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诉求抚养 法官倾情维权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本案牵涉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利,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避免因打官司而造成家庭之间产生隔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做足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而且还有意识地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对当事人认真讲解了最高院在7月份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正值读中学期间,需要关心和照顾,母亲在这期间对孩子成长起到了他人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对于抚养孩子付出太少、关心不够,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对孩子一定关怀备至、呵护有加,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温馨而和睦的家庭氛围。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母亲董某以自己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补偿其2010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的原告抚养费;自2011年12月起,被告董某每月支付原告简某抚养费300元,直至简某年满18周岁时止。
    家庭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直接影响着社会整体的和谐与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父母选择外出打工,造成了农村存在大量的留守儿童,他们在成长期间得不到应有的爱护和关心,这对于孩子的身心成长极为不利。通过对该案的审理,在当地起到良好的教育震慑作用,让更多的村民懂得,抚养孩子不仅是作为父母所应尽的义务,更是直接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建设和发展,法官倾情维权,为留守儿童撑起一片绿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