿比例比较低。房地产公司的建筑物被拍卖后,变成了空壳公司,剩余标的无法追回。

    (三)赔偿案件

    在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中,赔偿案件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案件的类型主要是交通肇事赔偿案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这类案件执行难,一是被执行人有的是外地民工,有的是靠公司生活的司机,有的在监狱服刑,民工和司机经济情况并不富裕,服刑人员没有生活来源,而这些案件中的受害人伤势一般都比较重,有的需要做大手术,有的需要安装假肢,有的同时还需要负担被害人亲属的生活费用,执行标的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这样巨额的赔偿费对多数被执行人来说,的确无力负担。二是有些被执行人同父母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家,尽管其家庭生活比较富裕,但家庭成员不愿意负担被执行人的债务,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又无权对家庭财产进行析产,也造成一些案件不能执行。三是就交通肇事者赔偿案件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被拖到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停车场,车辆暂存费较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常出现一辆中档轿车的价款仅够缴纳存车费,能够用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的钱微乎其微。

    (四)“三费”案件

    在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中,这类案件主要涉及社会低收入人群,其难以执行主要是负有赡养或抚养、抚育义务的被执行人有的下落不明,无处查找;有的本身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还有的身患重病或残疾,自己亟待社会救济,根本无法承担对亲属的赡养、抚养和抚育义务。而这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非常困难,有的整天坐在法院门口等钱买米下锅,有的躺在家里已经奄奄一息。这种案件单靠法院的执行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五)集团性案件

    在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中,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业和服务业,案件的类型多为购销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这类案件执行难,主要是商厦、酒店、超市等亏损严重,僧多粥少,即使把其财产全部拍卖,其变现款也不够案件标的额,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其权利,经常聚众上访告状。

    (六)党政机关及其原开办的企业和公司的案件

    在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中,这类案件与党政机关有密切的联系,案件难以执行,主要是一些政府机关对开办的企业没有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注册资金后又抽逃,企业实际上没有用以维持基本经营活动的财产,其日常的经营活动主要靠贷款和借款,发生纠纷后,企业没有还债能力,机关和团体又拒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执行企业,企业没有财产,执行机关团体,机关团体除行政拨款和事业费外,没有其他资金。由于这批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机关团体的法律责任和地区、部门的重大经济利益,所以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很多,是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的重灾区。

    (七)委托案件

    委托执行一直是最高法院突出强调的重点工作,尽管近年来不断强化执行措施,但效果不佳。在未执行完毕的委托案件中,既有金融、房地产案件,也有赔偿、“三费”等案件。执行委托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全国法院委托案件的体制和程序不统一,有的由高级法院统一接受和办理委托手续,有的是各法院直接接受和办理委托手续,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二是大部分委托案件没有结果。

    (八)法院系统内部协助执行的案件和针对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此类案件某些外地法院基于本院、本地利益,不予协助和违法执行,有的案件对我院查封的财产违法处理;有的让协助执行的财产消失得无影无踪。

    三、造成执行难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

    从目前的情况看,造成执行难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也有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既有行政管理上的疏漏,也有司法体制和执行队伍自身的缺陷,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方面的滞后,也有执行中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偏差,因此,可以说,执行难是现实社会综合问题的集中反映,是法院职能活动中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

    (一)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及其严重的法律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是造成执行难的思想根源

    长期以来,在思想认识上,没有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为一种践踏国家法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严重犯罪行为,像对待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那样给予坚决打击,而是把它作为一种民事行为,用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的温和的财产调查权和简单的强制执行权对付应当通过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强制措施去追究的违法犯罪行为,民事执行措施在刑事犯罪分子面前,自然显得苍白无力,也正是由于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犯罪性质没有清醒的认识,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才敢于为被执行人打电话、批条子、作指示,干扰法院执行;公安机关才没有把侦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列入拒不履行义务的证据;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机关才敢于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资金;其结果是给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留下了宽松和自由的空间。

