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守护“她”权益,照亮“未”来路
每一次法槌落下,都在为孩子的明天敲响希望;每一份判决背后,都在为“她”的尊严撑起晴空。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当妇女儿童权益受到侵害,人民法院从不缺席。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宜昌中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以司法之力,护万家灯火,用法治温度书写守护答卷。
案例一: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法院判决守护“她”的合法权益
——赵某珍诉陈某、赵某斌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美系赵某勇的母亲,陈某系赵某勇的妻子,赵某斌系赵某勇的儿子,赵某珍系赵某勇的妹妹。2020年12月,赵某勇因工死亡,其近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200万余元。2024年12月,刘某美病故,生前未向陈某、赵某斌主张分割赔偿款。刘某美去世后,其女赵某珍以继承母亲权益为由,诉请分割该笔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事实而享有的未来收入损失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死者遗产。刘某美作为死者母亲,虽有权参与赔偿金分配,但其生前未实际主张权利,该分割请求权随其去世而消灭。赵某珍作为死者妹妹,在存在第一顺序近亲属的情况下,不具备分割赔偿金的权利基础。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赵某勇生前扶持妹妹赵某珍求学,妻子陈某与丈夫一同照顾婆婆刘某美二十余年。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倡导家庭成员在变故面前相互体谅关爱,尤其对失去人生伴侣的妇女给予理解支持。判决后,各方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本案中,人民法院不仅作出法律评判,更融入家事纠纷的情理考量,引导当事人念及亲情、友善处理利益纠葛。裁判明晰了死亡赔偿金的权属性质,厘清了权利行使的主体与方式,彰显了司法对妇女权益的有力保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和财富观,促进家庭文明建设。
案例二:父母享有平等监护权,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邹某诉严某监护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邹某与严某婚后生育儿子严某甲。因严某长年在北京工作,双方聚少离多,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23年8月,邹某带儿子回老家居住。同年9月,严某与母亲强行将年仅1周岁的儿子带回北京。此后,邹某多次联系严某要求探望儿子均遭拒绝。2024年12月,邹某起诉要求严某停止侵害监护权、将儿子交由邹某抚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等方式侵害另一方权利。严某强行抱走儿子并拒绝邹某探望,构成侵害监护权。考虑邹某的工作时间、地点更利于照顾幼儿,且母亲陪伴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判决:严某停止侵害监护权,三日内将儿子送回邹某居住地由邹某直接抚养;严某可探望儿子,邹某应予协助;严某赔偿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严某主动履行,双方就探望事宜沟通顺畅,未再起纠纷。
【典型意义】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处理涉未案件的基本遵循。本案中,严某通过抢夺、藏匿孩子强行改变生活环境,不仅侵害了女方的监护权,更深层次割裂了幼儿与母亲的情感链接,将父母冲突置于未成年人利益之上。法院通过裁判及时纠正滥用监护权的行为,明确家庭纠纷处理应以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出发点,父母应共同营造有利于子女发展的家庭环境,而非将子女作为冲突筹码。同时,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侵权行为的否定评价,也体现了司法对妇女情感尊严与人格权益的重视,传递了文明、和谐、平等的家庭观念。
案例三: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黄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与刘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刘小某。因夫妻聚少离多、矛盾频发,黄某于2025年1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刘某抚养。审理中,法官核实孩子情况时发现异常,刘小某自2024年起辍学在家,因意外受伤后产生厌学情绪,性格逐渐沉默寡言。黄某与刘某作为父母,未及时关注孩子心理变化进行疏导,也未采取措施督促其返校,甚至在学校多次沟通后仍消极应对,放任孩子长期辍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虽为离婚纠纷,但背后是家庭教育缺失问题。为制止监护失职,法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向黄某、刘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加强亲子沟通,帮助孩子重回校园;刘某作为直接抚养人需亲自养育陪伴,黄某从旁协助;动员家庭成员形成教育合力。同时,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让双方认识到父母婚姻破裂不应阻碍孩子成长。最终双方调解离婚,并承诺共同劝导孩子回归校园。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突破“就案办案”传统思维,法官敏锐发现未成年人辍学问题,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贯穿始终。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等举措,将“抚养、教育、保护”义务落到实处,诠释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实现了离婚纠纷化解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未成年人签约直播,未经家长同意无效
