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六年信访申诉工作调研报告
    我国社会目前处于重要的转型期,转型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社会各种矛盾日趋尖锐复杂,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各类纠纷大幅度增长,从而导致法院信访申诉工作量不断增大,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信访申诉是“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晴雨表”,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刻度计”,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准司法”工作,它时刻动态地反映法院的审判工作和队伍素质,无时不在要求我们审视法院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职责,发挥着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信访申诉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为进一步加强信访申诉工作,尽快扭转越级上访居高不下,信访申诉工作长期陷于被动局面,提高信访申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信访申诉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及时化解涉诉案件的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建立和完善信访申诉工作长效机制,笔者对我院二00六年度的信访申诉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以期更好地做好信访申诉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我院信访申诉工作的基本情况
    信访接待窗口接访情况。共接访233人次,其中涉及刑事16人次,民事89人次,行政6人次,执行47人次,再审15人次,立案和法律咨询60人次。
    院长接访情况。院长接待日和院长预约接访186人次,其中重复来访55人次(15人),涉及刑事案件6人次,民事案件44人次,行政案件7人次,执行案件119人次,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5人次,立案阶段要求缓、减、免诉讼费25人次。
重点信访件办理情况。共办理各级领导机关转办的信访件31件。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1件,省高院1件,市人大常委会3件,市纪委2件,市政法委4件,市政协1件,市中院6件,区信访办3件,区政法委6件,区人大2件,本院领导2件。重复信访7件,占22.58%。31件信访件中涉及刑事案件4件,占12.9%;民事案件9件,占29.03%;非诉执行案件1件,占3.22%;执行案件17件,占54.83%。按照法律规定已进入申诉程序处理的2件,占6.45%。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信访的4件,占12.9%。
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办理情况。当事人申请再审6件,均为民事案件,名誉权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返还财产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各1件。两年内申请再审的5件,占83.3%;10年后申请再审1件,占16.6%。在认真复查申诉案件后,作出维持原处理、驳回再审申请的5件,占83.3%;经做工作息诉1件,占16.6%。6件申请再审案件中对一审判决不服4件,占66.6%;对一审裁定不服1件,占16.6%;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1件,占16.6%。对申诉案件均实行了判后答疑。当事人来访口头申诉经信访法官进行法律释明后,复判息诉的9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1件,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后一审判决已生效。
    我院的信访申诉案件主要有五种类型:1.咨询型。当事人或者来访群众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或者因诉讼手续和其他法律事项而来到法院请教咨询,要求接访法官给予答复。这类来访者大都是因缺少法律知识或者因纠纷急待解决的社会弱势群体。这种类型的信访有88件次,占19.1%。2.投诉型。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法院投诉而来访,这种类型信访有39件次,占8.3%。3.申诉型。认为自己的案件法院在审理的程序或实体处理上还存在问题;有的当事人对不同时期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或变更不甚理解,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类型信访15件次,占3.22%。4.催办型。有的案件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自己的债权未能及时兑现或有的案件受理时间较长未审结而前来催办。这种类型信访有319件次,占68.7%。5.缠诉型。来访人员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明知自已的理由不充分,仍对正确的裁判不服,抱着侥幸的心理,长期来到法院缠住接访法官或案件经办人或院领导,请求给予解决问题或者困难。这种类型信访有15件次,占3.1%。
    通过对我院信访申诉五种类型的分析,笔者认为,因司法不公导致当事人上访的案件不到信访申诉的5%,来访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也不到5%,其余绝大部分往往是因为审理程序有瑕疵,裁判说理不透、司法程序不透明、案件处理不及时、息诉说理不到位、司法行为不文明、执行程序不公开和执行不力等引起了当事人不理解、不服气、不接受、不满意,从而导致涉诉信访申诉的发生。信访申诉的内容涉及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但最主要集中在案件质量问题和执行难问题上。
    二、我院做好信访申诉工作的主要做法
    1.加强对信访申诉工作的领导,落实信访申诉工作领导责任制。党组把信访申诉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不定期听取信访申诉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个别“老大难”的信访案件,一把手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处理。成立信访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信访工作各部门联动措施,部署信访工作预案,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信访申诉工作机制。院长是本院信访申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院的信访申诉工作负总责,分管副院长是具体的责任人,负责具体的指导、部署和检查。立案庭庭长是直接责任人,是信访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把各项信访事项落到实处。信访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立案庭,由庭长兼主任。形成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具体抓,立案庭为主办,各庭室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处理的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各责任人对承办的信访负责。
