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等人涉恶案件
8月18日上午,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在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周某、周某山、袁某、袁某南等四人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3月,袁某、周某、周某山等人多次在伍家岗区某酒店进行发放招嫖小卡片的违法活动。同年3月7日晚,袁某、周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某酒店发放招嫖小卡片时与同在此处发放小卡片的郑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当晚22时,袁某和郑某电话邀约在该酒店谈判,袁某持一把东洋刀,周某、周某山、袁某等各持一根棒球棍在该酒店门前与手持斧头的郑某等人互殴,造成袁某左大腿被郑某砍伤,周某右手小拇指被砍伤。
2016年3月21日,袁某、周某等人驾驶一辆小轿车邀约郑某到宝塔河江边谈判,郑某等人持斧头砍砸袁某的车辆,引发双方互殴,袁某康(另案处理)手臂被砍伤,向某静(另案处理)被周某驾驶汽车撞伤腿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周某、周某山、袁某南逞强斗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周某、周某山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恶势力团伙,以暴力方式共同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了各方的意见,整个庭审过程有序进行。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