    (二)没有建立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社会保障机制是造成执行难的客观因素

    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而长期以来,对这一点没有清醒的认识,而只是把它当作法院一家的工作,使执行工作孤立无援,困难重重,比如,在金融管理方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吸纳资金,允许企业多处开立账户,使法院不能了解和掌握被执行企业资金的真实情况。在工商管理方面,工商管理部门没有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企业可以随意变更注册内容,随意增减注册资金,已经歇业多年的企业,仍然能够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年检合格证书,使法院无法判断被执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劳动保护管理方面,劳动保护部门对欠交或不交职工“三险”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对乡镇集体企业交纳“三险”没有明确的政策,致使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执行困难。在民政管理方面,没有建立必要的社会保障基金,当赔偿、赡养、抚养和抚育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确需救助,而被执行人又没有履行义务能力时,不能有效的提供对申请执行人的最低生活救助和最低医疗保障,造成一部分案件没有出路,等等。

    (三)对应当破产的企业没有依法及时进行破产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弊端

    在法院难以执行的案件中,有很大一批被执行企业早已资不抵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应当进行破产清算,但因种种原因,却长期不能启动破产程序,这些企业不破产,没有资金,没有产品,没有技术,常年以借债为主,旧的债务还没有还上,新债又进入了执行程序,法院不能执行的案件源源不断,越积越多。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经常是一环扣一环,一个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还影响到其他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形成连锁反映。而不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处理企业的全部财产,又将殃及到未诉债权人的权利,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对应当破产的企业不能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是造成执行积案的重要原因。

    (四)对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规定在理解和使用上存在偏差是造成执行难的掣肘环节

    当前,在执行领域中,对一些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规定在理解和适用上出现了严重混乱,有的解释既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给执行案制造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一是各地法院根据各自情况制定指定规范,同一情况,在甲地法院准予执行,而在乙地法院不予执行,造成全国法院执法不统一。二是对《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了扩大的理解和解释,导致在实践中那些实际上并没有按照《公司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得到了《公司法》的保护,一些被执行企业根据逃债需要,不断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财产,法院对此束手无策。三是对执行投资权益的理解和解释缺乏可操作性,一些解释单纯强调了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的管理权和收益权,而忽略了投资权益本身即包含财产权,这就影响了法院对投资权益项下的财产权进行有效控制和执行,造成大批案件没有出路。四是对查封公司股权的规定在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有的法院向股权所在的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还有的法院向工商管理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还有的法院向证券结算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究竟哪个送达有效,哪个送达无效,法院之间各说各有理,所涉及的案件谁都执行不了。

    (五)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执行队伍状况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是造成执行难的内部原因

    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全额执行完毕,除了上述社会综合因素和各类案件的特殊性以外,法院内部执行工作管理体制不科学,运行机制不顺畅、执行方法不灵活,执行队伍不整齐,以及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之间配合不协调也是重要原因。

从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方面看,虽然最高法院在1999年就下发文件,明确规定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但在实际工作中,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形式和力度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高级法院执行机构行使管理权和指挥权,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遇有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不服调动、不服监督、不服管理的情形,难以即使处理。

    从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协调配合方面看,审执分离后,协调配合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经常遇到的问题有:1、在审判阶段应当进行财产保全而没有保全,或者是一审法院保全后,二审法院没有按规定办理续封、续冻手续,造成保全的财产流失;2、判决内容不确定,一审、二审、再审对同一个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判决书主文改了又改,当事人抵触情绪很大;3、有的判决的标的到了执行阶段已经发生变化,如果继续按原判决执行,显然不符合公正原则。

    从执行队伍的状况看,执行力量仍严重不足。为完成任务,执行人员常年加班加点,超负荷运转。

    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总体构思

    解决执行难的产生及演变有着极其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目前难以执行的案件又涉及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因此,解决执行难必须从源头做起,通过分析产生执行难的原因和背景,摸索出一般规律,有的放失,建立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

    (一)宣传和教育全社会深刻认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社会危害性是解决执行难的思想基础

    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行为,损害了当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动摇了人民群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影响了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解决执行难,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解决执行难,首先就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正确认识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行为的性质,积极支持司法机关打击和制裁拒执行为,为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正确理解和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立法解释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法律武器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这一解释,加大了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及干预执行行为的力度,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法律武器。

    适用刑法第313条,在打击拒执罪的职责分工上,就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分别行使刑事侦查权和民事执行权:1、对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具有履行义务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和执行。2、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具有刑法第313条犯罪行为的,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或在申请执行后,向公安机关请求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侦查。3、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为保证债权人请求侦查债务人财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公安机关应设立一个受理债权人举报的机构,启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侦查程序。

