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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法院审结《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枝江首例“入室盗窃”案

时间: 2011-12-02 16:21
    近日,一男子因入室盗窃被枝江法院判处刑罚,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枝江法院判处的该市首例以“入室盗窃”为犯罪构成的盗窃罪案件。 

    2011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贺某窜至枝江市白洋镇骆家冲村伺机盗窃,发现村民熊某(女,67岁)外出锁门后将钥匙放在门前杂物堆上的衣服里,贺某取出钥匙,打开熊某家大门进入屋内准备实施盗窃时,发现屋外来人便打开后门逃跑,后被村民抓住。

    枝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贺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贺某表示不上诉。

    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枝江法院判决的首例以“入室盗窃”为犯罪构成的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删去原条文对盗窃罪可判处死刑的规定之外,将“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增加规定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所窃财物是否数额巨大均直接构成盗窃罪,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保护,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利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