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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法院内的节前“家庭会”

时间: 2012-02-01 15:25
    2012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一),宜昌市西陵区法院专门召开会议,落实市、区党代会精神,布置春节前着力做好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会议一结束,民二庭的法官们立即对各自手头的家庭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因为对何婆婆与其儿子李某与拆迁有关联的撤销赠与房屋纠纷的案子最放心不下,承办法官立即通知双方及家人到庭。下午,83岁的何婆婆与其子女在法官召集下开家庭会。经过法官们半天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母子和解、原告撤诉。何婆婆和其几个儿子都一再向法官表示感谢,大儿子、小儿子一人牵着妈妈的一只手离开了法庭。

    何婆婆与丈夫李老(85岁,已故)家住宜昌市翁家堰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屋中,每月各有1000多元退休金,本来生活无忧的二老怎么走进了法庭呢?

    原来,二老有三子一女。小儿子李某原在本市红旗电缆厂,2005年下岗后在某小区做保安。二老见李某每月仅900元工资,儿媳没有工作,一家人在市区没房子,遂心生怜悯,决定将其房屋赠与小儿子李某,并书面约定:赠与人均未去世前,受赠人不得入住该房屋。2008年11月该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

    2011年3月,该房屋因建设拆迁。李某与某拆迁公司书面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24万多元,采取回迁方式安置。李某在协议书“被拆迁人”处签上其与妻儿3人的名字,之后又将拆迁方提供的过渡房与二老同住。身患多种疾病的李老因生活不能自理,李某于同年7月将其送到养老院,以其退休金支付养老费用。

    剩下何婆婆与李某夫妻同住,因生活习惯不同,双方经常争吵。何婆婆主张该房屋来源于自己,李某则称房产证归自己所有,何婆婆现在是住自己的屋。何婆婆感到无法安住,一气之下,二老请律师于2011年11月以李某违反“在赠与人均未去世前,受赠人不得入住”的约定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赠与,由二原告享受该房屋补偿安置权利。李某坚持认为房屋已过户并且已经灭失、撤销权已经因过户超出一年的除斥期间而消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陵区法院先后三次开庭,法官耐心地宣讲法律:1、因为“赠与”包括订立协议至房屋过户整个过程,因此“赠与人均未去世前,受赠人不得入住上述房屋”的约定,不因该房屋过户而失去效力;2、因拆迁该房屋灭失,原告的居住权转化为享受安置补偿的权利,李某签2011年3月订拆迁协议不写二老而写妻儿名字,并与原告同住,是违约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三)项规定,原告有权撤销赠与。

    尽管法院及时安排审理,但12月25日李老在养老院去世,未等到纠纷解决,留下一个遗憾。为了让何婆婆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法官及时制作了判决书。宣判前,承办法官觉得有家庭安定才有社会稳定,判决固然保护了原告合法权益,但是一纸判决远不及调解的效果好。思考再三,法官决定再次召集双方及家人开个家庭会。从法律规定到中华民族上慈下孝的传统美德,法官不厌其烦地向双方讲“家和万事兴”的道理,亲情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结,母子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付给母亲5万元,并负责照顾其生活。几个子女也向法官保证回去安排好母亲的生活,让母亲过个好年。何婆婆也表示满意,要求撤回起诉。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