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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 2009-05-20 14:57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重要窗口,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的基层基础作用,笔者对秭归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机构设置、队伍现状、工作情况、运行机制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人民法庭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及队伍现状

    我院人民法庭经过数次调整,变化较大。2000年将茅坪、郭家坝、杨林桥、两河口、沙镇溪、归州6个人民法庭合并为归州、郭家坝、沙镇溪3个中心人民法庭。2009年2月,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恢复茅坪、两河口、杨林桥人民法庭,属有机构,无人员、无办公场所。

    目前仅3个中心人民法庭正常开展工作,正式干警11人,其中法官6名,书记员3名,法警2名。干警年龄均在40周岁以下,本科文化程度10人,专科文化程度1人。

    (二)审判工作情况

    今年1至6月,3个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和执行案件364件,结案216件,结案率为59.34%。巡回审理案件数16件,占诉讼案件审理件数162件的9.88%。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件数24件,陪审率为100%。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数2件。详见下表:

    2009年上半年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情况统计表 

法庭

名称\&审判

人员数\&辅助人

员数\&收案数(含执行案件)\&结案数(含执行案件)\&调撤率(%)\&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数\&巡回审理案件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数\&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数\&

归   州\&2\&2\&97\&56\&82.14\&36\&4\&11\&2\&

郭家坝\&2\&2\&145\&96\&92.71\&62\&9\&7\&0\&

沙镇溪\&2\&1\&122\&64\&95.31\&40\&3\&6\&0\&

合  计\&6\&5\&364\&216\&90.74\&138\&16\&24\&2\&

注:上表辅助人员含书记员、法警。

    从上表可以看出,今年1至6月审判工作主要特点有三:一是以简易程序为主,以普通程序为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38件,占85.19%,普通程序占14.81%。二是调解撤诉率高,达90.74%。三是陪审率高,达100%。

    二、人民法庭司法为民情况

    一是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为民的举措,对要求立案的当事人实行预约立案、节假日立案,对起诉的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发放诉讼指南及风险告知通知书以及释明指导,对起诉立案事宜实行一站式服务,节约了当事人的立案成本。立案前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进行诉前调解和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先行调解。

    二是建立因被执行人确实困难或特殊情形无法执行而对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制度。从2007年,我院向县财政部门争取了司法救助专项基金,由县财政每年拔付10万元,对案件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很困难的情形,给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司法救助。

    三是深化诉调对接、执行联动、审执结合等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建设,在与社区人民调解对接、提高法律服务行业人员参与调解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并将三者有机对接,本着以调解为主的原则,促使矛盾纠纷尽早消化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现有执行联动工作平台效能,尤其是要利用公安部门目前推行的社区警务人口信息平台作用,在查找被执行人及调查被执行财产上下功夫,提高执行案件执结率,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探索、推行司法协理网络建设工作。在3个人民法庭驻地乡镇,聘请司法协理员,探索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司法模式。

    五是积极参与辖区平安创建工作。人民法庭积极延伸服务职能,参加辖区党委、政府每月或每季召开的各种会议已成惯例,为排查、分析、化解矛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信息提供了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有力地促进了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力促进了辖区的平安创建工作。

    三、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工作情况

    从2000年我院设立中心人民法庭以来,每个中心人民法庭管辖3至4个乡镇,每个中心法庭辖区人口均10万人左右,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巡回审理方面做了扎实的工作。

    2005年起,落实“三定四进”巡回审理工作模式。即人民法庭每月固定办公时间(非办公所在乡镇每月固定一周的时间)、固定办公地点(在所辖乡镇综治办或司法所)、固定审判人员,到辖区乡镇“进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户”就地收案、审理、执行。针对农村赡养案件多的特点,力推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坚持实行赡养案件到当事人所在的村或社区就地开庭审理的制度。在巡回审理过程中,尽量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和观摩庭审。通过“三定四进”工作模式,提高了审判效率,减轻了老百姓打官司诉讼成本,扩大了以案说法的普法宣传教育效果,同时也指导了村一级和社区一级的民调工作。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庭历年来就面临着案多人少、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的突出问题,客观上制约了巡回审判工作的深入推进。