    (三)建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保障机制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客观要求

    应当承认,在执行实践中,确有一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的经济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是急需救助的老幼伤残人员,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途径,是在民政部门设立社会救助部门,专门拨付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专项社会保障基金,用以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这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以目前我市法院对刑附民执行案件已开始了这项工作。执行保障基金的发放,可以由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数额和实际需要,确定最低给付限额由申请执行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基层民政部门领取。申请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不在本市的,可以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基层民政部门领取。

此外,劳动部门要切实抓好国有企业办理职工“三险”的工作,尽快解决乡镇集体企业办理职工“三险”的问题,为人民法院执行“三险”案件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环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置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之下,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迫切需要,在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方面,一方面,建议银行抓紧对企业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规定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企业的账户数目,不致因被执行企业的账户太多而找不到其应当履行义务的资金。另一方面,建议工商管理机关切实履行好对工商企业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强有力的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机构,定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同时,尽快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告程序或告知程序,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手段逃避债务。

    (五)加快资不抵债企业的破产速度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企业的债务问题是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执行实践证明,将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及时引入破产程序,对于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限制被执行企业的债务总额,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从长期沉淀在执行程序的积案看,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这类案件。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区、县、乡、镇企业总公司和一些宾馆、酒店、超市,不但案件数量多,标的大,而且矛盾非常尖锐,随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是应当破产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只有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这些企业的破产工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积案的问题。

    (六)正确的把握执行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理论依据

    解决执行难,必须坚持法学理论与执行实践的结合,把思想认识从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机械理解和简单套用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中解放出来,纠正理解和认识上的障碍和偏差,使执行理论为执行实践服务。当前,急需出台一部强制执行法,以规范和统一全国法院执法活动。同时,需要法学理论界的应用法学家重视研究和解决被执行人利用对其子公司的控制权,转移资金,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问题,明确哪些公司、哪些行为应受到《公司法》保护,哪些公司、哪些行为不应当得到《公司法》的保护。只有把这些问题研究深、研究透、解决好,执行案件才能建立在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上。

    (七)改革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

    实践证明,旧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能适应已经发生变化了的执行工作的需要,要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管理体制方面,应逐步改变以职能部门为主的执行工作机构,在法院内部建立起相对独立、富有权威、便于管理、监督、指挥和协调的执行工作机构;在运行机制方面,应逐步调整影响执行权运行的各种关系,确保执行权运转的完整、统一、公正和高效;在执行方法方面,应继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新的执行途径;在财产变化方面,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确保通过拍卖程序实际标的物最高价值。在司法统计方面,应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制定出能够反映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的、科学的司法统计标准。

    (八)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组织保障

    中央11号文件要求各级法院要继续认真搞好执行队伍整顿,尽快将不适应执行工作的人员调离执行工作岗位,同时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的15%的比例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从目前法院的情况看,法院精简人员后,审判人员普遍缺员,在这种情况下,各法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各自受理和执行案件的不同情况,科学地、合理地确定执行人员比例,使执行人员数量与执行任务需要基本适应。

    必须大力加强执行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一是加强执行队伍的思想、信念和宗旨教育,使执行人员从思想上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二是加快对执行队伍的调整、充实和优化配置,将不适合执行工作的人员尽快调离执行岗位,补充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审判骨干;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扭转执行人员存在的耍特权、耍威风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树立良好的执行工作形象;四是抓好执行队伍的教育培训,坚持集中培训,完善岗前培训,加强骨干培训,通过培训强化全体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五是搞好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纪律,对于执行活动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查处,确保执行队伍的纯洁性。

    (九)加强党的领导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政治保证

    解决执行难是党向全党全国人民提出的一项政治任务,执行机构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下广泛深入地宣传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动员全党和全社会积极参与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支持司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活动;要通过各级党委教育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自觉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遵守法律,以实际行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要依靠党委领导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13条立法解释中的各种关系,明确职责权限,搞好协作与配合;要在党委的领导下逐步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的各项社会保障机制,完善解决执行难的各项措施。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下,各部门大力配合下,综合治理执行难,执行工作才能发展,执法环境才能好转,这是一条基本经验。

(执笔人:谷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