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法院成功处置一起非法携带管制物品事件
    经查,现年34岁的刘某是河南人,现为湖北省十堰市某工厂职工。2010年8月3日,其妻兄高某和李某某在一工地施工时,高某向李某某索要自己安装钻头,遭到李某某拒绝,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高某用拳头将李某某右眼部及鼻梁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当日,高某被传唤到法院开庭,刘某担心高某一个人不安全就陪同其一起来到兴山法院,准备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在通过安检时,保安人员发现刘某隐蔽携带电警棍和辣椒水等管制用品,立即制止刘某进入审判法庭,同时将情况通报给法警大队。法警大队政委吴紫兵带领干警赶到现场,法警当即对其随身携带的管制物品进行了收缴和严格搜查,并将其带离现场。
    据刘某交代,所带物品是其父亲的一个朋友刘某某给的,这次刘某到兴山开庭,害怕自己是外地人受到本地人的欺负,所以就将电警棍和辣椒水随身携带来到兴山,单纯为了防身,并没有其他目的,而自己文化程度较低,不知道电警棍和辣椒水是违禁用品,也不清楚其具体用途。法警随后电话核实了有关情况,刘某所交代基本属实。鉴于刘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法警对刘某进行了严厉训诫,并没收了刘某携带的管制物品,责令其写下保证书。同时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告知当事人携带电警棍等管制物品进入法庭属于严重危害诉讼活动的行为,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措施。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并主动承认了错误,表示以后要积极学法,严格遵守法院秩序,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近年来,为维护法院庭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当事人、代理人、旁听群众及法官等人员的人身安全,兴山法院高度重视安保工作,一方面,投资40余万元购置了X光机、电警棍、射网枪等警械警具;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司法警察队伍和应急分队人员的训练,使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升。同时,加大了对进出法院人员的安检力度。自2010年安检门安装以来,共查收剧毒农药12瓶、管制刀具32把、录音笔3只、微型摄像机1台,确保了法院庭审秩序和庭审在场人员人身安全,对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