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区法院内的节前“家庭会”
    何婆婆与丈夫李老(85岁,已故)家住宜昌市翁家堰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屋中,每月各有1000多元退休金,本来生活无忧的二老怎么走进了法庭呢?
    原来,二老有三子一女。小儿子李某原在本市红旗电缆厂,2005年下岗后在某小区做保安。二老见李某每月仅900元工资,儿媳没有工作,一家人在市区没房子,遂心生怜悯,决定将其房屋赠与小儿子李某,并书面约定:赠与人均未去世前,受赠人不得入住该房屋。2008年11月该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
    2011年3月,该房屋因建设拆迁。李某与某拆迁公司书面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24万多元,采取回迁方式安置。李某在协议书“被拆迁人”处签上其与妻儿3人的名字,之后又将拆迁方提供的过渡房与二老同住。身患多种疾病的李老因生活不能自理,李某于同年7月将其送到养老院,以其退休金支付养老费用。
    剩下何婆婆与李某夫妻同住,因生活习惯不同,双方经常争吵。何婆婆主张该房屋来源于自己,李某则称房产证归自己所有,何婆婆现在是住自己的屋。何婆婆感到无法安住,一气之下,二老请律师于2011年11月以李某违反“在赠与人均未去世前,受赠人不得入住”的约定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赠与,由二原告享受该房屋补偿安置权利。李某坚持认为房屋已过户并且已经灭失、撤销权已经因过户超出一年的除斥期间而消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陵区法院先后三次开庭,法官耐心地宣讲法律:1、因为“赠与”包括订立协议至房屋过户整个过程,因此“赠与人均未去世前,受赠人不得入住上述房屋”的约定,不因该房屋过户而失去效力;2、因拆迁该房屋灭失,原告的居住权转化为享受安置补偿的权利,李某签2011年3月订拆迁协议不写二老而写妻儿名字,并与原告同住,是违约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三)项规定,原告有权撤销赠与。
    尽管法院及时安排审理,但12月25日李老在养老院去世,未等到纠纷解决,留下一个遗憾。为了让何婆婆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法官及时制作了判决书。宣判前,承办法官觉得有家庭安定才有社会稳定,判决固然保护了原告合法权益,但是一纸判决远不及调解的效果好。思考再三,法官决定再次召集双方及家人开个家庭会。从法律规定到中华民族上慈下孝的传统美德,法官不厌其烦地向双方讲“家和万事兴”的道理,亲情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结,母子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付给母亲5万元,并负责照顾其生活。几个子女也向法官保证回去安排好母亲的生活,让母亲过个好年。何婆婆也表示满意,要求撤回起诉。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