——某文化传媒公司诉王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未成年人,2025年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约定由该公司负责王某的短视频拍摄、互联网直播等全部演艺经纪事宜,合作期限五年,并对每月直播时长、违约赔偿等作出明确约定。王某直播两个月后离开公司,该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违约金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对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该服务时,应当征得其父母同意,并建立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本案中,某文化传媒公司向尚未成年且未获父母同意的王某提供以他人名义注册的抖音账号,安排其从事网络直播以获取利益,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经纪合约依法认定为无效,且该公司系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王某原就读于当地重点高中后休学,其直播内容导向不良,对其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宣判后,法院对王某及其父母进行面对面教育座谈,劝导王某认真规划人生道路,劝导其父母重视家庭关爱与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发挥正确引导作用。
【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直播相关活动的情况日益增多。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较弱,易处于弱势地位。本案裁判严格遵循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明确不得通过“借用他人账号”等方式规避监管、诱导未成年人从事直播活动以获取商业利益,进一步厘清了涉未成年人网络直播合作的法律边界,为未成年人的网络空间权益筑起司法“防火墙”。
案例五:最好的爱是陪伴,法院判决找回“缺位”的母爱
——秦某诉魏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秦某与魏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魏小某。双方历经离婚、复婚又离婚,2023年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儿子由魏某直接抚养。但魏某系船员,长期随船出海,每次长达半年,无法照料孩子。儿子实际由年事已高的爷爷奶奶照顾,难以满足其成长陪伴需求。秦某长期稳定在本地居住,有条件陪伴孩子。2024年,秦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直接抚养儿子。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从实际出发,综合考量父母双方意愿、抚养能力、抚养环境,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本案中,魏某长期在外务工,不具备亲自照料孩子的能力,魏小某已进入小学成长关键期,若无父母陪伴管教,易产生缺乏安全感、性格自卑等问题。经充分考量双方意愿,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魏小某由秦某抚养,魏某支付抚养费,并保障魏某的探视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始终锚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核心原则,洞察到父亲长期缺位可能对儿童心理健康造成的潜在影响,主动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静态条文转化为动态保护。针对孩子因父亲长期外出务工缺乏亲情陪伴的现实困境,及时回应抚养权基础事实变化带来的权益保障需求,通过变更直接抚养关系,切实弥补孩子成长中的亲情短板,筑牢了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的法治防线。同时,通过调解充分保障了母亲作为女性家长的抚养权利,展现了司法对妇女在家庭生活中重要作用的认可与支持。
案例六:多方联动伸援手,司法护航护未来
——某村委会诉杜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杜某兰系黄某与杜某一之女,2005年杜某一去世。2008年,黄某再婚,杜某兰随母亲与继父杜某共同生活。杜某兰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母亲黄某亦为智力残疾人。2022年至2023年期间,杜某利用监护便利对杜某兰实施侵害,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事发后,村委会报请民政部门将杜某兰列为特困供养对象,并安排其入住镇农村福利院。2024年3月,村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杜某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作为继父和法定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依法判决撤销杜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杜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典型案件。在生母无监护能力、无其他有效监护人的情况下,村委会主动履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成为守护未成年人的关键力量。法院依法支持该申请,确认了基层组织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正当性。本案是司法与基层组织协同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范,既强化了对滥用监护权行为的法律震慑,也激活了基层组织的前沿作用,为特殊未成年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有益实践样本。
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次法治的传递,每一份判决都是一次温情的守护。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任重而道远。宜昌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以法为器、以爱为名,为“她”遮风挡雨,为“未”撑伞护航,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底色。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进行了隐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