    四、人民法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法庭设置有待完善

    1998年以前,秭归法院设置人民法庭8个。为了加强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建设,2000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对原沙镇溪、归州、郭家坝、茅坪、杨林桥、两河口、水田坝、凤凰山人民法庭进行了撤并。经过撤并后,人民法庭由数量型向合理集中的质量型转变,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得到较大改善,更能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但是,由于法庭数量的减少,与基层群众要求快捷和高效的期待有一定差距。茅坪镇、杨林桥镇、两河口镇人大代表要求恢复茅坪、杨林桥、两河口人民法庭的呼声不绝于耳,因人员和经费严重不足至今未能解决。

    (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有待深化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增多与人民法庭化解功能不足之间的矛盾,是人民法庭普遍存在的突出性问题,秭归法院为此大胆地进行了探索。2005年在归州法庭试点、探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取得成功后,2007年我院在全县全面推行,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辖区群众的呼声,相对减轻了审判工作量,有效地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全面实施两年多来,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一是推广“诉调对接”在农村地区效果要好于城镇地区。究其原因,一是农村地区社会管理相对城区社会管理难度要小。城镇地区以社区和“社会人”为单位,人口流动大。城镇社区管理是城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做到诉讼调解与社区人民调解的对接,我们认为,在城镇要探索以社区管理部门为主导,人民法院参与的“诉调对接”新模式。二是“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仍需要整合法律服务行业即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广泛参与。如何提高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人员参与“诉调对接”的积极性,还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出台配套的激励政策及措施,争取达到法院和法律服务人员双赢的工作目标。三是“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经费保障有待落实。“诉调对接”工作作在财政支出中却没有相应经费预算予以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该项工作的深入。

    另外,司法协理网络建设有待探索。我院目前已在3个乡镇试行司法协理网络建设,尚属探索起步阶段,离全面深入推广还有较大距离。

    (三)审判人员流失严重,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从2003年至2009年上半年,从我院调出的年青干警达10名,其中9名为审判人员,且多为业务骨干。为了解决审判人员不足,2005年、2008年两次依照法定程序,聘任人民陪审员,增加陪审率,缓解矛盾。归州、沙镇溪人民法庭因人员短缺,不得不聘请人民陪审员在法庭坐班,以解人员短缺之急。

    人民法庭干警日常工作任务重,系统学习业务时间少,接受上级法院及专家培训学习机会更少。除法庭庭长、初任法官曾参加过业务培训学习外,其他干警极少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法庭建设经费和办案经费不足

    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县财政极其困难。恢复设置3个法庭所需的建设经费,由于县级财政没有配套建设资金投入,只能依靠国债投资资金、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等渠道。

    2007年全省执行的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其参考主要因素之一是办案数量。我院推行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虽然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但没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目前我院按三类保障标准执行预算,由于我县山大人稀,交通不便,办案成本较高,人均1.8万元办案经费捉襟见肘,难以维持。

    五、对策与建议

    笔者认为,在新时期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和新期待,更好地为民司法,牢固树立人民法庭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前沿阵地意识,需要上级法院和财政部门、人事编制部门在以下方面大力支持:

    (一)进一步加大中央、省级财政的保障力度,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中央财政应当负责法院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项目经费。省级财政重点保障人民法院公用经费(包括办案经费)及其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等。对人民法庭预算支出,与人民法院机关经费分别预算。要充分考虑人民法庭实际情况,除人民法庭日常的办案经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外,还要增设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工作经费。

    (二)中央、省组织人事编制管理部门要增加人民法庭人员编制

    目前,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少与所承担的工作量大是个突出的矛盾,只有争取到人员的更大投入才能更好地开展基层基础工作。不仅要增加法官序列人员,还要增加书记员和法警序列人员,对后者可多争取事业编制。

    (三)上级法院要大力支持恢复茅坪、杨林桥、两河口人民法庭

    将3个法庭建设纳入规划,争取足额建设资金。

    (四)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人民法庭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

    上级法院要制定规划,有计划地对人民法庭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培训为手段,提升工作能力与水平。

   作者单位:秭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