    2.强化信访申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重大信访工作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承办人的直接责任;对信访责任落实不到位,信访工作长期陷于被动局面的部门,通报批评;对明显存在问题的信访申诉案件,因工作不负责、复查不彻底而被上级法院复查、纠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作为错案追究责任。将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列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由立案庭建立档案并提出考核意见,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业绩评定的依据,并结合本院目标责任管理规定予以处罚。通过强化责任制,进一步增强承办部门和法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确保完成各项信访申诉工作任务。 
    3.建立院长接待日和院长亲自批阅督办信访件工作制度。对于直接来访的当事人,除了立案庭接待外,采取集中处理的办法,统一安排在每周星期三,由院领导轮流负责接待,将院长接待作为解决信访问题,了解审判质量和审判作风的重要窗口。院长接待日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的初访不论是否属于其分管工作范围,都应全权负责处理;当即能处理的则及时处理;当即不能处理的,由其负责督办。并由立案庭根据院长的批示制作“院长接待日督办函”一式三份,分别交分管院长,庭长以及具体承办人。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反映事由,处理期限等。各承办人必须在院领导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的情况和进度向督办领导汇报,并在处理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4.积极推行判后答疑制度,提高初访接待息诉率。实行信访责任人分层答疑制度,对于初访案件由原承办人和审判长负责接待答疑,对于重访案件由原承办业务庭庭长负责接待答疑,对于上访老户由原承办业务庭和分管院长负责接待答疑,提高业务庭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首次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立案庭统一登记,交由原合议庭负责接待并对是否进入再审程序和服判息诉情况及不能服判息诉的原因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申诉无理的,实行包案负责制,由原分管院长、合议庭或承办人负责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认为申诉有理的,由原合议庭提出请求再审立案的书面建议交立案庭调卷审查。对发现的违法审判问题依法追究责任,但对原合议庭或承办人在接待中主动发现的非违法审判问题且予以纠正的,一般不追究责任。
    三、我院处理信访申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业务庭和法官对信访申诉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把信访申诉工作摆在法院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使信访工作处于落后、被动局面。我院法官队伍承载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其总体素质是好的,但也有一些法官由于年龄、文化程度、思维方式、身体状况等方面的原因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缺少司法为民的意识,缺少息纷止争的理念。容易造成一些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存在偏差和瑕疵,从而引起当事人不服、不满,四处上访反映。
    2.处理工作不到位。信访申诉工作还缺乏整体性、联动性,分级负责原则落实不够好、措施不够科学、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完善、信访信息渠道不够畅通,越级上访的时有发生,协调配合能力较弱。
    3.对信访申诉工作的配合力度不够。法院与人大、政法委、政府信访部门等横向联系不够。对于一些与法院有关,但又涉及其他部门的信访件,由于横向联系不够,加大了处理难度。当前,当事人经常就同一事件向多个部门信访,由于各部门答复不一,无疑增加了处理难度。而且由于部门之间沟通不及时,有些部门往往从本身利益出发,或者由于不了解法院信访工作的难点及特点,对信访内容不作认真调查,把矛盾全部推向法院。由于信访信息不能共享,对某一时期的信访热点、难点、处理的倾向性方案等未能预先形成共识,导致了资源浪费。此外,同一信访件多个部门都要求汇报处理结果,致使法院多头奔走,牵制了大量精力。 
    四、对减少和化解信访申诉问题的几点建议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对信访工作作了重要指示,指出“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力求把一些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绝大多数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处理和解决信访申诉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就其法院来讲要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新的信访申诉问题,减少当事人上访重访率,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方法和对策。
    1.强化司法为民的思想,努力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司法为民贯穿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去,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塑造良好的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裁决案件的正确性。不仅要强调实体上正确,还要注重程序上合法,要特别强调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正和透明,避免程序上瑕疵。对实体上处理必须要强化证据意识,强调证据在处理案件中根据性、依据性问题,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
