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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四年离婚案件情况分析

时间: 2011-05-02 11:23
    离婚案件作为最为常见的民事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中长期占据着第一大户的重要地位。离婚案件不仅数量较多,与普通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婚姻自主、婚姻独立权利意识的提高,离婚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三)》的发布实施,引发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和热议,将《婚姻法》在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性又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加强对离婚案件的研究,发掘其内在的规律用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用性。下面,笔者结合所在基层人民法院2007年9月至2011年9月四年来离婚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司法统计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谈谈近四年离婚案件的特点与对策分析。

    一、近期离婚案件的新特点

    (一)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渐显成效,离婚案件的受理数量稳中有降

期间 审理 判决 调解 撤诉 驳回起诉 移送

07.9.26-08.9.25 167 41 87 31 3 2

08.9.26-09.9.25 229 61 105 57 4 1

09.9.26-10.9.25 208 77 80 48 2 0

10.9.26-11.9.25 196 28 94 48 0 0

累计 800 207 366 184 9 3

    (二)和谐司法的工作理念成效显著,离婚案件的调解撤诉率长期保持稳定

期间 审理 判决 调解 撤诉 调解撤诉率

07.9.26-08.9.25 167 41 87 31 70.66%

08.9.26-09.9.25 229 61 105 57 70.74%

09.9.26-10.9.25 208 77 80 48 61.54%

10.9.26-11.9.25 196 28 94 48 72.45%

总计 800 207 366 184 68.75%

   (三)婚姻独立自主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女性主动起诉离婚案件逐年稳步增涨

期间 审理 原告 百分比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07.9.26-08.9.25 167 70 97 41.21% 58.79%

08.9.26-09.9.25 229 158 71 69.00% 31.00%

09.9.26-10.9.25 208 138 70 66.64% 33.60%

10.9.26-11.9.25 196 134 62 68.40% 31.60%

总计 800 500 300 62.50% 37.50%

    二、近期离婚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再婚家庭离婚案件较多,引发的二次单亲家庭和继父母家庭问题严重

    以2011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为例,共受案196年,其中再婚夫妻离婚案件32件,占受案总数的16.3%。再婚夫妻离婚案件与初婚夫妻离婚案件相比,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调解离婚率高,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易达成一致;二是财产分割难,尤其是中低收入的再婚夫妻因为离过一次婚,财产不多,难以达成一致,往往互不相让;三是社会负面后果极为严重,会导致二次单亲家庭或二次继父母家庭问题,严重影响子女的性格形成和身心健康。对于第三点,笔者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要在审理初婚夫妻离婚案件时慎之又慎,真正做到“宁拆百座庙,不拆一桩婚”,能够不判离婚的尽量不判离婚。二是审理的过程中,除了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外,更要考虑子女抚养与监护问题,尽可能让家庭解体对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三是在财产分割上应当保障子女有最基本的住房和经济来源,尽可能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较好的物质条件。

   (二)家庭暴力引发离婚案件较多,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因举证难等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以2011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为例,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共计76件,占受案总数的38.7%。其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女性起诉离婚的71件,占家庭暴力离婚案的93.4%,男性起诉离婚的5件,占家庭暴力离婚案的6.6%。虽然男性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比例较少,而且主要集中在中老年男性,但这一现象凸显出当今女性经济社会地位的大幅提高,男女平等理念的深入与普及的社会现实。但无论是男性为受害人的离婚案件还是女性为受害人的离婚案件,受害人主张的精神索赔在审判实务中均难以得到实质性的合理赔偿。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规定了受害人的索赔权利,但却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却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审判实务中一般只有在受害人被鉴定为轻微伤以上时才得已启动精神赔偿程序。这显然对于在家庭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是极不公平的。笔者认为只要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内心确信加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就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第三者插足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较多,婚姻忠实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在案件处理中得到合理保障

    以2011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为例,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离婚案件共计54件,占受案总数的27.5%。其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9件,占可赔偿案件总数的16%,赔偿额最高的案件为15000元,最低的为2000元,平均为3000元。可见婚姻忠实者的索赔权并没有在审判实务中得到有力的保护,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的加害人违法成本极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导致这一尴尬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对婚姻忠实者的保护及索赔权利,但在审判实务中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却没有相应套配的操作细则作出具体规定。即使在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参照基层人民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三千元的内部贯例进行判决。这显然与民众的期待和社会的感受相去甚远,背离了司法的精神和立法的本意。

    (四)离婚案件在诉讼中引发暴力侵害、自伤、自残等侵害事件增多,给人民法院带来沉重的维稳压力

    以2011年为例,因离婚诉讼引发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矛盾激化导致暴力侵害、自伤、自残事件共计5件,占受案总数的2.5%。此类事件受害方多为中低收入的女性,加害方均为低收入的男性。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且经过处理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但在追求司法和谐的司法政策下,这样的事件给承办法官和法院各级领导带来了极大的维稳压力。笔者经过调查认为,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有暴力侵害行为或自残自伤行为根本原因在于中低收入的当事人家庭破裂后,会导致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和人格尊严受到极大的伤害,甚至是失去了基本的生活来源与生存保障,而不得不以过激的方式在明知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作出“最后的抗争”。而审判实务中奉行的“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而无和好可能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做法,让大部分法官会在做一做过激当事人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显然,法官如此处理此类案件无疑会受到当事人、传统道德和社会伦理的质疑,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对策分析

    一是要继续加强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的工作方法,切实把调解优先的办案原则落到实处。二是要继续积极发挥承办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在个案处理时切实保护婚姻忠实者的合法权益,对婚姻忠实者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必要时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三是最大限度地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大幅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搞3000元封顶,真正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四是加大对离婚案件中的单亲家庭,特别是母亲单亲家庭的案件回访力度,及时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尺度。五是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对于过错方起诉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在无法对无过错方进行公平合理的物质赔偿的情况下,不宜援引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规定而判决离婚。

作者单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