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远安县法院上诉案件的情况分析
    一、基本情况
    我院2006-2008年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1841件,结案1818件,上诉113件,三年平均上诉率为6.22%,具体情况如表1:
   表1  2006—2008年上诉情况统计表
年度\&收案\&结案\&上诉\&上诉率\&
2006\&556\&546\&37\&6.78%\&
2007\&552\&546\&36\&6.59%\&
2008\&733\&726\&40\&5.51%\&
合计\&1841\&1818\&113\&6.22%\&
    从表1可以看出:1、三年来我院的上诉率均保持在中院及本院规定不超过8%的范围内;2、2008年受案数虽较2007年上升32.8%,但上诉率却较2007年下降1.08%;3、三年来上诉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说明案件质量在逐年提高,全院法官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针,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意识,基本做到案结事了。
表2  民事、刑事、行政三大类案件上诉二审情况
案件
类型\&年份\&上诉\&二审情况\&备注\&
撤诉\&调解\&维持\&发还\&改判\&
民事\&2006\&23\&5\&9\&3\&2\&4\&\&
2007\&31\&7\&3\&10\&7\&4\&\&
2008\&34\&2\&6\&11\&5\&5\&未结5件\&
行政\&2006\&7\&3\&\&4\&\&\&\&
2007\&1\&\&\&1\&\&\&\&
2008\&\&\&\&\&\&\&\&
刑事\&2006\&7\&1\&\&6\&\&\&\&
2007\&4\&\&\&2\&\&\&\&
2008\&6\&1\&\&4\&\&\&未结1件\&
    从表2可以看出:1、三年来上诉案件及上诉后二审改判、发还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这与全院每年受案主要为民事案件正相关;2、三年来上诉二审改判、发还比率分别为16.2%、36.1%、25%,其中民事类上诉二审改判发还的比率分别为26.1%、35.5%、29.4%,民事类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3、2008年二审改判、发还的比率较2007年下降11.1%,2008年整体案件质量有所提高。
    从表3、表4可以看出:1、民事类上诉案件集中在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也占一定比率;2、从改判、发还的比率看,劳动争议案件改判、发还的比率较大,三年的比率为57.1%,其次是合同纠纷,三年的比率为41.7%,对侵权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和合同类案件的认真审理应是提升民事类案件质量的重点。
    二、二审改判、发还案件存在问题的主要类型
    (一)对证据的采信不当导致改判
    如施某诉庞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以上诉人提供新的证据而发还。再审中,被告庞某对原告施某提交的证据中,认为有三份南门工地的收据无收货人签名,不予认可。再审判决认为,因双方均认可南门工地货款已付清,原告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的质证理由不能成立,采信了这三份证据。判决后,被告仍以此理由不服而上诉。二审认为,该三份无收货人签名的收据“形式要件存在重大瑕疵,上诉人提出异议,但被上诉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信”,故予以改判,判决偿还债务中扣除了这三份收据所载明的款项。
    (二)对合同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改判
    如王某诉远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王某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承担45%的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82047.17元,并承担诉讼费2500元。因王某投保车辆险,保险限额1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37444.5万元后不再赔偿。王某诉请保险公司赔偿余欠的赔偿款及诉讼费合计47152.64元。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已全面履行保险赔偿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该案经抗诉进入再审。再审判决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被判决赔偿受害人82047.17元,被告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在10万元的保险限额中扣除5%免赔率后,在9.5万元内向原告理赔。因王某被判承担赔偿受害人82047.17元,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82047.17元,其已赔偿37444.53元,尚应赔偿44602.64元。再审上诉后,二审认为,王某承担的82047.17元赔偿数额中含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此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故在扣除2万元精神抚慰金后,改判保险公司赔偿王某24602.64元。
    (三)未依职权调查,对法律的理解存在模糊认识导致改判
    如刘某诉陈某和某客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案,陈某驾驶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刘某起诉陈某和客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7万余元,其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陈某的车辆挂靠在客运公司,同客运公司存在客运业务关系。但是刘某在诉讼中难以提供双方签订的“客车进站协议”,而只能提供空白的“客车进站协议”。一审中,在被告陈某未到庭,客运公司提出刘某提交的空白“客车进站协议”不具有证据效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下,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只判决陈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刘某2.4万余元。本案经抗诉进入再审。再审经调查得知陈某同客运公司签订有进站协议,客运公司也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认为陈某与客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客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改判为陈某赔偿刘某损失2.4万余元,“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垫付责任”。再审上诉后,二审认为,陈某和客运公司实际上已形成了共同经营行为,客运公司应对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判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垫付责任),混淆了连带责任与垫付责任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予改判。改判为陈某赔偿刘某2.4万余元,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程序不规范导致发还
    如杨某等诉向某等交通事故赔偿案,一审以被告未到庭缺席审判。上诉后,二审认为,一审在审理过程中变更开庭时间,未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而是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的形式向各方当事人发送的开庭通知,但无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的规定,以捎口信、电话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按撤诉处理。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发回重审。
