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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首例“套路贷”涉黑案终审宣判

时间: 2020-06-16 11:06 来源: 宣传处

6月2日,在宜昌市第一看守所,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等10人“套路贷”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保证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工作两不误,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案件的高压态势。

2019年10月30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等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晏某等人,形成了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非法高利放贷,并以暴力、威胁等多种方式非法讨债,获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攫取非法利益后,部分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该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23次,敲诈勒索犯罪行为5起,非法拘禁犯罪行为2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行为1起,故意伤害犯罪行为1起,涉案犯罪金额达1788.18万元。该犯罪组织危害一方,对宜昌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的多名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以致多名被害人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通过干扰、破坏多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多名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该犯罪组织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宜昌市城区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审理认为,胡某某等10名被告人虽二审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均未缴纳罚金。其行为不能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立法本意。并且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除对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量刑作出适当调整外,其余罪名和量刑均维持原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与一审一致。且对一审判决其余被告人的量刑亦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