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法院审判信息共享
    一、关于法院内部审判信息共享的概念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曾三次使用“共享”一词:“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大家都知道“共享”乃“共同享有、享用”之意,但是我们查阅《现代汉语词典》(200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却找不到“共享”一词的详解。在网上搜索才清楚“共享”是近几年被广泛使用的IT术语,本义为:“共享是在网络环境下文件使用时的一种设置属性,一般指多个用户可以同时打开或使用同一个文件(或数据)”,“信息共享就是指要打破不必要的封锁,让信息共同为有使用资格的用户所享用”。本文所要讨论的“共享”的语义应更接近IT术语的本义。
本文所指的“审判信息”则更关注那些除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之外的“内部资料”,如:主审法官的阅卷笔录、审理报告、结案报告,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等,乃至某一案件在各个审级、各次执行、信访、申诉审查、案件协调中承办人和审判组织形成的各种处理意见和理由,向上级法院、党委、人大、政府就案件处理形成的汇报材料、对下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以及与案件审判程序相关的内部审核、审批、签发资料等。
   本文所称的“法院内部”非指法院全体工作人员,而应遵照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确定“有使用资格的用户”。即应包括某一案件在各个审级、各次执行、信访、申诉审查、案件协调中有资格对相应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审判人员。
    二、法院内部审判信息共享的必要性
    (一)审判信息共享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共享”的结果就是在一定范围公开,这是我们对案件诉求或控告形成最终公正处理意见机制的必然要求。在审判组织内部每一个审判人员个人对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和理由都必须是公开的,无任何“神秘”可言,这是我们在案件裁判中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方式,消除审判人员因个体知识水平、法律素养、价值观念等差异产生分歧意见的技术方法。只有通过这种途径可以将“涉案”的各种因素最大限度地纳入裁判者们的视线范围,使裁判结果尽可能符合司法公正的目标。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二)审判信息共享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强大动力。
    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的大力推进,以及各级法院专网、局域网的快速建设,为法院内部审判信息共享提供了快捷、便利的渠道和平台。法官正逐渐从钻在成捆案卷“故纸堆”里的“老学究”形象中“解放”出来,传统的办案方式中法院与法院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障碍正在逐渐解体,信息技术革命的成果在服务全人类的同时也必然惠及司法效率的提高,我们要做的不是等待,而是张开双臂去主动迎接它。
    (三)审判信息共享是规范司法行为的良好手段。
    我们以往的规范司法行为方式主要着力于制度建设和日常审判管理,在“审判信息共享”的环境下,审判程序尤其是内部程序将变得更加透明,办案人员“暗箱操作”、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敷衍了事、枉法裁判的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对审判人员的事后监督和考核将变得更加便捷、及时。
    三、法院内部审判信息共享的设计思路
    由于法院审判工作自身的内部性、保密性特征,审判信息“共享”一般不被人们所理解或接受,其主要的担心是案件审理的信息(尤其是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信息)被与案件审理无关或无权审理案件的人员(如非合议庭组成人员)所知晓,进而助长了“说情风”、“打招呼”或者对合议庭人员产生不利影响。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目前许多法院在局域网上普遍使用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均通过合理设置浏览人员权限的方式满足了审判信息保密的要求。我们更应关注的,则是这些网络系统对审判工作带来的“革命性”效益尚未完全显现,系统本身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适应审判工作规律而更趋完善。这也正是笔者关注“审判信息共享”话题的动因之一。我们考虑实现法院内部审判信息共享的方案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每一个案件在每一个审级除形成一份“纸质档案”(卷宗)外,还应形成一份与“纸质档案”对应的“电子档案”(这些“电子档案”最好是以“电子文本”方式存在,以便他人能快捷地浏览、“复制”、“粘贴”、引用)。制作档案的法官有责任保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在办公现代化的今天,许多法官审理案件的各类文书都是直接在电脑上制作完成,许多法院正在进行的正常审判工作已经能够基本满足这一要求(如:湖北省高级法院要求下属的中级法院报送上诉、再审案件卷宗时,一并报送对卷宗逐页扫描的电子光盘),我们所要做的主要就是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在法院与法院之间或法院内部“纸质档案”(卷宗)按照传统递送途径传送,“电子档案”则可以尽可能利用已经建立的各级法院专网、局域网传送,再由审判管理者通过网络分配给有权使用卷宗的人,使所有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和有权阅卷的律师均能随时甚至同时查阅“电子档案”(事实上这一分配过程完全可以通过科学设计的网络案件管理程序在瞬间完成),在硬件条件具备时还可在庭审、评议案件时通过电子音像展示。
   (三)在“纸质档案”(卷宗)和“电子档案”之间,“纸质档案”(卷宗)具有最终的权威性,“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应该以“纸质档案”(卷宗)为标准。所有使用“电子档案”并援引其中资料的人,自身负有审查核实所引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义务。
    (四)审判信息共享具有阶段性特征,事后调阅“电子档案”必须符合调阅“纸质档案”(卷宗)的权限规定。
    (五)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的保密制度,对有条件接触“电子档案”的人,如使用者、网络管理人员、程序调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形成保密监督机制。
    四、对实现法院内部审判信息共享的建议
    (一)实现审判信息共享的主要障碍不在技术层面,而是人们头脑中的传统思维模式和思想障碍。我们要努力克服那些“同行是冤家”、“文人相轻”、“自己的劳动成果不能被他人享用”的陈腐观念。当人们在互联网上通过Google Earth“谷歌地球”自由浏览那些神秘的军用机场和军事基地时,传统的保密观念正悄然地发生变化。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法院的工作机制是为了保证公正,法官的价值追求是为了实现公正,只要对公正有利,就没有什么是不可为的。
    (二)进一步加大法院信息化投入,确保审判信息共享顺利实现。当前法院信息共享渠道尚不通畅,我们还需要完善法院专网硬件设施,着力改善软件供给机制,降低软件开发和维护成本,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实现审判信息共享。
    (三)对公众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由公众共享。我们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强与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合作,为电子政务、征信系统等一系列服务大众的信息系统建设做出法院应有的贡献。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科学中的新理论、新概念层出不穷,其中位居显赫者要算是“信息”这个概念了。如今,信息已经不再仅仅是“消息”的同义词,它以不断扩展的涵义,渗透到各个科学技术领域和整个社会管理运动的过程中,被列入“材料、能源、信息”这三大科技支柱中,构成现代社会文明和人类智力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信息的价值在于它能向物质转化。例如,利用信息可以合理安排工作流程,节省能源,就是信息转化成物质的一个生动的例子。信息的属性中包括分享性,与分享物质不同的是,物质分享只可能是零和的,而信息分享则是非零和的,因而信息天然就是适合共享的。“共享”的英文名词share(分享,分担)还有另一层含义,就是耕田的“铧犁”。我们希望人民法院的管理者们能够将“法院内部审判信息共享”作为一项“工程”来做,用共享的“铧犁”耕作法治的土地。让科技进步的成果走进神圣的法律殿堂,让人类文明的成果由人民共享!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