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法涉诉信访现状、特点、成因及对策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及特点
    2008年,我院共办理各项转办、交办、批办涉法信访案件164件,较2007年的57件上升188%;共办理来信来访1570件,较2007年1050件上升49.52%;办理申诉和申请再审206件,较2007年111件上升85.59%。涉诉信念访工作量成倍或大幅上升,说明我院信访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从上述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来看,呈现出复杂性、突发性、多样性、群体性等特点。一是上访因素复杂,突发性、偶发性强。尽管法院通过矛盾排查避免了一些上访案件的发生,但就大多数上访案件而言,诉讼各个环节均有发生上访的可能。二是上访时机有明显的选择性。尤其在党和国家有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期间,上访案件占有较大比例。三是上访老户多次上访、缠访比例较大。四是集体上访日益突显。有些信访人互相串联,共同行动,推举代表,由一人或几人指挥、煽动、牵头,其他人都跟着协调动作,集体上访,给预防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五是许多案件处理难,息诉罢访难。有的信访案件成因复杂,有的上访者上访的历史环境特别是政策、法律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客观上给解决问题带来很大障碍。六是信访当事人对立情绪大。许多信访群众对法院尤其是案件原承办法官存在很大对立情绪,接待稍有不慎,极易使矛盾升级,小则争吵不休,大则继续上访,甚则矛盾激化。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大量涌现,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其根源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司法公信力下降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根本原因
    一是个别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公信力下降。二是立案审查把关不严。三是极个别法官执法不廉。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加剧了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不信任。四是审判行为不规范。五是审判质量不高。有的案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有的案件裁判结果缺乏证据支撑,有的案件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在叙述事实、证据论证、说理及校对等方面不认真,不能做到胜败皆明。六是审判效率不高。部分法官不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的规定,拖延办案,审执效率不高。七是执行不力。少数法官过多考虑客观因素,执行中有消极、畏难情绪,加之被执行申请人想方设法逃避执行,导致一些案件迟迟得不到执行,产生了“法律白条”,引发涉诉信访。八是控访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二)当事人法律知识、诉讼风险意识的欠缺等自身因素是产生涉法信访的直接原因
    一是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滥用诉权现象比较普遍:二是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诉讼能力较弱;三是许多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外救济途径的现象越来越多;四是一些信访群众素质不高,动机不良。
    (三)司法环境是产生涉法信访的外部原因
    一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类矛盾层出不穷,且冲突加剧;二是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三是涉法信访处理机制不健全,需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
    三、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固然有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对法院来讲,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在实践中认真探索研究发现上访发展规律,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加强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化建设,是当务之急。对人民法官来讲,只有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思想,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预防上访案件产生。
    (一)坚持和谐司法,把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
    为了“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在思想观念上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判轻调向调判并重转变;从重庭审调解向诉讼全过程开展调解转变;从忽视人民调解向积极借助社会力量进行调解转变。树立“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指导思想,拿到案件首先考虑能不能调、如何调、邀请哪些人参与调,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庭前、庭中、庭后以及执行过程。在调解方法上,不拘一格,对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邀请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出面协调;对家庭矛盾纠纷,邀请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调解;对邻里纠纷,有选择地邀请无利害关系的邻居或村委会干部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基层调解员、村委会干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把调解工作推向社会,实现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对接。
    (二)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开展巡回审判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争取群众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效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的源头工程。把“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审判案件的重要模式,法官应当脱下法袍,深入田间、地头、工矿车间、学校社区巡回办案,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把庭审开到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最需要的地方。开辟“绿色通道”集中时间、人员专项巡回审判,对涉农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在巡回审判中,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解决社会矛盾,化解邻里纠纷,坚持“三个贴近”: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做到“四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彰显强大的生命力,达到了“巡回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以提高法官素质、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法院形象为龙头,围绕公正与效率抓控访
    队伍素质决定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应当努力争创学习型法院、打造学习型法官。坚持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统领法院工作,不断强化审判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坚持接待热心不冷淡、听诉耐心不厌烦、解答诚心不搪塞、调解细心不草率,在办理“三农”案件中,实行对病人不传、老人不传、路远不传、农忙不传;大力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进城务工农民、低保失业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众优先立案、优先排期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诉讼费的缓、减、免。
    (四)扎扎实实搞好案件矛盾排查,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扼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频发势头
    扎实开展案件矛盾排查,是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有效方法。工作中,要采取案中排查与结案后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每月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当月所受理审结的案件仔细梳理,认真排查,尤其在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及重大节日期间,要扩大排查面,反复梳理,不遗漏一个可疑案件。同时密切和人大、政法委、信访局等部门联系,相互反馈有关信息,沟通上访情况,及时发现上访线索。对有可能上访的案件,准确掌握当事人心理特点,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群防群控的网络作用。
    (五)重视和做好初信初访工作,提高初信初访阶段的接待、办理成功率
    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不仅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前提,更是防止出现重复访、越级访、老户访,有效减少涉诉信访的基础。把每一次接访都作为一次与群众情感交流的机会,和广大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零距离沟通,不断增强对涉诉信访人的亲和力,消除上访人群的不信任感,缓解上访人群的对立面情绪。对每一件初信初访紧抓不放,做到四个不放过。不查清事实不放过,不解决应当而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放过,不做好上访人思想疏导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充分发挥全员信访、领导包案的作用,彻底抓,抓彻底;领导抓,抓领导;专班抓,抓专班;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形成重复访的,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从根源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审判质量和效率问题是涉法涉诉信访反映最多的问题,也是信访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强化审判管理,大力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也是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基础性工作。为此,一是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和质效考评体系,强化对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的绩效考评;二是要推行“阳光审判”,防止“暗箱操作”;三是要全面加强执行工作,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当事人讲法说理,努力提高当事人法制观念
    提高当事人法制意识,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是法院解决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缠诉、缠访问题突出的有效途径。开展“判前释法、判中叙理、判后答疑”活动,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公正、清醒的认识,转变风险观念。在诉讼中,延伸各个宣传触角,在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实效上狠下功夫,各个环节都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讲解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寓教于审,寓教于执,寓教于访,有效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判决后,及时开展回访工作,变上访为下访,使当事人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该怎样做,怎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端,切实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八)狠抓控访机制建设,推行控访网络管理,提高群体控访意识
    涉诉信访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因而,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根本有效解决,需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借助人大、政府、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综合治理,共同解决。工作中,要推出阳光信访机制。对于那些上访老户缠户反映的案件,广泛邀请新闻媒体、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民主人土,公开监督案件听证,评判案件性质,分析利害关系,点评是非曲直,揭示人民法院裁判活动的正当性、合法性,增强司法活动的公信力,打消上访老户缠户的疑虑,自觉服判,息诉息访。同时,建立了信访责任追究制,把法官的办案责任与信访稳控职责统一起来,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将信访稳控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对涉诉信访处理不作为,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切实增强了广大法官的责任意识。
(执笔人:张士勇  刘旭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