    2.树立“息纷止争”的理念,注重做好调解工作。法官在审判中要坚决防止就案办案的思想,防止形成“官了民不了”,甚至矛盾激化的局面。要树立“息纷止争”的理念,在办理好案件的同时,注重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官了民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把调解作为减少信访申诉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诉讼调解息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方法,提高调解结案率,减少案件申诉率。变重判轻调为调判并重,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同时也减轻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降低诉讼成本。
    3.坚持法治原则,注重文明司法。坚持依法办事,是对信访申诉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是新的司法理念在信访工作中的体现,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取信于民的重要一环,对维护团结,稳定大局有积极的意义。在信访申诉工作中必须坚持有诉必理的原则,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访告诉、申诉权利。对待来访的当事人,要文明接待、礼貌接访。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访时要有热心、细心、耐心、诚心、爱心。坚决杜绝耍特权、霸气、生硬和推诿的作风。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申诉权虽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即申诉权不得滥用。对待当事人申诉要认真审查,确属有理的,应予以采纳;确属无理的,要依法驳回;对借申诉之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惩治,严格依法理访,严禁“法外治访”。如果一味地靠牺牲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来换取“稳定”,只会越治越访,防不胜访。 
    4.加强与上级法院以及其他信访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实现信访处理信息互动,增强信访件处理合力。法院信访申诉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联系,可以使上级法院全面掌握基层法院的信访动态,有针对性地对本院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同级法院之间的联系,可以增进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和相互促进。加强法院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可以共享信访资源,可以了解一个时期的信访形势、特点及难点,尤其是对新问题、新矛盾多交流,可以把法院内部对此类信访的处理原则、态度予以通报。如对某一类新问题法院暂时不会受理等,争取他们支持,防止其他部门对此类信访推诿,最大限度地减少热点、难点信访的发生。定期与人大、政法委、信访办等相关部门联系,对有些上访老户采取几家协办的方法,使法院的信访申诉工作得到人大等部门的支持。积极做好与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信访办、街道、乡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息诉稳控工作。对于司法程序已经用尽的无理信访、信访老户,采用社会综合治理原则,将其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通过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5.建立信访网络体系,减少、避免重信重访。在每年的信访申诉统计中,不难发现一个怪现象,那就是重复来信、重复上访。每年的信访量升而不降与重复信访也有很大关系。这一方面反映了信访者要求解决的问题未得到落实和处理,另一方面也说明各个信访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畅的问题。有些当事人写“人民来信”没有用,就改为“群众上访”,有的上访党委不行,再去上访人大,这一级不凑效,再到上一级。由于各信访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有的简单地批转了事,而形成重复信访户。如果建立了信访信息网络体系,谁写过“人民来信”,谁在哪一级哪一部门上访过,上网一查一目了然,再根据信访工作归口处理、分级处理、原地处理的原则,与应当处理的信访部门取得联系,可以减少或避免重复信访以及到处滥访的现象。
    6.借助媒体加强司法监督与宣传,防止缠访、滥访。历年的信访件,总会出现或多或少的缠访、滥访现象,法院在这些信访件的处理上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有的当事人到处上访,引起各级领导的注意和媒体的关注,给法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致使法院工作陷于被动。久而久之,极大地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鼓励法院在这些特别信访件的处理上,借助于媒体,进行法院信访处理的追踪报道,如市中院与三峡电视台联合主办的《法治前沿》栏目等。一方面可以增加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帮助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行使信访权利,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增进他们对法院工作的理解,维护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应有的形象,同时,对无理缠访、滥访的当事人给予法律的威慑,从而起到减少和杜绝无理缠访和滥访的信访发生的作用。
    结  语
    信访申诉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解决信访申诉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法院自身就能解决的,也决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彻底解决的。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推进信访申诉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诉信访申诉问题,实行综合管理和治理,应当是解决涉诉信访申诉问题的发展方向,也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我们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法院工作的公正与效率,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的高度,提高对做好信访申诉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信访申诉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分析和研究信访申诉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掌握信访申诉工作的新动态,积极探索做好信访申诉工作的新方法,形成以立案庭为职能部门,全院各部门协助配合,共同做好信访申诉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