    (五)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发还
    这种类型在发还中占有较大比例。如刘某诉某煤炭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认为,原审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第二份鉴定结论,在作了调查的基础上,未予采信,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但没有相关资料印证,调查笔录中没有被调查方的签名盖章,且只存在于审理副卷卷宗,也没有说明法院是依职权调查,还是依当事人申请,证明力略显不足。一审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对证据补强;另外,审理中应加强释明。二审将该案发还。
    三、对提升案件质量的建议
    分析一审上诉改判发还的原因,一方面,有的是对证据分析不透彻,有的是裁判文书的说理不深入,比如有的案件一审上诉发还,再审结论与一审一致,但是在证据分析、裁判说理上更加深入、透彻,即使再上诉,二审也大都维持。另一方面,有的是未深入查明事实,有的是未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如有的案件简单相信当事人的陈述,未作细致调查,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等。另外,有的是需要同上级法院加强沟通。通过分析,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加强审判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学,然后知不足。唯有自觉坚持经常学习、善于学习,才能尽可能多地掌握知识、更新知识,更进一步地做好审判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新出台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要在真学、精学、系统学上下功夫,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二)加强对特定审判业务的专项研讨
在掌握法律的共性知识的基础上,加强专项审判工作实务探讨。如,对涉及合同类案件的审理,对合同的理解应坚持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结合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随意扩大或缩小解释。又如,对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诉讼,有两个问题应引起注意,一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限额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限。如前述的王某诉远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王某因交通事故承担45%的责任应赔偿受害人82047.17元,则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9.5万元保险限额内理赔,而不是在82047.17元的基础上再只按45%的责任理赔;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如本案王某即使因交通事故赔偿受害人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只是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此属免赔项目,故保险公司对此不应赔偿。
    (三)案件审理中应注意加强释明
    有关释明权的问题目前争议较多,法官多释明好,还是少释明好,尺度不好把握。应该掌握一个原则,只要有利于查明事实,有利于案结事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能释明的尽量释明,要做好当庭释法工作,并且应有相应的笔录记载。
    (四)要适时依职权调查或建议当事人申请调查
    目前,诉讼中当事人举证的理念已有了一定的强化,但这并不能弱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或审理中适时建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对只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时难以查清事实的案件,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还要调查的,则要主动依职权调查或建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否则,一味地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裁判,到头来仍可能被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而发还。
    (五)要认真审核每一份证据,善于从大量的证据中发现事实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方面要从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去审核;另一方面还要分清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等,运用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规则去判断证据。有时一个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这就要求审判人员更应细心辨别、明察秋毫,从这些大量的证据中去伪存真,发现案件事实。另外,在裁判文书中对不予采信的证据要分析清楚、透彻,让当事人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否则会引起上诉,二审可能以事实不清而发还。
    (六)要算好每一笔帐,查清案件事实
    对一些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欠款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发生多笔业务而纠缠不清的情况。审判人员就应要求他们算好每一笔帐,或者认真给他们理清每一笔账的来龙去脉。即使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某一事实,认可欠款情况,也要把每一笔帐都算清楚。否则,如果一味以当事人的认可来认定事实,一旦当事人又提出其他反悔意见而上诉,二审又可能以事实不清而发还。
    (七)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送达文书、接待当事人、开庭审理等行为均应规范。应下传票的不口头通知,应做笔录的不懒笔了事,应在开庭时说的话不在庭下随意表态。要切实加强《办案规范》的执行。
    (八)要加强裁判文书的制作和把关
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审判法官付出辛勤劳动后的“产品”,要切实认真对待,不可随意,特别是要在证据如何采信和判决说理部分下功夫,要从证据采信与否及法律规定、法律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把理由说透彻,不要出“不讲理”的判决书,否则容易上诉改判或发还。同时,切实强化院、庭长对裁判文书的审签把关。集思广益,及时发现纠正案件瑕疵,确保“不合格产品”消除在“出厂”之前。
    (九)同上级法院要加强沟通
    对不好把握的案件,判决前应注意同上级法院有关业务庭沟通联系,做好汇报,力争意见一致,案结事了。案件上诉后也应注意主动联系沟通,交换意见,争取不发还或改判。
    (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多做调解工作,力争调解结案,减少判决
    做好案外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判后释疑等工作,把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追求的目标。
    (十一)要加强均衡结案
    按照“个案冷处理,整体要提速”的要求,切实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切忌突击结案,确保每个工作流程环节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做到质量与效率的协调统一。
    (十二)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严格遵守各项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筑牢思想防线,为审判质效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